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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4448101-02_zfgw/2016-082900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6〕26 号
成文日期 2016-08-25 发布日期 2016-08-29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6〕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防范重特大事故,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认真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源头治理、关口前移、过程管控、科学施救,把源头治理挺在安全风险管控前面,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把构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挺在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上,及时、科学、有效地减少、防控和应对各类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在全市建立健全“源头治理、风险管控、隐患整治、社会共治、智慧监管、应急管理”系统性、整体性的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体系,突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现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别重大事故目标。构建形成完善的安全准入制度体系,淘汰一批资源枯竭、污染严重、治理无望、安全保障水平低的厂矿和工艺、技术、装备,安全生产源头治理能力得到全面加强;构建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体系,全社会共治、共同防控安全风险和共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任、措施和机制更加精准、有效;构建形成严格规范的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制度机制体系,使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构建形成本质安全防护体系,实施一批保护生命重点工程,根治一批可能诱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隐患;构建形成完善的智慧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技术研发推广体系,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科技保障能力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构建形成高效、科学的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三、工作措施

(一)源头治理。把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作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治本之策。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补短板、去产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五个一批”(主动退出一批、倒逼出清一批、优化整合一批、转移消化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从源头上减少重大风险点,降低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从根本上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1.严格规划准入。各级政府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安全专项规划制度,把安全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并加强规划之间的统筹与衔接。加强城乡规划安全风险的前期分析,完善城乡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安全准入标准,研究建立招商引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高风险项目建设安全审核把关,禁止新上任何形式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科学论证高危企业的选址和布局,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周边新建高风险项目。在已建成的高风险项目周边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严格规模准入。各级政府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最低生产经营规模标准,严禁新建不符合最低规模要求的企业。认真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加快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临政办字〔2016〕2号),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核准(备案)一律由市以上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由省安监局负责核发。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和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自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煤矿、新增产能技术改造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增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项目,确需批建的,铁矿生产能力必须达到30万吨/年,金矿生产能力必须达到6万吨/年,粘土矿生产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且须经省联席会议联审报省政府审批;暂停审批新建石膏矿山;对达不到《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规范》的矿山一律不得生产。依法淘汰所有存在重大隐患的民爆企业熔、注药起爆具手工生产线。加快小冶炼、小建材等企业的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工作。建立大型经营性活动备案制度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预警制度,严格控制人流密度。推动实施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空间物理隔离技术工程,严格限制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单位空间作业人数。

3.严格工艺设备标准和从业人员资质准入。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实施更加严格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安全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对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采用先进安全可靠的工艺装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准入制度,明确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从事高空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煤气作业、制冷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并开展安全资质专项整治。

4.强力推动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家化解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工作要求,在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研究细化安全生产方面的配套措施,严格落实国家、全省有关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和门槛要求,结合推进“五个一批”,依法关停退出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产能和违法违规企业,及时注销到期不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关闭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资金奖补、兼并重组等途径,引导安全保障能力低、长期亏损、扭转无望的企业主动退出。清理整顿全市现有化工园区,推动化工企业“进区入园”,2018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以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试点市为契机,综合运用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等手段,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加快推进采空区治理,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采空区治理,确保不再形成新的采空区。

(二)风险管控。按照《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6〕36号文件精神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临政办字〔2016〕40号)和《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安办发〔2016〕24号),全面分析、排查、研判我市各类安全风险点并实施有效管控,到2018年,在全市各行业企业建立起较为完善、有效运行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切实解决“想不到、管不到、治理不到”问题。

1.培育标杆企业,建立风险评估分级管控标准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研究制定区域性、行业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标准。按照“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培育、树立一批风险管控标杆企业,系统总结标杆企业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一整套可借鉴、可推广、可套用的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标准体系。市、县两级标杆企业的选拔确认工作要于2016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同时,适时开展专题培训、召开现场会,将标杆企业的经验做法推广到同类企业中,发挥标杆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最终形成体系建设全覆盖。

2.落实企业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形成两个清单和“一企一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组织车间、班组、岗位全面排查、预判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按照危险程度分为1、2、3、4级(1级为最危险级,依次降低),针对风险等级和风险类型状况,建立两个清单:一是管控责任清单,将每个风险点按照风险等级逐级落实到公司、车间、班组、岗位进行管控。二是管控措施清单,对每个风险点都要制定和采取具体严密的安全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措施、物理工程措施、在线监测措施、视频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并严格实施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同时,企业要将所有安全风险点逐一登记,建立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档案,形成“一企一册”,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盖章后,于2016年9月底前,报送属地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3.认真做好区域性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深入总结分析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趋势的基础上,每年分析、排查、评估、研判本地区、本系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并将风险确定为“红、橙、黄、蓝”4个等级(红色为风险最高级)。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立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并逐步绘制出市、县以及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电子图。按照“分区域、分系统、分等级、网格化、实名制”原则,明确落实每处重大安全风险的属地管理责任、专项安全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

(三)隐患整治。各级各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围绕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有针对性地排查治理隐患,以确保各项风险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个风险点始终处于有效管控之中。

