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2-00001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字〔2016〕57号 |
成文日期 | 2016-05-28 | 发布日期 | 2016-05-30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临政办字〔2016〕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8日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 组织领导 2.1组织机构 2.2机构职责 3 应急预防 3.1冬季采暖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3.2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4 预报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报会商 4.3预警发布与解除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响应程序 5.3响应措施 5.4响应终止 5.5信息报送 5.6后期评估 6 信息公开 6.1信息公开的内容 6.2信息公开的形式 6.3信息公开的组织 7 监督检查 8 保障措施 8.1人员保障 8.2财力保障 8.3通讯保障 8.4数据保障 8.5制度保障 8.6宣传保障 9 附 则 9.1预案解释 9.2实施日期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有效提升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6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Ⅴ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领导、应急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保障措施、附则9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发生预警和应急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区、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有关部门关于应急预案的专项实施方案以及相关企业操作方案。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减轻空气重污染程度。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 科学预警,提前响应。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科学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2 组织领导 2.1 组织机构 成立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督委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气象局、市园林局、市公路局、临沂供电公司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 机构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制定和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市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对各县区、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等。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警预报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督导督查组。 1.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主要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事务;接收、上报预警预报信息,传达上级应急指令,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预警预报组。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变化和气象观测数据,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并及时将预警预报信息和监测数据上报指挥部,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4.督导督查组。由市委督委办牵头,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督查组,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3 应急预防 3.1 冬季采暖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冬季采暖期,废气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的企业,实施限制生产,且限制生产期间不得超标;限产后仍然超标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治理。 环保、公安、经信、质监、工商、住建、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工业污染治理、扬尘污染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生态保障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3.2 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列出限产、停产、停工企业和工地名单及应急响应优先次序,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责任承诺书。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要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4 预报预警 4.1 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根据未来空气质量变化,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蓝色预警(Ⅳ级):预测未来1-2天发生重度或严重污染天气(200<AQI<500)。 2.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未来连续3天发生重度污染天气(200<AQI≤300)。 3.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未来连续3天发生严重污染天气(300<AQI<500)。 4.红色预警(Ⅰ级):预测未来1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AQI=500),或实际AQI指数已连续20小时达到500且预测未来无明显改善。 4.2 预报会商 4.2.1 监测预报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预警预报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指挥部办公室。 4.2.2 预警会商 由预警预报组建立日常会商制度。气象部门预测到未来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通知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发起会商;采暖期由环保部门发起每日会商(上午11:00之前);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进行实时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警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附件2)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建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3次,及时分析空气质量变化,对趋势作出预判,并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 4.3 预警发布与解除 4.3.1 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某个时段我市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尽最大可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 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附件3)和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工作流程,立即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指挥部签发。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签发,红色预警由指挥长签发。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签发的审批表后,立即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和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全省或区域预警通知时,按照上级指令执行。 4.3.2 预警级别调整与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预警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蓝色预警降级),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经监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经会商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填写《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于1小时内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5.2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应急指令下达4小时内,各县区、开发区将本次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限产、停产、停工企业和工地名单及其他应急响应措施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日15: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于当日17:00前报指挥部领导。 5.3 响应措施 5.3.1 Ⅳ级响应措施 1.城区主干道保洁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2.强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扬尘控制措施。 3.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5.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提示信息,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采取防护措施。 5.3.2 Ⅲ级响应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造纸等大气重污染行业实施限排措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严格执行燃气机组排放标准限值,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2)城区内的非集中供热燃煤工业锅炉在日常运行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3)城区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 (4)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露天焚烧及烧烤。 (6)城区增加道路保洁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7)严格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城区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运输渣土等室外作业,其他区域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 2.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3.健康防护措施。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采取防护措施。 5.3.3 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造纸等大气重污染行业实施限排措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严格执行燃气机组排放标准限值,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60%以上。 (2)停止所有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5.3.4 Ⅰ级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除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确保生产安全之外,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停止生产。 (2)在现有基础上,道路保洁洒水降尘作业频次至少增加一倍(非冰冻条件下)。 (3)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机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 2.健康防护措施。 (1)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 Ⅲ级及以上响应措施中,工业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钢铁(含铁合金)、焦化、建材、电力、水泥等行业实行“一行业一策”和“一厂一策”,通过停止部分工艺生产段、压减部分负荷等应急措施实现;造纸、印染、板材等其他行业实行“一行业一案”和“一厂一策”,通过轮流停产等应急措施实现。 当紧急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当启动区域或全省应急响应时,按照国家或省要求的应急响应措施执行。 5.4 响应终止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5.5 信息报送 发布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在一小时内上报至山东省环保厅,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应急响应措施等;之后每日15:00前将续报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 5.6 后期评估 5.6.1 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除Ⅳ级响应外,应急响应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工作总结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5.6.2 预案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提高应对能力。指挥部每年在采暖期前,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完善。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6.2 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3 信息公开的组织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7 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督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专项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重点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业企业减排、道路保洁、停止建筑作业和机动车限行等措施进行督察检查。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单位和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保障措施 8.1 人员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要按照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要求,做好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切实保障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顺利有序实施。 8.2 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费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8.3 通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8.4 数据保障 结合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数据,及时掌握固定源的排放信息。全面统计开放源、移动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利用现有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搭建重污染天气数据中心,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完善大气污染预测预报体系,提升预测预报、预警应急能力。 8.5 制度保障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与辖区内相关企业签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减排目标,确保应急响应效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9月底前完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的修订并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经审查备案后实施。 8.6 宣传保障 加大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开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情况,引导公众积极支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应急措施效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不断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9.2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2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附件3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