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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19-000011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19〕133号
成文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18
生效日期 2020-01-17 失效日期 2025-01-17
统一编号 LYCR-2019-0020007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修订后的《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认知度和影响力,营造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和社会工作发展的舆论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沂蒙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按程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 沂蒙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不同领域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信访局、市扶贫办等部门、单位组成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沂蒙和谐使者重点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沂蒙和谐使者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了解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熟悉社会工作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熟练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工作,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 5 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齐鲁首席技师”“齐鲁乡村之星”“齐鲁文化之星”“沂蒙首席技师”“沂蒙文化之星”等省市级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加沂蒙和谐使者的选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沂蒙和谐使者坚持好中选优,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县(区)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本县(区)、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评选年第一季度,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县区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从本县区、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时呈报以下材料:

(1)《沂蒙和谐使者申报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县(区)民政部门或者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县区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沂蒙和谐使者。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和主管部门领导组成,评选年第二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沂蒙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临沂民政网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再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提报市政府发文,公布通过人选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各县区应建立完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制度。沂蒙和谐使者原则上从县区本级评选的“和谐使者”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九条管理期内沂蒙和谐使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条 沂蒙和谐使者名单纳入临沂市高层次人才库,市委组织部每年组织部分沂蒙和谐使者参加市情考察、咨询等活动。强化教育培训,市民政局在评选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评选产生的沂蒙和谐使者轮训一遍。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安排管理期内的沂蒙和谐使者参加。

第十二条沂蒙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沂蒙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

(一)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配合高等院校、各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各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沂蒙和谐使者每年选拔1届,每届选拔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十五条 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沂蒙和谐使者档案,每年第四季度,委托县区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沂蒙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由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沂蒙和谐使者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人才本人同意,且符合沂蒙和谐使者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沂蒙和谐使者资格。

第十六条在管理期内,沂蒙和谐使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一)在管理期内被评选为“年度中国最美社工”“年度中国十大社工人物”或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

(二)获得全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比赛一等奖,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齐鲁和谐使者”荣誉称号的;

(三)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的。

第十七条 对沂蒙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已经享受“齐鲁和谐使者”待遇的、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沂蒙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沂蒙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加强对沂蒙和谐使者的宣传,广泛宣传沂蒙和谐使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6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51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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