1.持续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行动。各级各部门要以集中行动为总抓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对隐患整治和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惩治事故责任人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严重违法行为,树立法治权威。健全县区异地执法互查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有效杜绝“人情执法”和执法不严等现象。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严格做到“五个一律”:凡是发现企业不围绕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开展隐患自查自改的,一律依法处罚;凡是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上限经济处罚;凡是发现企业自查自改后仍存在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停产停业整顿;凡是经停产整顿到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对存有重大安全风险、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长期处于停产状态的“僵尸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发证机关要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2.落实企业隐患自查自改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围绕各个风险点,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程、规定,全面排查各类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完成。企业自身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有关服务机构和专家帮助自查自改。同时,要发动广大职工参与自查自改,认真查找身边安全隐患。

3.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安全风险自评、自控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信息系统,实现政府部门的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网络管理平台与企业互联互通,达到风险远程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核销全过程记录及闭环管理。健全完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平台,各级各部门及时排查并提报重大隐患单子,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督办,闭环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智慧监管。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信息化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大力推进保护生命重点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

1.强化信息化、自动化技术应用。坚持边建设、边使用、边改进、边完善的原则,建立完善智慧安监体系。在原安全生产“六位一体”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基础上,建立风险管控分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分系统,形成市、县安全生产监管信息“一张网”。针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点区域、单位、部位、环节,加强远程监测预警、自动化控制和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强化技术防范。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切断)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尾矿库等在线检测系统,鼓励推广“两客一危”车辆(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安装防碰撞系统。

2.推进企业技术装备升级改造。及时发布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目录,通过法律、行政、市场等多种手段,推动、引导高风险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淘汰一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动一批高危行业企业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3.加大安全科技支撑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科研资源,加大对遏制重特大事故关键安防技术装备的研发力度。加大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力度,搭建“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完善市、县和企业等多层次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机制。鼓励大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研发中心,激励社会资本进入安全生产服务领域,培育形成现代化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引导中小企业购买安全技术服务。

4.加强保护生命重点工程建设。重点建设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信息平台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及事故预警示范工程,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和煤矿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示范工程,煤矿事故风险分析平台建设工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和监控工程,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工程,矿山救援能力建设工程,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推广工程,化工功能区信息化建设示范工程,金属冶炼、工业煤气、有限空间和粉尘作业安全防护工程,涉氨制冷防泄漏安全保护工程,民爆生产线少人化工程,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学校安全管理平台建设工程,平安渔业建设工程,铁路运输安全环境和道口安全控制工程等。

(五)社会共治。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工作合力。

1.落实责任齐抓共管。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部署和断然措施,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政府要把风险管控、隐患治理、预防重特大事故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调度、督查和考核,并将保护生命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十三五”规划中,确保实施到位。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作用,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标准等各种手段,努力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预防重特大事故工作局面。

2.群防群控形成合力。认真贯彻落实《转发鲁安发〔2016〕12号关于将安全生产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通知》(临安发〔2016〕22号),依托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将安全监管触角延伸到村(社区),实施群防群治。持续开展暗查暗访活动,推行执法曝光工作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定期在媒体上曝光,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进一步畅通渠道,鼓励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事故警示教育制度,凡是发生影响恶劣、有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同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到事故现场开展警示教育。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用,广泛开展企业职工“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3.运用司法手段强化从严治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加强安全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抗拒执法、逾期不执行执法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

4.加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关于调整加强县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通知》(临编办〔2016〕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通知》(临编办〔2016〕7号)要求,落实基层安监机构编制,提升执法人员素质,提高基层监管执法水平,推行网格化管理,确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把苗头性问题消除在最基层。

(六)应急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切实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是防范重特大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

1.加强员工岗位应急培训。健全企业全员应急培训制度,针对员工岗位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提升一线员工第一时间化解险情、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的能力。

2.健全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地企之间应急协调联动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预报、预警。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制定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加强应急演练,严防盲目施救导致事态扩大。加强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及时将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等信息资源纳入数据库,实现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强化应急响应,确保在第一时间能够迅速调动队伍、调集装备、找到专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3.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完善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区域性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加快市应急救援实训基地建设,确保尽快投入使用。加大市、县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强化先进救援装备、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应急通信能力储备。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对引进的大型、新型救援装备,运用市场化方式把“养”和“用”有机结合起来,使“人、技、装”高度融合,确保在救援时发挥应有作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遏制重特大事故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遏制重特大事故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位置。要认真落实全市重点行业领域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防控措施,同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抓紧组织推进,务必取得实效。

(二)统筹协调推进。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住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安全、环保、节能、质效”标准,推动高危行业比重下降、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等紧密结合起来,精准发力,综合施策,构建遏制重特大事故长效机制。

(三)坚持典型引路。要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分级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预防重特大事故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全面推广。市里将平邑县确定为全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试点县,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确定具有区域特色的试点单位,以典型示范推动采空区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单位要积极探索创新,为全市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四)强化宣传教育。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各级广播、电视、报刊和政府网站全面开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曝光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典型事故。要创新方式、拓展渠道,充分利用政务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和手机报等方式,广泛普及政策法规、安全知识和基本安全常识,在全社会营造浓厚安全生产氛围。组织实施安全文化示范工程,积极推进“互联网+安全培训”建设。要切实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抓好企业全员培训,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班组管理经验,重点解决一线员工“三违”问题。

