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政策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临政办字 >> 正文
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1-0000097 主题分类 人口、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21〕108号
成文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1-12-20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1〕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精神,促进人口和劳动力要素合理顺畅有序流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我市城镇居住或就业(就学)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按以下途径自主选择落户。

(一)人才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驻临沂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非驻临沂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应届毕业生,有意来临沂居住或就业的,可以承诺的方式,按人才落户途径在城镇落户。

(二)就业落户。已在我市城镇就业(包括录聘用、务工经商、灵活就业等)人员,无合法产权房屋或使用权房屋的,可依次选择在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稳定居住地或就业地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居住落户。在城镇拥有合法独立产权房屋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在产权房屋处落户;近亲属拥有合法独立产权房屋供其实际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在产权房屋处(实际居住地)落户;租赁居住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登记备案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在租赁住房处落户,或在租赁住房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四)投靠落户。全面放开城镇投靠落户,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办理投靠落户;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城镇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办理投靠落户;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户籍登记为城镇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另一方为外地居民的,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出生登记落户。

(五)其他情形落户。在本市按上述途径仍存在落户障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在现经常居住地允许挂靠的家庭户或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单位集体户、房屋租赁处、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落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市公安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一)实现农业转移人口户口自由迁移。在农村地区合法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回农村经常居住的,可自愿选择回原籍落户,其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随迁落户。

(二)实现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户口自由迁移。在农村实际经常居住、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可在就业创业地或原籍落户,其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随迁落户。

被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录取的农村地区学生,在录取或毕业时,可自愿选择在本市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三)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登记,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市公安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三、健全完善人口服务管理制度

(一)完善城镇落户制度。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在我市城镇合法居住或合法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全面推进城镇户口自由迁移。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本市户籍人员可自主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城镇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市公安局负责)

(二)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健全完善社区集体户,用于承接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可投靠的近亲属家庭户、无单位集体户等人员落户,及时为既不能登记家庭户又不能登记单位集体户的人员提供落户便利,并将其纳入社区服务管理范畴。

户口登记在单位(社区)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居民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市公安局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依托山东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持续丰富医保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社会信息,统一对外提供共享服务,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负责)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户口业务全省“通迁、通办”,部分业务全国“通办”。(市公安局负责)

四、深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创新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建立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研究制定按照服务管理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配置公共资源的工作路径。(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二)创新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完善和拓展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统一纳入城镇服务管理范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三)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加快户口变动与农村“三权”脱钩,促使有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放心落户城镇。(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承担责任,相互协作配合,统筹抓好政策实施,落实好“人地钱”挂钩机制。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出台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基本性、精准性配套政策,狠抓落实,确保实效。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和政策配套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承担改革任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市公安部门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检测评估、指导督促,动态调整完善政策,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放宽城镇落户、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新理念、新举措,准确解读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及时报道好经验、好做法,真正让改革政策走进群众心里,为加快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媒体解读:有意愿、有能力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应落尽落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