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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
索引号 | 004448101-02_zfgw/2016-0704003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卫生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发〔2016〕21 号 |
成文日期 | 2016-06-30 | 发布日期 | 2016-07-01 |
生效日期 | 2016-07-01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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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临沂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现作如下通知: 一、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补偿机制 取消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切实降低患者用药负担。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二、理顺服务价格,优化价格结构 本着不增加群众负担,提高医院运行能力的原则,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优化(具体见附件)。 (一)优化项目价格结构 降低CT、磁共振检查价格,提高诊察、护理、手术和床位价格。 (二)优化门诊项目组合 将挂号费并入诊察费,不再单设挂号费,诊察费分设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急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设立便民门诊。 (三)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对不同级别医院实行分级定价;对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生的诊察价格保持适当差价;对逐级转诊患者的医疗服务价格适当下浮,促进分级诊疗。 (四)推行单病种控费和按床日收费 全市城市公立医院精神病专科实行按床日收费,具体标准为三级医院236元/床日、二级医院200元/床日。全市城市公立医院单胎顺产接生、剖宫产实行单病种控费,具体标准如下:三级医院:单胎顺产接生4000元/例(不含特需费用,下同)、剖宫产7000元/例;二级医院单胎顺产接生2600元/例、剖宫产3800元/例。 (五)扩大医院定价自主权 1. 我市城市公立医院中被评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科室的诊察费、手术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浮10%,下浮不限。 2. 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 (六)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病程较长、住院费用较高、个人负担可能增加的特殊病种,要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或项目定额标准,保证患者个人负担不增加。 三、实施医院 市直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含临沂市胸科医院)、沂水中心医院、临沂市中医医院、临沂市妇女儿童医院、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临沂市肿瘤医院、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临沂市皮肤病防治所。 区直医院:兰山区人民医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兰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河东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临沂市康复医院、临沂市荣军医院、临沂市交通医院、山东煤炭临沂温泉疗养院四家行业医院及罗庄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参照本文相关政策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实施。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增加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二)强化管理,控制费用。各医院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积极宣传,正确引导。各相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和政策措施,做到准确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深入人心,取得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 (四)密切跟踪,有效应对。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并制定应对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处置,有效化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零时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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