(五)严格考核问责。要健全完善遏制重特大事故责任制,进一步明晰政府、部门和企业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加大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成效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比重,实行重特大事故零控制“一票否决”。对在遏制重特大事故过程中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被动应付、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严肃予以问责。


附件:全市重点行业领域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防控措施


附件


全市重点行业领域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防控措施


一、道路交通领域

(一)集中对七类(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渣土车、低速载货汽车)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开展大清查,消除安全隐患。对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车辆进行“清零”,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清零”,对非法改装、拼改的车辆进行清理,对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的驾驶人以及驾驶证被注销或降级人员进行清理,对经常性违规违章驾驶人持续纳入公安派出所安全管理。

(二)深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按照“突出重点、动态排查、管控源头、综合治理”原则,落实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常态排查、隐患抄告督办整治和排查治理效果评估工作机制,及时将安全隐患抄告政府部门。继续加大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整治力度,对未完成整治的重点隐患路段采取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整改。进一步健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将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集中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执法快整治。严查严管严处一批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旅游客车、“营转非”大客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违法违规运行,高速公路超速、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农村地区面包车、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超员、无证驾驶、货车非法载人,超载、野蛮驾驶、闯信号灯,以及酒驾醉驾毒驾违法犯罪行为。

(四)集中开展“大劝导”“大曝光”“大联播”“大通报”和“大联动”活动。劝导纠正农村地区面包车超员、货车违法载人,以及城市行人和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灯违法行为;在新闻媒体曝光一批隐患突出的运输企业和重点车辆驾驶人;联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播报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和战果;通报营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清理一批非法营运车辆,依据安全生产和交通运输法规惩处;公开公示严重违法行为,向征信管理、保险监管等部门、“信用中国”等相关网站集中推送企业、个人交通违法行为,推动与运输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商业保险费率“双挂钩”。

(五)强化责任追究,实行退出机制

1.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退出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和修订后的《刑法》有关要求,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诚信考核,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及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要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3.对运输车辆超员的实行从严处罚。超员20%至50%的,停止营运3个月;超员50%至80%的,停止营运6个月;超员80%至100%的,停止营运9个月;超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年。

4.对发生事故的企业从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方面加以限制,实行一票否决或扣分。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道路行车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1年内不得参与投标。对在投标报名之日前1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负同等以上行车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在核实分值时予以减5分。

(六)加强危爆企业运输过程监控。充分利用3G视频动态监控系统和电子路单,加强对运输时间、运输路线、驾驶行为全过程管理,及时提醒和纠正驾驶室疲劳驾驶、车辆超速、不按规定停放等违章行为,凡是不能有效在线监控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运营。要切实加强车辆运行动态监控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处罚人为破坏或者关闭卫星定位装置逃避动态监控、安排不在线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动态监控人员对违章车辆监控落实不到位、对违法违规驾驶行为不及时提醒、动态监控记录台账不全、动态监控24小时值班执行不到位等行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完善。

(七)深化违法超限治理长效机制。开展治超专项行动,特别是对非法超限运输行为易发多发路段和时段,加大执法力度和频度。要严格执行卸载规定,不消除违法行为不得放行,杜绝二次装载重复超限现象的发生。严把“路面执法、称重检测、停车卸货、违章处理”四环个节,严禁随意降低处罚标准,规范执法文书制作,确保每起案件都做成“铁案”。加强行业监管信息通报,与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建立畅通有序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函告违章车辆、从业人员相关信息,以加强对企业、车辆及人员的管理。对异地经营违章违法车辆要及时函告车籍地相关部门,加强源头管理。

(八)强化公路桥梁、隧道和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1.严格危险源管理,合理运用技术、管理手段降低安全风险等级。严格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场站临时供配电、跨越国省道交通保障、现浇梁支架搭设与拆除等专项方案的专家评审制度。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的相关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评估方案及相关实施资料要专门存档,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实施,并应将极高风险(Ⅳ级)施工作业的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向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2.重点加强陡坡、临水临崖、深挖基坑、便桥、高空作业、桥梁张拉、支架搭设及预压、桥梁混凝土现场浇筑、隧道开挖、衬砌施工以及交通施工现场管控。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风险源的监测及验收、日常巡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危险告知牌。适时组织对典型重大风险源的应急救援演练。监理单位在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时,应同时审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无风险评估报告,不得签发开工令。工程开工后,监理单位应督查施工单位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并予以记录。对施工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各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情况纳入监管职责范围,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极高风险(Ⅳ级)施工作业环节。

二、消防领域

(一)强化重点单位消防检查整治。重点范围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超大城市综合体、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暑期人员集中的培训机构、临时出租屋、旅游景点,高层地下建筑、文物古建筑、仓储物流、施工现场、“三合一”等单位场所。整合保安、重点岗位员工、物业管理人员、消防志愿者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多种力量资源,督促指导单位场所建设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具备发生火灾“3分钟”到场处置的能力。在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特殊场所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减少“小火亡人”灾害。采取集中整治和地方治理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二)强化人员聚集场所监管和督导。针对元旦、春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商业促销活动多、人员流量大的特点,采取错时制检查、蹲点驻守、上街巡查等措施,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餐饮企业在营业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等影响人员逃生的设施。

