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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2-000015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16〕67号
成文日期 2016-06-23 发布日期 2016-06-24
生效日期 2016-07-01 失效日期 2019-07-02
统一编号 LYCR-2016-002089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6〕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临沂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好考核的评价、导向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全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全市服务业转型升级,根据《山东省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鲁政办字〔2015〕94号)、《2016年度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办法》(办字〔2016〕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12个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服务业发展情况、结构效益、发展特色、工作情况四个方面。具体指标主要包括:

(一)发展情况(30分)

1.服务业增加值(5分)及增长速度(5分);

2.服务业投资(4分)及增长速度(6分);

3.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长速度(4分)及营业收入增长速度(6分)。

(二)结构效益(30分)

1.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5分)及比上年提高幅度(5分);

2.现代服务业增加值(2分)及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3分);

3.服务业税收收入(3分)、增长速度(3分)及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3分);

4.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6分)。

(三)发展特色(20分)

各考核对象提报的2项年度服务业发展特色指标完成情况(每项10分)。

(四)工作情况(20分)

1.载体建设(4分):省级、市级服务业重点城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等载体建设和完善情况(2分),国家、省、市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争取和管理情况(2分);

2.改革创新(4分):省级及以上服务业改革试点完成情况(1分),服务业企业获得临沂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情况(1分),服务业企业新入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以及获得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创新类)认定情况(2分);

3.品牌和标准化建设(3分):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品牌情况(1分),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制(修)订及试点情况(1分),服务业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情况(1分);

4.服务业统计(4分):服务业全行业统计情况(1分),服务业行业统计和运行监测分析季报制度建立情况(1分),服务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统计情况(1分),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等情况(1分);

5.政策措施制定及落实(2分):扶持和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实施情况(1分),国家、省、市服务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1分);

6.信息报送及典型培育(3分):服务业发展信息报送情况(1分),服务业发展典型培育情况(1分),服务业调研分析活动开展情况(1分)。

第四条 各类指标的计分方法:

(一)可量化指标。发展情况、结构效益、发展特色3个方面的指标为可量化指标。对没有任务目标的,按照各考核对象最高值100分,最低值70分,采用功效系数法核算出得分;对有任务目标的,完成得满分,未完成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二)不可量化指标。工作情况涉及的各项指标为不可量化指标,计分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分别结合考核对象工作实绩,定性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相应按照100%、80%、60%、30%的权重折算得分。

第五条 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组成考评小组,市服务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的方式步骤为:

(一)考核周期。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二)制定方案。每年年初,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指标,分解任务,对考核工作作出安排。

(三)平时考核。通过定期收集统计数据、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建立监督台账等方式,对各考核对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全程监测、跟踪督促。

(四)自查自评。次年年初,各考核对象根据本考核办法要求,对考核年度的工作任务、发展指标等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报市发改委。

(五)现场考核。根据各考核对象自查自评情况,由考评小组抽取部分考核对象,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现场考核。

(六)集中核算。考评小组负责收集考核年度指标体系的基础材料,依照本考核办法和现场考核情况逐项进行审核评分,并形成绩效考核报告。

(七)结果运用。考核数据和结果,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委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服务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使绩效考核成为推动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报各项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服务业工作情况,严禁虚报、瞒报、迟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考评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准确把握考核的标准要求,严格审核评分,确保考核全面准确、客观公正。

第八条 考核指标将根据服务业发展形势、政策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完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1日。《临沂市县区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临政办发〔201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沂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有关指标解释

附件

临沂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有关指标解释

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服务业即第三产业。

1.服务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

服务业增加值,是指属于服务业行业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1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本单位或部门对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以服务业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X100。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出了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2.服务业投资及增长速度

服务业投资,是指第三产业的投资完成额。

服务业投资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投资中对服务业的投资比基期相应投资增长的比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投资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投资-基期服务业投资)/基期服务业投资X100。

3.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长速度及营业收入增长速度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是指辖区内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的企业单位个数。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比基期的增长率,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长速度=(报告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个数-基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个数)/基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个数X100。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比基期的增长率,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报告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基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基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X100。

4.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及比上年提高幅度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是指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以从三次产业结构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对服务业的依存度。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X100。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比上年提高幅度=本期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年同期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5.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及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我市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第三产业中以下10个门类: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是指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在全部服务业(即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现代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X100。

6.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及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

服务业税收收入,是指第三产业的税收收入。

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比基期的增长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X100。

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是指某地区全部税收收入中服务业同期提供的税收所占的比例。该指标反映服务业在按三次产业划分的税收结构中的地位。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服务业税收收入/全部税收收入X100。

7.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是指在服务业中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占全社会就业人口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全社会从业人员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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