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政策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临政办发 >> 正文
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4448101-02_zfgw/2016-102800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6〕33 号
成文日期 2016-10-21 发布日期 2016-10-26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6〕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临沂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式、多层次、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创新体制机制,发挥山氧水疗胜地,宜养宜居之城优势,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府基本养老,大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一体化、“互联网+养老”和医养结合,提升养老服务产业化、社会化和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壮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转型升级,使养老服务业真正成为我市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新动力、新优势和新的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民办养老机构占比大幅提升,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4张以上;提供就业岗位5万个以上;养老用品供给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日益多元,服务模式更加多样。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占比达到85%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提供就业岗位10万个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创建一批品牌

围绕“机构和居家相融合的社区养老、医疗和养生养护相融合的健康养老、数据和服务相融合的智慧养老、政府和市场相融合的产业养老、物质和精神相融合的文化养老”,打造“山氧水疗胜地 宜养宜居之城”服务品牌。鼓励各县区因地制宜,创建一批富有地域特色的子品牌,明确品牌内容、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满足全市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制定好两个规划

1.科学编制市、县两级养老服务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养老服务业定位和发展思路、产业重点、空间布局,引领社会资本和土地、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养老服务领域有序流动,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协调发展。

2.2016年底编制完成市、县两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根据本地老年人数量、结构和服务需求等,明确养老设施建设的位置、规模、种类、数量和功能,推动养老设施合理布局。在规划编制时,要注重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多镇一院”、“一县一院”、“中心敬老院”等敬老院建设模式,优化农村敬老院布局。创新管理服务模式,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保障“五保”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基础上,向全社会老年人开放,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到2020年,全市建成中心敬老院24处。整合有关涉农政策和资金,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到2020年农村幸福院或日间照料设施服务功能覆盖全部农村社区。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部署,加大对贫困地区养老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城乡、区域交流合作机制。同时,要根据老年人需求变化,对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三)加快三个推进

1.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按照“保基本、兜底线”原则,完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探索建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统筹整合老年人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老年人补贴项目,统一归并政府补贴政策和标准。完善特困老年人供养制度,加强对“三无”、“五保”老年人的服务保障,确保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没有社会保险收入或社会保险收入不足以缴纳成本性费用的“三无”、“五保”等困难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代为支付;对其他经济困难老年人尤其是高龄、失能老年人,积极利用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高龄津贴和护理补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现有保障措施,以及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多种方式支持入住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积极养老,依据《山东省老年教育规划》,编制《临沂市老年教育规划》,依托城乡社区和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利用闲置房产资源,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良好条件,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2.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联合经营、承包收购、委托管理、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盘活服务资源,健全服务功能,明确各方权责和监管事项,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到2020年,全市80%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社会组织或实现公建民营。面向社会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要考虑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服务成本,实行全成本核算,按照不低于当地相当等级养老机构市场收费价格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保留公办形式的养老机构也要实行严格的财务预算,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3.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一体化发展。依托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完善提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养、居家养老服务等功能,打造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鼓励个人和家庭兴办小微养老机构和服务组织。依托热心老年人家庭建设邻里养老互助点,为老年人提供互帮互助、休闲娱乐的平台。支持社会力量独立举办或者以承包、合资、合作方式发展专业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纳入家政服务业、扶持社会组织等政府政策扶持范围。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鲁政发〔2015〕21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扶持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大型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充分发挥人才、管理、品牌、技术和资源优势,跨地区、跨行业、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承担养老服务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品牌推广等职能,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做好四个提升

1.提升“互联网+养老”融合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做好12349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省“两台一网”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打造互联互通的行政管理、服务提供和宣传推介平台。健全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信息平台为手段、满足老年人各种养老服务需求的市县乡村四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依托各类养老服务组织,整合社区养老热线、紧急救援系统、老人健康档案等服务资源,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居家养老服务,打造没有围墙的养老院,促进融合发展。到2017年,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市所有县区。

