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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招商顾问管理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xtmlwh/2018-0000151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字〔2018〕200 号 |
成文日期 | 2018-11-24 | 发布日期 | 2018-11-26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招商顾问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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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字〔2018〕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临沂市招商顾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招商顾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省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会议精神,有效组织开展委托代理招商,充分发挥招商顾问的作用,不断提升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招商引资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发〔2018〕1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97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商顾问聘任范围:全国性行业协会副会长以上人员,省级商会、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业前20强企业负责人,世界、中国及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专家(副教授以上);全国性网络平台、区域性知名媒体负责人;国内外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中层以上人员;产业投资基金负责人;产业园区服务运营商;境外商会、协会会长或副会长;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主管经济的负责人等。 第三条 招商顾问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和支持中国对外政策,关心和支持临沂市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工作; (二)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具有从事项目、商务、投资工作热情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愿意在临沂投资或帮助引进项目、资金。 第四条 招商顾问聘请程序: (一)组织申报。按照“8+8”产业分类,由牵头部门负责,每个产业申报10名以上初步人选; (二)初审。市招商局组织对申报人选所属地区、行业的代表性进行初步审核,将拟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三)审定及颁发聘书。经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其颁发“临沂市人民政府招商顾问”聘书。 第五条 招商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六条 招商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介绍和组织有投资意向的国内外500强、行业龙头企业来临沂市考察洽谈,每年邀请5人(次)以上境内外客商来临沂考察洽谈; (二)遵循市场规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 (三)每月定期与市招商局联系沟通,及时介绍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和信息,每年需提供至少5条有价值的境内外投资信息。 第七条 为招商顾问提供的服务: (一)引荐市外客商与项目承接地成功签订投资合同的,根据项目质量和投资额,项目落地建设后,通过一事一议,按照《临沂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临政办发〔2018〕14号),兑现引荐人奖励; (二)招商顾问带队组团来临沂投资考察,对其在本市的活动予以协助; (三)对招商顾问推荐的投资项目,提供从审批、注册、登记及后期服务的“一条龙”优质服务; (四)为招商顾问提供其所需的项目信息、相关政策、措施及其他资讯材料。 第八条 附则 (一)各县区、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各自招商顾问管理政策; (二)本规定自2018年11月26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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