(三)聘请专家开展全面调查。各级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挑选防火、灭火业务骨干,邀请石油化工行业的灭火救援专家、辖区石化企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设计资质的人员对全市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存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企业进行调查,使其熟悉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防范措施。

(四)灭火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

1.编制预案。调查熟悉期间,采取边调查熟悉、边完善台帐、边制定预案、边组织演练的方式,完善石化企业基础台帐资料,支队制定灭火救援预案,中队制定“卡片式预案”,组织开展车辆装备测试和企业专职消防队、社会联动部门参加的实战演练。对化工企业每个生产装置、每个储罐区和性质差别较大的各类储存介质分别制定预案。对于预案中涉及的灭火计算和车辆装备应用在实地测试的基础上开展,充分考虑实战中车辆装备的作战效能、灭火延续时间和灭火剂损耗,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实战演练。消防支队分别选择辖区内重大危险生产装置和大容积油品储罐、气体储罐,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灭火救援实战演练(每类不少于2次,至少组织2次地处偏远乡镇、农村地区的石化单位演练)。大(中)队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灭火救援实战演练(要根据辖区石化企业情况选取不同生产储存性质的企业、不同生产装置、不同介质储罐作为演练对象进行演练,每月至少组织1次地处偏远乡镇、农村地区的石化单位演练)。地处化工园区的执勤中队要根据演练情况编制实用的灭火技战术操法。辖区石化企业较少的大(中)队要对企业的不同生产装置、不同储存罐区,设置不同规模等级的灾害事故进行演练,直至把所有石油化工企业灭火救援预案全部演练一遍。

(五)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调查熟悉期间,采取“检查一家、评估一家”的方式,防火部门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通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和罚款等处罚措施;聘请社会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分析潜在事故隐患风险,找出重大危险源和灭火救援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对策意见,报当地政府。

(六)开展联合执法。各级单位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特别是企业无法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成立由安监部门牵头,工商、质监、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组,开展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坚决采取处罚、查封、曝光等措施,坚决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彻底整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

(七)开展灭火救援能力评估。立足于发生最大、最难、最不利灾害事故,结合企业和辖区消防执勤实力及车辆装备情况,按照具备扑救辖区最高装置、最大储罐火灾能力的车辆装备数量,科学评估本区域的灭火作战能力。对缺少的车辆装备,应立足于当地购置,研究提出装备配备意见并报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财力确有困难无法全部满足的,在充分考虑增援力量集结编队、远程投送所需时间,以及增援到场过程中的火势发展变化的基础上视情减配,并向上级消防部门提出增援需求。

三、煤矿领域

(一)抓好煤矿重点领域监控。根据鲁煤安管〔2016〕51号精神,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全市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确定以顶板、瓦斯、煤尘、水害、火灾、机电提升运输灾害防治为重点,抓好重点领域的安全监控。

(二)开展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防治重点包括冲击地压、瓦斯、煤尘和水害。全面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凡是发现不按要求开展重大灾害防治自查自改的,一律依法处罚;凡是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15类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停产停业整顿;凡是存在重大灾害隐患不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依法从严问责;凡是经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严禁超能力生产。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督促煤矿企业按276个工作日规定重新确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制定月度生产计划,严肃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开采,实现安全产量开采。

(四)从严处罚和问责。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违法行为的,落实“顶格”处罚,强化“四个一律”工作措施,推动“五个一批”落实到位,严厉打击“五假五超”。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煤矿发生1-2人死亡责任事故的,一律撤销矿长职务。实施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倒查机制,上溯追查矿长直至企业集团的责任。

(五)推动基层基础建设。强力推动煤矿“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建设,推动减头、减面、减量、减人和简系统工作。加强安全投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安全培训,使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和避险逃生能力。

四、非煤矿山领域

(一)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行动。地下矿山重点检查提升运输、防排水、通风、采空区等关键环节防范大事故措施落实情况;露天矿山重点检查台阶边坡等关键环节防范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尾矿库重点检查下游2000米内存在村庄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头顶库”安全运行状况。

(二)严格把好矿山建设项目准入关。严格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的意见》(临政办字〔2016〕86号),严把非煤矿山准入关。

(三)抓好关键环节。对提升运输、防排水、通风等关键环节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

1.地下矿山提升运输。新建、改建、扩建矿山用于提升人员的竖井,除不具备条件外,一律选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并作为“三同时”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现有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提升人员的生产矿山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更换为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在未更换前,要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安全。矿井主要提升运输设备,必须是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各项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可靠。设备安装后,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设备运行过程中,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检测不合格的提升设备不得运行使用。矿井提升罐车防坠器(防跑车装置)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企业不具备试验能力的,要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形成报告。矿山企业要对提升设备实行包机挂牌制度,明确具体负责人。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矿井提升机及提升绞车、提升装置各部分、提升钢丝绳和安全保护设备、设施,每班必须由提升设备操作人员检查一次,每天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周由企业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每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信号工必须按规定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井上下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2.地下矿山防排水。全面准确掌握矿区范围内的小窑、老空区积水、含水层、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完善,排水设备的型号、数量和排水能力,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设计要求。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探放水设备,组织编制有关探放水措施,并报矿井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对水文地质复杂或受水威胁的矿山坚持不探不掘不采制度。在暴雨过后的一定时期内,企业要强化探放水措施。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同类型的独立线路,并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其余线路供电能力能担负全部负荷。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暴雨停产撤人制度,设置测定雨量设施,当汛期本区域连续降雨达到50mm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的天气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在位。