2.提升医养结合水平。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多数老年人,以居家和社区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建立合作关系的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可将资源过剩地区部分公立医院积极稳妥地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提高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支持养老机构根据需求和能力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护理院和分支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社区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实现无缝对接,提高基层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鼓励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达到4万张以上,占养老床位总数的40%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所有养老机构、服务组织能够以不同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3.提升产业化水平。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融合步伐,大力发展候鸟式养老、旅游养老、农家养老、以房养老、会员制养老等新兴业态,拉长产业链条,提高产业聚集度。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老年旅游、老年保险等服务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休闲健康养生养老基地,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建设能够满足老年人教育、健身、娱乐、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等多种需求的老年社区和大型养老综合体,提升社会化水平。支持各级成立养老产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咨询、行业自律、标准制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由重点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向为全体老年人服务。到2020年年底,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完善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吸引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养老设施和服务组织,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市场主体,打造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多层次养老服务格局。到2020年年底,全市各类养老床位达到10万张,城市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达到550处以上,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设施达到1400处以上。

4.提升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大力推行学历教育,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领域专业人才的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大培养力度,满足社会需求。“十三五”期间,全市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达到3处。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专业设置要求,明确设置标准、培养目标和内容,开发相关课程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双师型人才使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可对养老服务专业学生给予优先办理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奖(助)学金倾斜等优惠照顾。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执业,促进人才有序流动。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管理人员在职培训。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组织养老从业人员赴养老服务业发展先进地区学习培训。与国内外相关学校和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吸收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养老服务理念,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提高养老服务技能水平。推行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康复、护理人员服务标准,设立与报酬挂钩的职能技能级别。符合开发设置公益性岗位要求的养老机构,可以向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并按相关政策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十三五”期间,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将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重点面向社区、居家和农村养老倾斜。继续按临政发〔2015〕2号文件规定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开办运营、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等给予扶持,并自2016年起调整完善以下财政补助政策:

1.提高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

在现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市级财政将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提高20%,分别达到2400元、1200元。

2.提高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市级财政将每人每年的运营补助分别提高到400元、600元和1200元。

3.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扶持力度

对300平方米以上、符合要求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财政每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4.设立城市社区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发展奖补

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对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市级财政补助每处运营主体4万元,连补三年(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严格规划要求。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其养老设施应满足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由辖区县级民政、住建部门主导,街道办事处负责,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三)保障土地供应。“十三五”期间,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对于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应保尽保。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明确出租标准、权利义务,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减少投资者现金压力。对依法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协议出让底价;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探索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支持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房屋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重点向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用地转型,鼓励市场存量房产和过剩房源通过租赁、改造等方式,转为养老地产、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政府有关扶持政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严禁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民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通过办理养老机构年检、核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和租赁合同、规划变更审批等手段,依法加强对养老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创新投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通过贷款贴息、小额贷款、上市融资,以及推进应收账款质押、预期收益权质押、动产抵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展投融资渠道,破解养老产业发展融资难题。对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探索开展以房养老试点。探索将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优惠土地和补助资金作价记账,政府不参与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收益分红和债务承担,对改变养老用途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置。放宽民非类养老机构资产管理政策,允许民非类养老机构出资者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

(五)明确工作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资金补助结构和使用效益。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环保、税务、统计、工商、质检、金融、价格、老龄、银监、保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六)强化行业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出台通用基础标准、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标准、支撑保障标准和老年人用品标准等一批养老服务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构建全市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完善养老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体系,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组织)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绩效考评和养老服务举报投诉等制度。依托各级养老服务(家政)协会、第三方机构(组织)定期对养老机构(组织)运营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积极妥善解决老旧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问题,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等消防许可、环保等前置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出具土地性质、房屋权属等相关证明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检测,环保部门协调完善环保手续,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七)开展督导检查。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重点督导涉及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部门对养老设施资金扶持、用地保障、价格优惠、税费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清理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解决养老设施项目“落地难”问题。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民政和老龄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八)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强宣传推介,扩大品牌效应,使“山氧水疗胜地

