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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19-000014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19〕121号
成文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1-18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切实提升行业服务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 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规范范围

临沂市城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内,车辆由个人出资、出租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车辆所有者(以下称车主)属于管理服务关系的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车辆)。

三、规范内容

(一)明确车辆产权。根据相关产权协议或车辆购置实际出资情况,企业会同车主将登记在企业名下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件的所有人变更为车主。对车主书面提出无需确权的,由企业与车主协商后,在管理服务合同中明晰车辆产权。对车辆产权有争议的,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理顺经营关系。企业会同车主将已经明确车辆产权关系的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变更为车主,变更后,合同未到期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对合同不规范的,双方应当平等协商,重新签订管理服务合同,以保障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车主在合同到期后,或虽未到期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的,车主应当选择城区取得巡游出租客运经营许可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委托管理。车主、企业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向自主选择,并及时变更登记信息。

(三)规范服务管理行为。企业与车主确定委托管理关系后,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中依法依规、协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额度。企业、车主、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确保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等管理服务活动,车主、驾驶员应当按时参加,做到安全驾驶、规范营运。企业对存在安全隐患及发生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车主或驾驶员,可以采取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等措施。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诚信评价为导向的车辆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增加单车考核标准,逐步完善企业、驾驶员、车辆三方考核体系。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依法依规收回车辆经营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政府牵头,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紧密协作,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做好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等相关工作。

(二)维护市场秩序。企业、车主应当平等协商、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做好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理顺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对企业不履行主体责任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责任,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三)切实加强监管。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加强监管。

(四)做好宣传和保障工作。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使企业、车主全面准确掌握政策要求。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并公开申请材料和办事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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