3.地下矿山通风系统。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应设永久测风站,每周检测一次风速、风质、风量。有完善的井下通风系统图,并根据生产进度及时予以更改补充。所有放炮员、跟班安全员、带班队长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仪器,放炮后由放炮员、跟班安全员对工作面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四)积极开展采空区治理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全面组织开展辖区内采空区调查治理工作,编制本区域防治规划、建立数据库;筹集资金,组织实施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调查和防治工程,组织、监督检查非煤矿山采空区调查和防治,并对防治项目、工程组织初验。同时,要参照市里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每半月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发改、国土资源、安监、财政、住建、房管、地震、水利、交通等部门要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好职责。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是采空区调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本矿山采空区调查评价,编制防治方案,按照有关要求实施预防、治理和监测工程,消除安全隐患。

(五)提高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规章,监督矿山企业逐条逐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规程标准。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规范》,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

3.切实加强技术管理。矿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矿山专业人员。地下矿山要设立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矿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矿山的技术管理,加强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总工程师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地下矿山至少配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地下矿山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

4.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矿山企业每年要制定培训计划,保证培训所需经费,依法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考核合格。其中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外包队伍主要负责人要集中培训,统一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从业人员应当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加快实施矿山企业科技强安。鼓励有能力的矿山企业研制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积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按规定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装备,不断提升矿山的技术装备水平。鼓励支持中小矿山企业聘请专家队伍和专业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6.强化矿山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地下矿山提升运输、供电、排水、通风、应急救援等设备设施应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地下矿山要完善并有效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2016年年底前须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与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联网对接。

7.提高监管的效率和防控智能化水平。加快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三个体系一个平台”,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和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双重”防控和省、市、县、矿山企业“三个体系”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监管的效率和防控的常态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

8.持续推进“五化”建设。在大型矿山,以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自动化建设为重点,着力提高现代化水平,实现自动化减人;在中型矿山,以掘进、采矿、运输等环节机械化建设为重点,减少用工人数,实现机械化换人;在小型矿山,以规模化建设为基础,全面深化以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为重点的标准化建设。

(六)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

1.严格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特别是健全防汛责任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二是加强尾矿库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最终设计坝高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时,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三是切实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意识,预防因“三违”造成的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2.加大对“头顶库”等尾矿库治理力度。一是对下游1000米以内有受影响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头顶库”,一律不再审批加高扩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时,按规定程序实施闭库。二是加强对下游2000米以内有受影响居民和重要设施“头顶库”的安全管理,在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上,一律按提高一个等别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三是加强对回采尾矿库的监督管理,严禁边回采边排放,防止尾矿回采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企业要及时报安监部门履行注销手续。

3.严格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要在1年内完成闭库工作,闭库要进行闭库前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尾矿库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生产经营单位的已关闭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4.做好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督促企业严格履行闭库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尾矿库闭库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

(七)实施矿山企业“四评级”制度。对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质量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指标进行评级。单项评级和综合评级分别对矿山企业评出“优”“中”“差”三个等次,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质量效益,单项评为“差”的,总评类别即为“差”。通过评级实施三个“一批”,即发展壮大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关闭淘汰一批。总评类别为“优”的企业,列入“发展壮大”一批名单,给予重点扶持;总评类别为“中”的企业,列入“规范提升”一批名单,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善提升;总评类别为“差”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列入“关闭淘汰”一批名单,依法予以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撤回许可证、兼并重组。在评级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质量效益管理等台账,依法规范监管。停产矿山暂不纳入“四评级”范围。恢复生产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复产检查验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再开展“四评级”活动。

五、危险化学品领域

(一)全面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1.培育标杆企业,建立风险评估分级管控标准体系。督促指导金正大、阳煤恒通、泰尔化工和鲁光化工制定全省相关行业的两个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组织市县两级两个体系建设标杆企业现场观摩学习,发挥省级标杆企业典型引路作用,引领带动我市化工企业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

2.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分级管控、公告预警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制度。在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绘制市、县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电子图,将风险确定为“红、橙、黄、蓝”(红色为安全风险最高级)4个等级,落实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的管理与监管责任,逐一登记,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档案,形成“一企一册”。

(二)大力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源头治理

1.严格安全条件审查。由各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经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参加,对新上化工建设项目进行联审,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严格限制涉及光气、氯气和未采用安全自动控制系统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新上剧毒化学品、合成氨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坚决杜绝新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小型化工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由设区的市以上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必须建设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

