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方面 |
类别 |
序号 |
主要措施及工作目标 |
责任单位 |
分行业 |
高新技术行业 |
1 |
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
市财政局、税务局 |
2 |
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抵税额退税,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实施。 |
市财政局、税务局 |
3 |
对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等高附加值新兴产业,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入库项目,可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 |
市经信委、临沂供电公司 |
4 |
加大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整合力度,坚决退出低效、无效资产和长期亏损业务,做深做精主业,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
市国资委、经信委 |
5 |
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区域制造精品,2019年起,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 |
市财政局 |
6. |
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优先列入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 |
市机关事务局、财政局 |
分行业 |
高新技术行业 |
7 |
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项财政政策,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着力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加快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设立步伐,确保“十强”产业都有基金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按规定可采用直投等方式支持相关重大项目建设。 |
市财政局、发改委 |
交通运输业 |
8 |
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全面参照上海口岸,简化通关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规行为。 |
市政府办公室、临沂海关、市商务局、工商局、物价局 |
9 |
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 |
市财政局、税务局 |
10 |
整合现有欧亚班列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运营平台公司,制定欧亚班列培育期综合奖补政策,2018年年底前完成。 |
市发改委、地方铁路局、财政局 |
电力 行业 |
11 |
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推动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 |
市经信委、临沂供电公司 |
12 |
2018年年底前,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不少于0.03元,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按该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
市物价局、经信委、临沂供电公司 |
13 |
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 |
临沂供电公司 |
14 |
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 |
市物价局、临沂供电公司 |
分行业 |
工业 |
15 |
2019年上半年完成对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综合标准评价,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或关停淘汰。 |
市经信委 |
16 |
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对依法依规可补办手续的化工企业,按照规定尽快予以补办完善相关手续。以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为抓手,按照评级评价结果,确定关闭淘汰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和发展壮大一批企业名单,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
市经信委、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
外贸业 |
17 |
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对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分别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
市税务局、商务局 |
要素保障 |
土地 |
18 |
对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土地,在妥善处理有关征地补偿事宜、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拟调整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 |
市国土资源局 |
19 |
制造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
市国土资源局 |
20 |
允许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公寓(单位租赁住房)。 |
市国土资源局、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规划局、中小企业局 |
21 |
对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 |
市国土资源局、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规划局 |
要素保障 |
土地 |
22 |
2018年10月1日起,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用地,优先用于实际投资超过1.5亿美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由省、市、县共同保障。 |
市国土资源局、商务局 |
23 |
对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土地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级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 |
市国土资源局 |
24 |
2019年起,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重点制造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年中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补充、调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支持。 |
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 |
人才 技术 |
25 |
改革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落实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的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增加科研人员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暂不与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基数挂钩。 |
市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 |
26 |
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纵向和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只要符合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有相关依据凭证即可报销,可不受公务卡结算限制。 |
市科技局、财政局 |
27 |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
市科技局、财政局 |
28 |
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技改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全部奖补给企业,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部分为依据。 |
市经信委、财政局、 税务局 |
要素保障 |
人才 技术 |
29 |
鼓励企业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市科技局、财政局 |
30 |
对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确需使用编制的,可根据需要统一调剂周转使用。 |
市编办 |
31 |
大力推广APEC商务旅行卡,适当放宽办卡范围,简化办理程序,为企业人员因公出国提供便利服务。 |
市外侨办 |
32 |
对企业急需的外国高端人才给予办理3年及以上工作许可延期,外国专业人才给予办理2年工作许可延期 |
市人社局 |
33 |
对通过市场化方式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凡在聘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公务出行保障等职务消费内容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再受公务用车有关规定限制。 |
市国资委 |
34 |
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加大“创新券”政策实施力度,2018年10月1日起,对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60%的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里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
市科技局、财政局 |
35 |
选择部分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重新选聘职业经理人,选聘为职业经理人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实行市场化退出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享受职业经理人相关待遇;未参与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待遇按现有政策执行。 |
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
要素保障 |
资金 |
36 |
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市财政局、税务局 |
37 |
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0%、80%、80%、80%。 |
市税务局 |
38 |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市、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 |
市财政局 |
39 |
建立工会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向上一级工会上缴经费。 |
市总工会 |
40 |
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 |
市总工会 |
41 |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 |
市人社局 |
42 |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
市人社局 |
要素保障 |
资金 |
43 |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用于向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进行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反担保时,各登记部门应给予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不能登记的,应出具书面不予登记凭证并说明原因。 |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临沂银监分局 |
44 |
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以内办完。 |
市金融办、税务局、 临沂银监分局 |
45 |
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 |
市金融办、财政局、 临沂银监分局 |
46 |
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 |
市金融办、财政局、 临沂银监分局 |
47 |
对两院院士、“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个人或其长期所在企业为主体申请贷款,试点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最高给予100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贷款。 |
市金融办、市委组织部、临沂银监分局 |
要素保障 |
资金 |
48 |
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高成本融资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 |
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临沂银监分局 |
49 |
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双创债券等创新品种。支持银行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处置不良资产。 |
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临沂银监分局 |
50 |
积极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组建债转股专项基金、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债转股项目资金。 |
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临沂银监分局 |
51 |
2019年起,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4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工业大奖的单位,省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 |
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 |
52 |
2018年10月1日起,省财政对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 |
53 |
2018—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
市财政局、商务局 |
要素保障 |
资金 |
54 |
2018年年底前,整合我省现有担保、再担保、农业、科技等国有担保公司,注入财政资金,成立省级融资担保集团,帮助解决实体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 |
市财政局、国资委 |
制度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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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2018年起,组织实施民企接班人培训三年行动计划。 |
市经信委 |
56 |
各市、县(市、区)产业布局要按照园区化、集聚化、高端化发展方向,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衔接,逐一明确产业发展布局、路径重点、政策保障,培育主导产业,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优势产业集群。 |
市发改委、财政局 |
57 |
实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对2018年10月1日以后新招引的重大项目,对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3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
市财政局、招商局 |
58 |
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可按不少于50%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予以补偿。 |
市金融办、财政局 |
59 |
在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试点,推动建设项目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专项评估“多评合一”,形成整体性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入园项目共享使用,变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 |
市政府职能办、市发改委、住建局 |
60 |
建立完善联系帮包制度,实行省级领导联系企业、联系项目、联系商会制度;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工作,2018年9月底前,从省直机关(单位)选派1000名左右干部,组成100个乡村振兴服务队和高质量发展服务队,分别到农村、民营企业、省管国有企业开展帮扶工作。 |
市“千名干部下基层”联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制度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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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建立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企业、协会、智库、联盟等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重大事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
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