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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4448101-02_zfgw/2016-0805001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发〔2016〕23 号 |
成文日期 | 2016-08-05 | 发布日期 | 2016-08-05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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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关于深化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关于深化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全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托管银行工作更好服务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6号)文件要求,不断深化我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为根本,旨在消除农村金融服务的难点和盲区,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规范农村金融秩序、助推农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姜异康书记对试点工作做出批示,郭树清省长先后两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数量众多,部分合作社已进入由专业合作为主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重要意义,把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作为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优化农村普惠金融环境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试点要求和部署上来,以“增量、扩面、提质”为主线,合理规划试点合作社数量,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覆盖面,稳步扩大信用互助业务量,切实把试点工作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完善推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加快培育试点示范社。各县区、开发区要把培育试点合作社作为深化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核心任务,坚持循序渐进、梯次推进,成熟一批、发展一批,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要选择存续期较长、产业基础扎实、理事长信誉良好、规章制度健全的试点合作社进行培育。选派专人进行入社辅导,重点指导其在经营地域范围、社员身份、业务操作规程、资金借入与借出额度、盈余分配等方面逐项进行规范。 (二)适当扩大互助资金用途。为提高信用互助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合作社和社员在生产生活中对资金的需求,经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互助地域范围为行政村的合作社,在落实信用评估、财产抵押、联户担保等前提下,社员信用互助借款可用于修建房屋、购置家用电器、子女教育等消费类支出。 (三)继续加大扶持引导力度。市财政按照每家15万元的标准对新参与试点的农民合作社进行补助,各县区要按照每家不少于50万元予以配套,乡镇政府、合作社领办部门要给予每社不低于20万元的资金支持,力争每个试点合作社扶持资金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要引导保险机构为参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社员免费投保意外险,提高社员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积极性。 (四)积极扩大试点合作社外源融资。鼓励支持托管银行、试点社深化合作,拓宽试点社外援融资渠道。各县区要协调托管银行为试点社开辟“贷款绿色通道”,试点社将上级扶持资金作为风险担保资金存入托管银行,托管银行按风险担保资金规模的5-10倍予以授信,并对实际发生的贷款实施优惠利率。 (五)不断优化托管银行服务。一是简化业务流程。托管银行应对信用互助业务流程进行梳理规范,精简业务环节,尽可能方便合作社和社员。二是改善支付环境。托管银行要优先在试点合作社所在地设置自助银行、建立“农村金融服务点”,布设POS机具、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服务设施,方便社员办理各项业务。三是减免相关费用。托管银行要根据中央关于金融支农惠农的有关政策,本着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对试点合作社信用互助账户开立工本费、托管费和内部支付结算手续费等给予减免。四是提高信用互助账户资金收益。鼓励托管银行本着最大限度让利于民的原则,经试点社申请,可以根据信用互助账户资金特点,利用通知存款、自动理财、货币基金等金融产品增加试点社信用互助账户中闲置资金的收益。 (六)建立试点合作社及社员征信评价体系。各县区要组织托管银行对试点合作社进行调查摸底和专项评级,健全信息采集机制,对参与试点合作社员逐户建档建卡,制定具体量化的指标评价标准,逐步建立起以试点合作社为主体的征信数据库,将信用评价结果与信贷服务实现有效衔接,培育一批信用试点社和信用社员。 三、进一步强化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试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金融办、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农业银行临沂分行、省农联社临沂办事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交流,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形成推动试点工作的整体合力。市、县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和鲁政办发〔2015〕8号文件规定,抓紧建立和启动试点审核辅导、试点合作社基本信息档案管理、高管人员和社员资格管理、互助资金监管、统计、现场检查、动态监测和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八项制度,建立健全一系列审慎监管体制机制。对于达到试点工作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试点县区金融监管局予以资格认定并负责日常监管。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仍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二)充分发挥县区推进主体作用。各县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合理规划试点合作社数量,稳步扩大信用互助业务量,努力提升试点的广泛性、规范性、普惠性,发挥草根金融立足乡村、服务农民的应有作用。已开展试点的县区,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既要保持试点合作社数量的稳步增多,更要保证信用互助业务量的持续稳健增长。尚未开展试点的县区,要深入了解原因,创造条件,制定开展试点的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年内开展试点。 (三)不断优化试点外部环境。一是,要继续加大扶持引导力度。市、县有关部门要总结好、巩固好现有的经验做法,尽快研究出台业务创新、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创新涉农专项资金使用方式,进一步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客观评估现有扶持政策的效果,研究制定费用补助、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二是,要不断加强系统教育与培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坚持把教育培训作为试点的关键环节,制定系统的工作计划,充分发挥专门辅导教材和培训师资库的作用,定期组织培训农民合作社、有关部门和合作托管银行等方面人员,加强对试点政策、典型案例、成熟经验的宣传,引导农民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的诱惑,为试点深入推进营造有利外部氛围。三是,要持续打击涉农非法集资活动。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严格政策界限,持续加强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的清理规范工作。对于假借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名义高息揽储、非法集资的活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查快处,决不能失职懈怠,任其做大。注意把工作关口前移,从工商注册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真正做到抓源头苗头、打早打小,坚决扼制农村非法集资案件的滋生势头。 (四)加强信用互助业务监管。有效防控风险,是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的根本保障。要从维护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坚持试点开展与风险防范双管齐下,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试点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合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试点规定的,及时予以整改。按照“两头”扎住、封闭运行的原则,确保信用互助资金在试点社内部良性循环。严禁试点合作社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同时,私下开展其他形式的资金互助业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试点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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