2.严格行政许可。按照“五个一批”(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要求,对不能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停产整顿,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组织开展化工企业“三评级一评价”。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级工作,通过评级评价,督促企业查找安全隐患,找准转型升级的方向和着力点。科学运用评级评价结果,将“优”等次的企业发展好,“中”等次的企业提升好,“差”等次的企业整改好或依法依规关停。

(三)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

1.持续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的专项整治。加强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强化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物品和仓库、储罐区等重点场所的安全管控。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的专项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行动,持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事故隐患。

2.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强化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严厉查处特殊作业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自2016年7月1日起,所有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全部按特级动火进行升级管理,鼓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动火等特殊作业实施第三方专业化监管。

3.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价评估风险值超过相关限值标准的,必须采取降低风险的措施,其中涉及光气、液氯、液氨、硝酸铵、硝酸胍等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一律停产整顿、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4.强化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开展有毒气体和液体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隐患排查治理。

(四)强化措施落实

1.推动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加快城区、村居、学校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化工企业“进区入园”进度,2018年底前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提高化工园区建设和管理水平,推动化工园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施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构建园区一体化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安全基础配套设施,提高园区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保障能力。

2.严格工艺设备标准和从业人员资质准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安全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对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倒逼企业采用先进安全可靠的工艺装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行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准入制度,严格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

3.加强化工装置试生产、开停车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重点把握试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编制试车方案,是否通过消防验收,防雷、特种设备等是否通过检验检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新、改、扩建项目,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对企业试生产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确保试生产安全。

4.深化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

(五)抓好重点企业和重要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

1.强化信息化、自动化技术应用。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备和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安全联锁装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罐区、仓库等应当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实时在线监控,监控视频数据要至少保存30天。自2017年1月1日起,凡是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

2.推进企业技术装备升级改造。结合全省“两体系一平台”建设,通过构建政府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平台,持续抓好“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监管,推动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3.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指导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的工艺危害分析方法,开展过程风险评估,化工生产装置定期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工作;健全完善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工作机制,加大遏制重特大事故关键安防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力度。

4.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培训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6年年底前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级标准化达标率100%,二级标准化达标率10%。

六、工贸行业领域

(一)烟花爆竹行业

1.严格行业准入,严控行业规模。根据市政府《关于采取有力措施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的意见》(临政发〔2016〕2号),全市范围内一律不再审批设立新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现有27家批发企业一律不再扩建烟花爆竹仓库。

2.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专项治理。一是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和零售点违反“两关闭”、“三严禁”的行为。对零售点属于“两关闭”情况的,一律撤销零售许可证。对批发企业存在“六严禁”和零售点“三严禁”行为的,一律顶格处罚。二是开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分包转包库房及其他形式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多股东各自组织经营活动的,一律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3.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质量,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手段,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16年底前全部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4.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在每年12月至次年3月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治理,通过专项督导、明察暗访或突击检查等方式,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对非法违法企业采取吊销许可证照、取缔关闭、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5.开展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各县区、乡镇安全监管人员集中学习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升全市烟花爆竹监管人员业务能力,提高执法监管效力。

6.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的重大意义,加大奖励力度,鼓励烟花爆竹企业职工和广大群众主动抵制并积极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从严查处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举报案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避免各类烟花爆竹伤害或事故发生。

(二)冶金等工贸行业

1.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临沂市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临安监发〔2016〕69号)和《临沂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临安办发〔2016〕57号)部署,在全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建设以“危险因素辨识管控为重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差异化监管和精准化执法为抓手,以层层落实企业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不断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省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程序和办法,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评审责任,加强动态监管,提升评审质量,到2017年底完成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推进小微企业标准化创建试点,逐步完成小微企业创建工作。定期对通过标准化评审的企业抽查,对评审走过场、不严不实的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从严处罚,对不按照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或者不具备安全标准化达标条件的达标企业,一律取消其标准化达标证书。建立和落实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等级的达标企业采取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

3.开展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专项整治。(1)开展冶金企业专项整治。加强对金属冶炼企业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煤气作业等风险较大的作业环节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举一反三,自主对查处的同类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重点治理煤气生产、输送、储存、使用环节的安全隐患和高温熔融金属液体生产、吊运及熔融液体加料和冶炼过程防水、防潮措施落实等方面的事故隐患。(2)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整治。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三个必须”的要求,抓好涉氨制冷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工培训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每年部署一次涉氨制冷分类评估工作,逐步提高评估合格标准,实施末位淘汰,到2018年底取缔关闭30%的涉氨制冷企业。(3)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突出面粉、淀粉、林产品、金属机加工粉尘治理重点,深入排查治理企业作业场所作业人数、除尘系统、粉尘清扫等关键环节整治。推动各涉粉尘企业委托设计单位对涉粉尘场所、除尘系统进行设计诊断,每年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粉尘作业场所超过10人的涉粉尘企业登记建档,做到一企一档。(4)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开展冶金等工贸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的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和造纸、酱腌菜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工作“回头看”行动,重点治理有限空间辨识、建立台帐、教育培训、危险作业审批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六到位”(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到位、作业审批到位、人员培训到位、警示标志设置到位、通风监测防护到位、应急措施到位)。(5)强化金属冶炼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全市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每年对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按10%比例进行抽查,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6)推广安全生产管理托管工作。在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托管试点工作,借助具有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中介机构,帮助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救援体系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安全现状评估、标准化创建等工作,解决“管不到、无人管、不会管”的突出问题。(7)做好重点行业去产能期间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家、省关于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精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去产能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七、建筑施工领域

