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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852681291/zfb/2019-0000081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卫生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字〔2019〕59 号 |
成文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19-06-20 |
生效日期 | 2019-07-19 | 失效日期 | 2024-07-20 |
统一编号 | LYCR-2019-0020002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蒙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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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字〔2019〕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沂蒙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蒙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卫生人才在引领和服务乡村振兴、推进健康临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齐鲁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沂蒙基层名医,是指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道德高尚、技术精湛、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优秀医师。 第三条 沂蒙基层名医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沂蒙基层名医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6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沂蒙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沂蒙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沂蒙基层名医选拔范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岗的具有执业医师(乡医、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资格的临床、口腔、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医师。 第七条 选拔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二)长期扎根基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在二级以上医院获得中级以上职称后调入基层或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可以适当放宽基层连续工作年限; (三)具备扎实的知识功底,业务技能在基层较为突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乡医可不受职称限制),对带动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引导群众基层首诊、维护群众健康做出较大贡献,深受当地群众信任和好评; (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或在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等组织的岗位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或在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方面,在全市具有示范作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五)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知名度高,并得到一定区域内同行公认。 第八条 沂蒙基层名医选拔采取逐级推荐、网络评选、专家评审、考察公示、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荐辖区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县区(开发区)组织基层人员进行申报,畅通公众、媒体和卫生健康系统推荐渠道,最大限度发掘先进典型线索,组织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深入挖掘、广泛宣传卫生健康工作者事迹,确定推荐候选人选。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人选需报送以下材料: 1.沂蒙基层名医申报表和推荐材料; 2.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3.从事基层工作年限证明; 4.获奖情况、主要创新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地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对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 1.媒体评选。在健康临沂微信公众号开通“沂蒙基层名医”网络投票通道,展示候选人的先进事迹,开展“沂蒙基层名医”网络评选活动。 2.专家评审。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医疗和公共卫生领域专家组成,在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基础上,结合网络投票情况和候选人事迹,提出沂蒙基层名医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按程序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各县区(开发区)应建立健全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制度。齐鲁基层名医原则上从沂蒙基层名医中择优推荐。 第十条 沂蒙基层名医,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6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沂蒙基层名医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市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部分沂蒙基层名医参加外出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强化教育培训,对评选的基层名医实行定期轮训。 第十二条 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沂蒙基层名医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 第十三条 沂蒙基层名医应当在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机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承担基层卫生人才政策咨询、专业领域基层技术指南、规范制定和培训教材编写等工作; (二)推动所在机构主动承办基层卫生专项培训基地工作;配合高等院校、全科(助理)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层实践基地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人才培训教学、科研等工作; (三)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区域性调研、评价、交流等活动; (四)配合做好基层卫生人才政策宣传,引导医学毕业生主动到基层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沂蒙基层名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沂蒙基层名医档案,每年对沂蒙基层名医工作履职尽责、医德医风、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加强对沂蒙基层名医的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持续发挥好沂蒙基层名医及其所在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广泛宣传沂蒙基层名医先进事迹,为基层卫生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 沂蒙基层名医实行动态管理,在管理期内出现以下行为,经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一)调离或脱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出现严重医疗事故、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沂蒙基层名医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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