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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1-000004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字〔2021〕4号 |
成文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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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字〔20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18年1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4号),规定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年内,“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设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每平方米10元降为零”,“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该政策于2021年1月4日到期。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经研究决定,上述工业和仓储、物流企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确定。各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明确相关征收政策。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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