(一)突出基坑支护、土方(隧道)开挖、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以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等5类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施工,加强施工队伍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从严编制、论证、审查和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坚决落实现场安全技术措施。

(二)强化关键岗位、特种作业一线人员持证上岗监督管理,坚决避免无证上岗、违章作业。

(三)严厉打击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四)落实工程参建各方施工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持续排查整治施工重大安全隐患。

(五)强化管网设施、站场运营和用户使用安全管理,加快已排查燃气管网隐患改造工作进度,落实高温防暴晒措施,定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宣传指导,严查非法经营企业和站点。

八、水上交通领域

(一)强化船舶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船舶恶劣天气禁限航措施,严格执行“逢四不开”(即风力四级时停航)的规定,严禁船舶超员超载,按规定配备齐全消防救生设备。

(二)推进客运船舶运力升级换代。严把船舶技术状况关,积极推进渡船标准化船型建设,逐步淘汰50客位以上的玻璃钢船,更新安全性能更高的钢质船。

(三)积极引导水上旅游和渡运实行公司化经营。严格市场准入,鼓励企业兼并、整合资源、联合经营,形成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及农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

九、渔业生产领域

(一)强化渔业安全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开展重点领域安全检查活动。针对辖区渔业安全生产特点,加强对水库、河道渔船集中停泊点和渔业生产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安全生产环节进行检查。严厉打击“三无”渔船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套牌、假船牌、涂改渔船船名号等违法行为。严格渔船管理制度,加大对渔船的消防、救生设施配备情况的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配备安全救生设备、通讯设备及消防配备不齐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坚决不准予以离岸,并要求其立即整改。对非法载人和违规载货的渔船,立即责令停业并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在渔船集中停泊点和重点养殖水域张贴禁止渔船非法载客的通告。重点对养殖库区、塘坝、池塘等渔业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渔业生产行为,确保渔业生产正常开展。

2.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渔船生产制度和渔船“定人联船”制度,对重点渔业生产区域和机动渔船集中停泊地实施动态管理,并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认真做好船位报告记录,并做到专人记录专人保管。积极协调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问题,消除安全管理盲区。严格依法依规查处违规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实施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对查处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实行一案一档,跟踪督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不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二)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网络等主流媒体,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报道、张贴安全生产宣传图画和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渔民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时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切实增强渔民安全生产意识,营造浓厚的安全范围。

(三)抓好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并及时向渔民群众发送大风雨雪天气状况,避免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失。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决制止恶劣天气作业。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渔业生产突发事件。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认真抓好险情和事故的上报工作。

十、特种设备领域

(一)严格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深入持久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从制造、安装、修理源头把好特种设备产品的质量安全关,杜绝无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的企业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严格电梯维保企业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电梯维保质量。

(二)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规定抓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即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特种设备有使用登记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特种设备依法按期检验,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切实把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三)加强重点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气瓶充装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充装单位以及往年检查发现管理混乱的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检查程序要求,抓好严重隐患治理,推动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大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力度。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推行“两随机、一公开”方式执法抽查,刚性约束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十一、民爆物品领域

(一)进一步加强工业炸药生产线定员管理

1.对于现有工业炸药生产线中独立设置的1.1级危险建筑物,其最大定员超过9人的生产线一律调整至9人或9人以下,不符合要求的工业炸药生产线一律立即停产改造。

2.现有工业炸药生产线由2栋或2栋以上独立设置的1.1级危险建筑物构成的,其1.1级危险建筑物内的在线生产人员总数不应超过9人,超过9人的应调整至9人或9人以下。

3.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建或改造的工业炸药生产线,其1.1级危险建筑物内的在线生产人员均不得超过5人。

(二)淘汰起爆具熔注药手工生产线。在淘汰市内2条起爆具熔注药手工生产线后,不再新上起爆具熔注药手工生产线。

(三)提升危爆物品监管民警监管水平和涉爆从业人员素质。组织全市危爆物品监管民警进行培训考核,按时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

(四)提高对涉爆企业的管控能力。指导涉危企业全部设立监控中心,在爆破作业现场、危爆物品仓库等安装视频监控,做到全天候、无死角、实时传输到监控中心,企业监控中心与公安机关“天网工程”衔接,县级公安机关监控中心可直接观看爆破作业现场。

(五)严打涉危涉爆犯罪。在全面组织排查隐患治理的基础上,严查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的行为,组织专门力量对有关重点人员进行摸排管控,对可能私制、私存危爆物品的出租屋、闲置厂房、养殖场等重点部位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全面彻底收缴非法危爆物品。要与每家涉危涉爆从业单位、每名涉危涉爆从业人员特别是曾经从事涉危涉爆作业的单位及人员逐一签定具结保证书,保证不非法持有、私藏危爆物品。要坚持主动排查、主动经营、主动出击,通过各种信息情报资源和渠道,及时搜集、掌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危爆物品的犯罪线索,逐条组织核查盯办,逐案落实侦办责任,集中力量及时侦破,坚决关停一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从业单位,惩罚一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从业人员,打击一批涉嫌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十二、电力行业领域

