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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扶持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2-000011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16〕49号
成文日期 2016-05-14 发布日期 2016-05-17
生效日期 2016-06-01 失效日期 2018-12-31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扶持有关工作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6〕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提高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270号)、《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残联发〔2015〕2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5〕2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符合市级就业促进政策并享受补贴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员,以及按规定组织残疾人培训、安排困难残疾人就业或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其中一般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是指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1.5%;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超比例安置是指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25%,且实际安置10人以上。

(二)扶持条件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在享受市政府相关就业创业政策基础上再给予补贴。具体条件如下:

1. 用人单位申请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奖励: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包含养老保险),实际支付的年工资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应安置人数且实际安置2人以上。

2. 用人单位申请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包含养老保险),实际支付的年工资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市政府关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条件并领取当年补贴。

3. 残疾人申请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个人取得营业执照自主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领取当年市政府一次性创业补贴。

4. 残疾人申请灵活就业补贴:灵活就业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并领取市政府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加大奖励扶持力度

(一)超比例奖励

每超比例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一般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年15000元奖励,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奖励。

(二)新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补贴

在享受市政府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新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自主创业残疾人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贴,灵活就业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以上补贴期限与享受市政府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一致。

用人单位安置同一名残疾人,不得同时享受超比例奖励与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补贴。

(三)就业培训补贴

1. 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纳入全市有关培训工作统筹安排,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其他部门不开展、残疾人需求量大又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培训项目,经费开支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机关事业单位业务培训标准。

2. 岗前技能培训补贴:用人单位为提高残疾人岗位技能水平组织的10人以上规模的岗前培训,培训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只能申请一次岗前培训补贴。

三、规范补助申请程序

(一)就业扶持补贴

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残疾人个人,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一年度补助申请,并提交已享受市政府就业扶持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由市残联、财政、人社部门另行规定)。经残联、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二)培训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进行各类岗前技能培训前,应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残联、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培训补贴。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残疾人就业扶持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奖励、用人单位开展的残疾人岗前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纳税属地财政承担;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市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余资金由用人单位、残疾人个人缴纳社保属地财政承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就业培训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补贴用于为残疾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无障碍改造、工资补贴和岗位培训等。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场地租赁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食宿费、专家授课费、交通费、生活老师管理费、技能鉴定费等。

享受残疾人就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采取虚报冒领、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相关要求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残疾人就业扶持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加强督导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加强信息沟通,共同落实好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要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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