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4448101-02_zfgw/2016-1013002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发〔2016〕28 号 |
成文日期 | 2016-09-23 | 发布日期 | 2016-09-27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临政办发〔2016〕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临沂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41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保障食品和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相关补助政策,到2016年年底,全市基本建成以生猪、家禽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收集体系全覆盖和大型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1.加快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根据省政府要求,2016年底前,全市完成市区(辐射兰山、罗庄、河东、兰陵)、沂南(辐射蒙阴)、临沭、费县、莒南、郯城、沂水、平邑8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辖区及辐射区域内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推荐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高温高压化制、高温发酵和碳化等资源利用模式。未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县区,当地政府应当与市区或毗邻县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实现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2.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以乡镇(街道)、村暂存,县级集中收集处理的收集体系。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根据辖区内养殖分布情况建立相配套的统一标识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具体建设标准见鲁政办发〔2015〕41号附件5),每乡镇(街道)原则上至少建设一处,辖区面积和养殖量较大的乡镇应根据需要增加收集点数量,收集暂存点选址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审理相关案件时查扣的病害畜禽及其制品,在固定证据后,需要依法销毁的,由办案单位所在地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受理并做无害化处理。各暂存点和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应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登记、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不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县区,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收集体系,并与毗邻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应定期向所在地或受委托的县区政府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3.强化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动物隔离场、畜禽定点屠宰场、专业化活畜禽交易市场和存栏生猪200头以上、牛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兔3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应依法建设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符合鲁政办发〔2015〕41号附件6标准。未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新建相关企业必须同步规划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二)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1.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经费,改善监管手段,组织畜牧、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依法加强对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2.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畜牧、财政等部门要制定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制度,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3.构建无害化处理信息监控平台。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督与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监控,实现从暂存、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4.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保护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给予惩处。 (三)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1.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机制。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畜禽养殖者、收集者、无害化处理者等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机制。具有自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且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可以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直接补助给养殖场。有条件的县区可将补贴范围扩大到其他畜禽品种。屠宰环节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以实际处理量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贴。 对按计划建设,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及配套收集运输体系,按照《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验收合格的,省财政给予奖励。 2.推进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险联动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全面落实奶牛、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保险公司负责病死畜禽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在接到养殖业主报告后,及时通知所在地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或收运企业收集病死畜禽,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勘验、理赔情况。要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3.落实土地、环保等相关配套政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环保部门要开通“绿色审批通道”,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办理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环评文件审批事项;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支持建设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农机管理部门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金融机构应拓宽金融支持领域,加大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科技部门应组织力量,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进行科研攻关,加强对清洁环保、资源可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政府应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制定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工作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各级畜牧兽医、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农机、税务、物价、保险、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抛弃、销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强化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