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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4448101-02_zfgw/2016-1212007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6〕39 号
成文日期 2016-12-01 发布日期 2016-12-03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

临政办发〔2016〕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8号)要求,现就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分散设立的各类交易平台

将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整合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等服务机构,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负责市本级及市辖区(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临沂综合保税区,下同)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工作。市辖区不再单独设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县政府不再设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遵守全市统一的交易规则、管理制度、交易目录、服务流程和标准,使用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和全省统一的专家库,人员编制、资产以及经费保障等仍归属各县政府管理。

二、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事项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市政府将根据实际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明确入场交易项目的范围和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凡是列入目录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转让、产权交易、药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在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主要包括八大类:

1. 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2.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3.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

4. 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和农村产权交易;

5. 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6. 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7.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8. 依法应该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三、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管理

(一)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依据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加快与国家、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及时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积极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合作机制,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市场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统一交易管理规则。在全市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违规违法设置的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在此基础上,依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和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服务流程和标准。清理过程和结果,以及管理细则、服务流程和标准,要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各级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林业、商务、卫计、环保、国资、地税、法制等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职能不剥离、不削弱,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完善评标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的考核和退出机制。

四、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总召集人,编制、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商务、卫计、审计、环保、林业、国资、法制、物价、政务服务管理、公路、机关事务管理、地税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县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确保在2016年12月中旬前完成整合建设任务。

(二)落实经费保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资源类项目,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支出由各级财政按原渠道统筹安排解决。在已经市场化的各类交易平台上交易的非公共资源类项目,仍按现有收费规定执行,但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交易主体负担;竞争不充分的有形市场提供的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省规定执行。

(三)整合优化专家库。按照全省统一建立专家库的标准和要求,将我市已经建立的专家库纳入省级专家库管理。严格执行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专家的管理。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临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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