宜养宜居之城”养老服务品牌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成为传承沂蒙孝文化、引领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及各级扶持政策,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表彰奖励优秀养老服务品牌、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人员,形成敬老、为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重点工作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打造“山氧水疗胜地 宜养宜居之城”服务品牌,加强宣传推介,扩大品牌效应。

市民政局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2

编制全市养老服务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指导县区编制养老服务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市有关部门

3

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农村敬老院布局。创新管理服务模式,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到2020年全市建成中心敬老院24处;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到2020年农村幸福院或日间照料设施服务功能覆盖全部农村社区;加大对贫困地区养老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城乡、区域交流合作机制。

市民政局

市有关部门

4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原则,完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5

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统筹整合老年人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老年人补贴项目,统一归并政府补贴政策和标准。完善特困老年人供养制度。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6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7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放宽民非类养老机构资产管理政策。到2020年,全市80%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社会组织或实现公建民营。

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

8

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一体化发展,打造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兴办小微养老机构和服务组织,建设邻里养老互助点。支持社会力量发展专业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纳入家政服务业、扶持社会组织等政府政策扶持范围。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鲁政发〔2015〕21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局

9

推进“互联网+养老”发展,做好12349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省“两台一网”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市民政局、市经信委

市有关部门

10

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到2017年,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市所有县区。扶持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大型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走集团化发展道路。

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市有关部门

11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支持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符合条件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规范基层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达到4万张以上,占养老床位总数的40%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12

鼓励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

市保险协会

市民政局

13

提升产业化水平。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融合步伐,支持老年用品用具和老年服务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休闲健康养生养老基地,建设老年社区和大型养老综合体。支持各级成立养老产业协会。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市有关部门

14

提升社会化水平。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打造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多层次养老服务格局。到2020年年底,全市各类养老床位达到10万张,城市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达到550处以上,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设施达到1400处以上。

市民政局

市有关部门

15

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十三五”期间,全市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达到3处。加快开发养老服务相关课程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双师型人才使用。编制《临沂市老年教育规划》,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6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对养老服务专业学生给予优先办理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奖(助)学金倾斜等优惠照顾。

市教育局


17

开展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管理人员在职培训,组织养老从业人员赴养老服务业发展先进地区学习培训。与国内外相关学校和机构开展交流合作。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执业。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外侨办、市台办

18

推行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康复、护理人员服务标准,设立与报酬挂钩的职能技能级别。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并按相关政策给予补贴。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19

“十三五”期间,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将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重点面向社区、居家和农村养老倾斜。继续按临政发〔2015〕2号文件规定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开办运营、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等给予扶持,并调整完善财政补助政策。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20

严格规划要求。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市住建局、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市民政局

21

“十三五”期间,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对于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应保尽保。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支持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房屋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重点向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用地转型,鼓励市场存量房产和过剩房源转为养老设施。加强对养老用地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房产局

市民政局

22

对依法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协议出让底价;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探索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市国土局

市民政局

23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通过贷款贴息、小额贷款、上市融资,以及推进应收账款质押、预期收益权质押、动产抵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展投融资渠道,破解养老产业发展融资难题。

市金融办

临沂银监局

24

探索开展以房养老试点。

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

临沂银监局

25

开展养老产业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6

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市民政局

市有关部门

27

出台一批养老服务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构建全市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

市质监局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

28

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完善养老服务统计指标体系。

市统计局、市民政局


29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市民政局

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30

积极妥善解决老旧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问题。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

31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督导政策落实情况,清理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解决养老设施项目“落地难”问题。

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市有关部门

32

积极宣传引导,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表彰奖励优秀养老服务品牌、项目和人员,形成敬老、为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老龄办

市有关部门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