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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索引号 852681291/xtmlwh/2019-0000042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19〕20 号
成文日期 2019-03-21 发布日期 2019-03-22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破解统计改革发展瓶颈,提升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升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加强县级统计机构建设。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明确县级统计机构业务规范化标准,根据职责要求和业务需要及时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统计人员,提升服务科学发展能力。完善现行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管理制度,县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县区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须征得市统计局党组同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综合保税区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负责区域内综合统计工作,履行相应统计职责。鼓励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以服务外包方式委托统计中介机构承担专项调查、重点调查任务。

(二)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力量。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实体型”要求明确承担相关工作的机构,并根据经济总量、人口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充实基层统计力量。要落实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由县区人社、统计部门备案、双重管理制度,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人调整前,须征得县区统计机构同意。落实统计机构负责人享受中层干部待遇政策,并在乡镇(街道)增设“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乡镇(街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数。要按照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政策,落实乡镇统计人员的相关待遇。对乡镇事业编制的统计人员,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给予倾斜。各省级开发区要落实统计责任,明确职能部门,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三)加强统计基础网格建设。按照统计基础网格实体化、网格协管员专职化专人化要求,逐步完善从乡镇到管理区、村居(社区)统计网格管理服务体系,建立乡镇(街道)、管理区、村居(社区)网格长制度。乡镇(街道)网格长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配备专(兼)职统计协管员,用好统计协管员管理平台,明确职责,加强考核,按规定给予报酬。要定期组织对网格长、协管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业务素质。管理区、村居(社区)网格长和协管员变更时,要向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备案。对村居(社区)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按规定发放劳动报酬;对协助参与全国、全省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非财政供养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时适度调整补贴标准。

(四)加强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企业单位特别是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企业,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设立统计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设置综合统计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依法组织、协调和管理企业内部各专业的统计工作。企业统计人员变更时,要向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备案,实行先补后调。对企业统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对企业统计人员给予鼓励。要依法建立健全企业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确保数出有据。要推进企业统计诚信建设,组织开展“统计示范企业”创建和“企业统计标兵”评选活动,提升企业统计工作水平。

二、强化部门统计工作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部门统计工作业务指导,推动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基本制度,规范数据采集、质量控制、信息发布等工作流程。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需要,明确责任科室和统计人员,完善统计手段,依法开展全行业统计。建立部门统计工作协调机制,增强全社会统计体系互补联动,推动部门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共享增效。各相关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时,凡涉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须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备。严格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各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依法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管理。组织开展部门统计规范化创建活动,树立一批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标杆单位,全面推进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更好地发挥部门统计的功能和作用。

三、提升基层统计信息化水平

要加强互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以及空间地理信息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运用,努力实现系统内跨层级、跨地域、跨专业的统计基础数据资源深度融合,探索建立市、县、乡级统计机构共享共用数据机制,提升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记录等获取统计信息的能力,提高统计生产效率。要加强“四库四平台”服务管理平台(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数据库、投资项目库、统计人才库、信息发布平台、专题查询平台、经济地理平台、网格管理平台)和电子查阅档案系统建设,鼓励乡镇(街道)整合管理基层各部门相关统计数据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四、加强统计法治建设

(一)坚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以领导干部为关键、统计人员为重点、调查对象为基础,广泛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坚持把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分级开展县、乡政府分管领导和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法制培训,增强各级领导、调查对象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完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移送制度,加快建立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构建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

(二)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健全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建立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和办案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统计执法队伍。

(三)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各级统计机构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建立统计举报、信访处理协调等机制,研究制定相应工作预案。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制度,开展“双随机”抽查,严肃查处违法案件。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执法机构查处区域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加强统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及时解决区域内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同职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本部门单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负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制定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征求本乡镇(街道)统计负责人的意见。

(二)强化人才培育。按照分级培训原则,加强基层统计人员培训,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综合能力。实施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面向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及企业评选一批品德优秀、能力突出、素质全面的基层统计人才,积极推荐参加全省统计系统道德模范和最美基层统计人评选,树立一批基层统计先进典型,大力弘扬先进人物和事迹。实施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上下级之间、统计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干部挂职锻炼制度,提高统计干部业务素质能力,激发基层统计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夯实经费保障。将统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持基层统计部门改善办公条件,把购买统计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保各项统计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各类普查调查所需经费,将村居(社区)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纳入财政预算。

(四)严格督查考核。建立完善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制定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办法,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列入政府督查考核事项,年度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推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 临沂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办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切实从源头上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情况,包括基层建设、基础建设、法制建设、部门统计等方面的内容。

(一)基层建设方面:主要考核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情况,把统计工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制定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有关政策措施。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数之外,增设“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乡镇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并开展人员聘用工作。乡镇(街道)设立统计工作岗位并按照要求配备统计人员,村居(社区)明确统计人员,企业设置统计岗位、明确统计负责人并配备统计人员。

(二)基础建设方面:主要考核统计工作经费、普查调查工作以及统计调查员的劳动报酬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保障充足。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变更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报备。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完整、不重不漏并及时更新。符合“四上”条件的单位及时纳入联网直报统计范围,及时修正“四上”单位变更信息,不符合条件单位及时退出,确保联网直报调查单位框真实完整。在普查和专项调查中,及时组建工作队伍,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办公地点等。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实现信息化对统计业务的有效支撑覆盖;跨层级、跨地区的统计业务互通共享。

(三)法制建设方面:主要考核把统计普法纳入本地全民普法规划,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健全完善统计执法监督;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建立和实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情况,严格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相关规定。

(四)部门统计方面:主要考核部门间工作协调、信息共享机制情况。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资料管理等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部门对外发布及提供统计数据等情况。

第四条 考核内容具体项目分值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统计局根据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要求和我市实际,每年提出考核建议实施方案,报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低于60分)4个等次。

第六条 考核工作从2019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工作,并建立健全考核工作机制。

第七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引导各县区(开发区)认真解决。相同考核问题反馈2次以上,确属主观原因整改不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市统计局约谈县区统计局(开发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报经相关部门同意,约谈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第八条 严肃考核纪律,严格按原则、按规定、按程序开展考核,不得走形式、走过场、搞平衡,确保考核过程认真严谨、实事求是,考核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各县区(开发区)要积极支持配合考核工作,及时、准确、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保证考核顺利进行。在考核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考核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等次,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文字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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