(一)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1.加强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

(1)健全电网运行风险预警管控机制,按照“准确定级、先降再控”的原则,扎实开展分层级、立体化、全方位的电网风险分析和预警发布,市县各部门、单位按照流程切实履行风险管控职责和措施。

(2)全面排查电网运行薄弱环节,针对全市电网运行特点和供需形势,充分辨识电网特殊方式、薄弱方式下变电站全停风险,制定完善的预警管控措施和实施方案。

(3)严格执行《电网运行风险预警管控工作规范》,落实先降再控,准确评估风险,严格风险定级,履行领导审批,强化专业协同、网源协调、供用协助、政企联动,逐级督导落实,确保电网风险可控能控。

(4)落实跨区电网安全运行措施,抓好跨区输电通道、重要枢纽变电站特巡看护,全面检查安控策略、切负荷措施。加强二次设备巡视检查,全面核对变电站保护压板投退,加强智能化设备的重点核查。

(5)加强电网调控运行,梳理城区配电网、枢纽变电站、重要客户、大型住宅小区和城市综合体供电方式,完善负荷转带和备自投应用,防止变电站全停和重要客户停电及其他突发事件。

2.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1)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抓好闭环整治,重大隐患实行“两单一表”全过程管控。抓紧落实二次系统、信息安全、防误闭锁等专项隐患排查整治。

(2)结合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和电力建设等常态工作,强化落实分专业、分层次的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跟踪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确保整改落实。

(3)全面排查变电站主变、断路器、GIS等主设备,加强带电检测、红外测温、局放试验等工作,及时发现并整治缺陷隐患。加强老旧设备技术监督,及时安排更新改造。

(4)全面排查变电站站用交流电源、直流电源配置和运行方式是否满足要求,蓄电池是否正确接入直流母线,充电机是否正常工作,站用电源备自投是否正常切换。

(5)全面排查电缆通道安全隐患,开展电缆通道内部环境清理,加强邻近易燃、腐蚀介质、有害气体监测。检查低压动力电缆与直流电缆、控制电缆及信息、通信等二次电(光)缆是否同沟敷设,电缆通道防火、防水、封堵措施是否满足要求,重点检查各级变电站电缆出口和重要区域电缆通道内防火墙是否设置和完好,用户电缆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6)全面排查城区电网、重要客户供电方式是否合理,排查用户电气设备运行中的安全隐患,向用户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协助监督用户整改。排查非正常供电方式下是否按要求向重要用户告知电网运行风险,并协助用户做好应急准备。

(7)全面排查输配电线路防外破措施是否完善并严格落实,市政工程建设等外部作业造成的重大隐患是否得到治理或者采取蹲守等措施进行防范。

(8)全面排查中低压配网隐患治理情况,是否存在无警示标识、带电部位对地(含建/构筑物)距离不足、JP柜未上锁、线杆埋深不足、线杆严重倾斜、线杆杆基严重裂纹、线杆间距严重超标准、线下树木超高等人身安全隐患。

(9)落实《防止变电站全停十六项措施》、《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等反措,对未落实到位的,建立隐患档案、制定治理计划、采取预控措施。

3.突出抓好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工作。

(1)全面排查电网建设跨越施工、高塔组立、抱杆吊车、调试启动等施工作业安全方案是否完善,交叉、高空、近电作业是否制订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界面、安全责任和安全工作要求是否落实。

(2)严格执行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和电网建设《安规》,狠抓基建施工安全管理,全面履行业主安全责任。强化输变电施工风险预警管控,加强组塔架线、起重机械安拆、重要跨越、深基坑开挖、隧道施工等现场管控。

(3)严格执行《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强化建设项目分包队伍和人员安全管理,全面全方位对外包队伍进行动态过程管控,实行严格考核,确保现场施工安全。

(二)扎实开展电力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1.全面排查变电站继电保护、综合自动化系统和通信设备是否正常,各类信息系统机房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专人管理。

2.落实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规定,强化电网工控网络安全专项治理措施,加强公司业务数据保护,落实外网网站保障措施。强化通信属地化运维责任,防范通信光缆中断。

3.深入推进电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定期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和信息安全攻防演练。

(三)严厉打击惩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成立电力联合执法办公室,规范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尺度和执法主体,健全“双随机”检查、暗查暗访、联合执法和重点执法制度,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依法依规进行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

(四)全面提升电力应急综合能力

1.及时修订《临沂市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健全变电站全停、电网黑启动、负荷转带等现场处置方案,提高应急预案实用化水平。

2.配合山东省电力公司完成山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参加山东电力公司大震灾害应急支援演(拉)练。适时组织开展全市电力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完善应急联动机制,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3.按照《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开展应急能力自评估工作,2016年底,完成省公司等上级管理单位外部验收,强化彩虹应急服务队建设,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和管理,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4.组织安全生产值班,强化应急信息报送管理,对重点地区、重要时段和恶劣天气提前部署电网停电应急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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