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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xtmlwh/2018-000014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18〕195 号
成文日期 2018-11-12 发布日期 2018-11-14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8〕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18〕27号)等文件要求,对全市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于通知发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单位取消证明事项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已取消的证明事项材料。要尽快启动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程序,制定公布新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证明材料的部门单位,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依据

名称、文号)

原索要单位

原开具单位

取消后办理

方式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1

无犯罪记录证明

用于退役士兵申请专项公益性岗位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18〕17号)

民政部门

公安部门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解决

申请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2

职工档案托管手续

用于5-10级工伤职工解除合同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1〕42 号)

人社部门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其职工档案所在单位

通过申请人持有的证件或部门间信息共享解决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3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领取凭证

用于5-10级工伤职工解除合同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1〕42 号)

人社部门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通过申请人持有的证件或部门间信息共享解决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4

不在征收范围内证明

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可上市交易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23号)

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或办事处

以房产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作为能否交易的依据或签订书面承诺书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5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明材料

用于评定市级龙头企业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8〕57号)

农业部门

银行等机构

不再提供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

6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

用于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34号)

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

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村(居)委

不再提供

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7

意外伤害责任认定证明

用于居民医保意外伤害报销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17号)

人社部门

公安部门

通过申请人持有的证件或部门间信息共享解决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

8

正常生育证明

用于申领生育保险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75号)

人社部门

卫计部门

通过与省卫生健康委数据共享解决

生育保险办理

9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用于证明新生儿情况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75号)

人社部门

定点医疗机构

通过与省卫生健康委数据共享解决

生育保险办理

10

新生儿死亡医学证明

用于证明新生儿情况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75号)

人社部门

定点医疗机构

通过与省卫生健康委数据共享解决

生育保险办理

11

村(居)委、单位证明

用于恢复户口、因婚嫁等原因流入的无户口人员落户、死亡注销户口

《临沂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安机关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临公通〔2017〕104号)

公安部门

申请人所在村(居)委或单位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受理单位调查核实解决

户籍登记

12

注销户口证明

用于被注销户口回国人员,刑满释放、被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恢复户口

《临沂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安机关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临公通〔2017〕104号)

公安部门

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

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解决

户籍登记

13

无利害关系当事人书面证明

用于长期外出被注销户口人员恢复户口、因婚嫁等原因流入的无户口人员落户

《临沂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安机关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临公通〔2017〕104号)

公安部门

无利害关系当事人(居住地的老党员、老干部等)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受理单位调查核实解决

户籍登记

14

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用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住字〔2016〕36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提取人所在单位

不再提供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15

跨县区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通知单

用于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临住字〔2015〕34号)

借款人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借款人配偶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不再提供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16

贷款余额证明

用于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住字〔2016〕36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贷款发放银行

不再提供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17

借款合同证明

用于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住字〔2016〕36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贷款发放银行

通过个人现场授权查询征信报告解决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18

家庭贫困证明

用于残疾儿童申请抢救性康复救助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残联字〔2013〕4号)

残联

民政部门或申请人所在村(居)委

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或部门间信息共享解决

残疾儿童申请抢救性康复救助

19

疾病诊断证明

用于残疾儿童申请抢救性康复救助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残联字〔2013〕4号)

残联

专业医疗机构

通过个人现有证照、书面承诺或部门间信息共享解决

残疾儿童申请抢救性康复救助

20

工程结算款支付凭证或工程款收到证明

用于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临沂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临建发﹝2007﹞130号)

住建部门

施工单位

通过《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21

勘察、设计人员社保证明

用于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建发〔2012〕91号)

住建部门

人社部门

通过网络核验解决

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22

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子女证明

用于临沂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特殊考生加分

《临沂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临沂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教基字〔2018〕4号)

教育部门

卫计部门

通过申请人持有的证件或部门间信息共享解决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23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用于已竣工项目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新项目开工审批、施工企业承接新项目审批

无依据

住建部门

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通过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解决

建设领域涉企证明

24

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用于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建设新项目、办理开工手续

无依据

住建部门

开发建设项目承建(施工)单位

通过向有关施工企业核实解决

建设领域涉企证明

25

火化证(票据)丢失证明

用于办理出殡、墓葬服务

无依据

民政部门

申请人所在村(居)委或单位

通过直系亲属本人持有的证件或签订书面承诺书解决

殡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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