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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3-0000073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1-12 发布日期 2023-01-13
生效日期 2023-01-12 失效日期 2024-12-31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稳妥有序探索优化医疗服务价格,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9次会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等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通过招标采购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药品耗材价格及医疗费用,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二)坚持三医联动,同步推进。坚持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和医保支付、政府财政保障制度、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医疗机构内部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医务人员薪酬制度、医疗服务综合监管机制改革同步推进。

(三)坚持公益性质,合理制定价格。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应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稳定调价预期,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兼顾居民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四)坚持合理价格比差,促进分级诊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充分考虑医疗机构性质、等级、区域、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保持市、县、乡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合理的价格比差,有效促进分级诊疗和患者分流。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基本路径。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整、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建立与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数据评估,由市医疗保障局与市卫生健康委按照机制实施调价。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与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机制做好调价配合工作。

(二)综合设置启动条件。

1.设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上调启动条件。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针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收入结构不合理和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在综合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医药费用结构及增长情况、医疗服务成本变化、医疗机构运行状况、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启动条件原则上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上一年度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5%或近三个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速累计≧15%;

(2)医疗收入年增长率低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

(3)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9个月;

(4)区域内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以技术劳务为主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验检查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低于40%;

(5)调价整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国家、省医改政策规定的重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属于专项调整的范围,可不受上述条件的约束。

2.设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下调启动条件。谈判准入、集中带量采购、大型设备集中采购引起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要素中的耗材、试剂或大型设备等大幅降价,导致相应医疗服务项目成本降幅达到30%以上,且实施降价时间达到一年。

3.设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约束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上调医疗服务价格:

(1)上年度医药总费用增幅高于10%;

(2)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超过预期;

(3)本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值≧3.5%;

(4)区域内医保基金上年度亏损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3个月;

(5)区域内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

(三)定期开展调价评估。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市上一年度的相关指标进行量化评估,符合触发标准的,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超过约束标准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安排价格动态调整。配套医改重点任务实施的专项调整,以及价格矛盾突出项目进行的个别调整除外。2021-2023年,要抓住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窗口期,每年进行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要稳妥有序调整价格,加大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力度,与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紧密衔接。

(四)合理测算调价空间。1.价格上调。调价空间主要按照“历史基数”加“合理增长”的方式确定,即以每次调价前医药费用总量为基数,选择反映控费效果、经济发展、医保筹资、物价水平或居民收入变化等相关指标综合确定合理的调整幅度。原则上最大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我市生产总值增长幅度与医药卫生费用增长幅度之差值。为落实重大医改任务,配套实施专项调整时,可根据医改任务对公立医疗机构收入和成本的实际影响分类测算调整空间,兼顾医院、患者和医保三者平衡。2.价格下调。按照涉及的具体项目,调价空间主要按照“测算项目成本实际减少”的方式确定。

(五)优化选择调价项目。市医疗保障局制定调价规则,明确调价总额占上一年度服务性收入的比例、调价项目数量占实际开展项目数量的比例等有关要求,各医疗机构按要求自主报告调价方案,提出急需或必要调整的项目、调价幅度及上一年度服务量,市医疗保障局以医疗机构报告的服务量为权重,计算各拟调价项目的加权平均价格,按每个项目调价金额由低到高进行排序,以排序靠前、总和不超过本地区调价总额的项目为基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调价项目优化选择和结果确认:一是优先将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二是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运行特点,兼顾收入结构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三是全面比对分析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在全省价格水平,保持区域间价格平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四是平衡好调价节奏和项目选择,防止出现部分应调整的项目长期得不到调整、部分项目过度调整的情况。

(六)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方法主要是将调价空间向调价项目进行合理分配。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调价预计增收的总额与既定的调价空间基本吻合,注意公立医疗机构间、学科间均衡。二是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项目价格,支持儿童专科等薄弱学科发展,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性收入占比。三是继续实行分级定价。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和功能定位、医师级别、市场需求、资源配置方向、医疗服务成本和质量等因素,既要保持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间的合理差价(10-15%),又要保持省、市、县、基层同级别医疗机构合理梯度价格关系,引导合理就医。四是保持地理区域间价格水平合理衔接,促使我市与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医疗发展水平相当、相邻地市的价格水平保持合理衔接。五是开展模拟测算。对拟调价方案进行静态模拟测算,动态分析价格调整对医疗总费用、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医保基金支出、患者负担的影响,以及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就诊行为的影响。

四、完善配套措施

(一)改革优化调价规则和程序。医疗服务定调价的程序,一般包括价格和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环节。当年度医疗服务价格涉及整体性调整或调价项目达到总项目数10%以上时,应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要依法依规改革优化医疗服务价格定调价程序,结合我市实际,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开展调查成本和价格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做好调价风险评估,重点研判影响范围广或涉及特殊困难群体的调价项目,防范个性问题扩大成系统性风险。

(二)做好跟踪监测和绩效评价。市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运行监测机制,科学设置监测指标,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作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建立并运用医药价格监管系统,定期监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区域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费用变化、基金支付等改革运行情况,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对患者、医院、医保基金的影响,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完善政策。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加强信息化保障。一是建设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系统和医疗服务价格影响因素分析系统,通过建立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数据库和影响医疗服务价格的数据模型,为合理制定、动态调整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保障。二是强化医药价格信息监管服务系统功能,实现系统与医疗机构数据库直连,通过完善系统功能,实现医院运行数据的动态分析、系统分析,为开展动态调整评估、考核提供保障。

(四)维护患者合法价格权益。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费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提升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科学核算并控制成本,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改革和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建立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发挥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动态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同。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合理测算,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基金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的综合监管和指导,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运行监测和成本管理,为动态调整提供决策依据。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多种形式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政策,引导群众形成合理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妥善应对负面舆情,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负责人解读: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夏培喜通过访谈解读《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图表解读:《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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