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政策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临政办发 >> 正文
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tmlwh/2018-000003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8〕22号
成文日期 2018-08-31 发布日期 2018-09-03
生效日期 2018-10-01 失效日期 2023-09-30
统一编号 LYCR-2018-002008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资金,是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补助收入)。

第三条 市级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市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级财政资金应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市政府综合预算财力。

第五条 市级财政资金按支出用途分为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支出资金。

基本支出资金是指市级预算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履行部门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安排的资金,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项目支出资金是指市级预算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扶持专门项目或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类、收费执收成本类、定额定项补助类、专项资金类、业务经费类以及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 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全面绩效、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定,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实施绩效管理,监督财政资金支出活动。审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扶持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市级预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政策规定,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相关项目管理工作,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考核,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实行部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基本支出资金

(一)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单位人员编制,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政策解读和套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和“市级预算基础信息库”,市级预算部门应按照《临沂市市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管理办法》规定,如实准确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信息。

(二)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分别细化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和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人员经费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市级预算基础信息库”中的人员信息核定;公用经费按照人均定额标准和单位实有人数核定,人均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承担的职能、业务特点和财力等因素,分类分档进行核定,适时调整。

(三)市级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的人员实际情况和工资、津补贴以及人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合理编制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市级预算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下达各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

(五)预算执行中,因人员增减变化和政策性原因提高工资补贴等因素导致人员经费增减变化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追加或追减部门预算;其他原因如因在职人员晋级晋档以及职称职务调整等原因增支的,原则上不再追加人员经费支出。当年预算执行中增人的,只追加人员经费,不追加公用经费。

(六)市级预算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应根据现行财务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从紧从严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建立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项目支出资金

(一)项目支出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应实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统筹安排,当年财政资金和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民生、保改革、保重点;

2.科学论证原则。部门申报的项目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核,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

3.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和市级预算部门对预算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跟踪问效,对项目完成过程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4.与资源存量相结合原则。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应与市级预算部门现有公共资源占有情况相结合,提高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级预算部门应按照《临沂市市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履行单位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编制各类项目支出预算,并纳入市级预算项目库进行管理。对拟新增或增加支出规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三)市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汇总,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批复到市级预算部门。

(四)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认真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或超预算实施。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超预算或概算,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市级预算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重大项目资金

(一)重大项目是指由财政资金安排或主要由财政资金安排,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面广、与民生事业密切相关的大额资金事项,主要包括:

1.政府收支预算草案及综合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

2.市级重大基础设施及重点建设项目;

3.基建类项目实施中由于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等,造成概算突破,需追加财政资金的。

(二)重大项目方案一般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市级预算部门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形成项目资金建议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重大项目决策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议事规则程序办理,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

(四)市政府作出重大项目决策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预算和资金批复下达市级预算部门,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

(五)市级城建项目建设资金及政府债券(债务)还本付息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市财政部门汇总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市级预算部门的支出应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外,一律不得动支预备费。

第十二条预算支出追加

(一)预算执行中,市级预算部门确需追加支出的,应将追加预算申请报市政府,市政府批转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市级预算部门应强化支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预算执行中一律不追加业务经费类项目支出。对市级预算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而擅自确定的支出事项,对擅自超范围、超标准等造成的预算超支,一律不予追加。

(三)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按预算法规定全部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律不得再追加支出;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消化支出缺口,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市级预算部门一般不得出台增加财政支出或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对必须出台的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应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说明,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对确需出台的增支政策,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通过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类项目实行全面清理整合。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取消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归并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的专项资金,调整政策对象交叉、涉及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并对归并整合形成的专项资金重新梳理界定资金使用投向,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动态调整具体项目安排,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

严控新增专项资金,凡要求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市级预算部门应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明确存续年限,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对专项资金类项目,应制定管理办法,具体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分配和管理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预算。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自主申报、竞争选择、部门审核、上报批准等程序确定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健全以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主要采取因素测算、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资金分配方法。

对采取竞争立项分配项目资金的,应坚持“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择项目,采取招投标、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七条 市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市级预算部门负责对项目材料真实性、技术可行性、方案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概预算、绩效目标、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市级预算安排的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60日内分配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应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十九条 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同类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基本支出由市级预算部门按照分月用款计划执行;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其中工程项目资金,应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审核拨付。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在保证市级预算部门资金使用权、财政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所有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全部纳入预算执行监管系统,财政部门应对所有财政资金、单位财务核算和集中支付过程实行“全覆盖、无缝隙”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部门根据时间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基本支出和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申请,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资金并说明理由。同时,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资金拨付动态反馈机制,不得滞留、拖延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 市级预算部门应加强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发放与争取和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除有明确规定外,市级预算部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级预算安排的市直项目支出应于当年下达,当年未下达的,年底统一收回,按程序将资金调剂用于经济社会领域亟需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支出,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结合预算评审、立项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审批,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及转移支付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财政部门应加强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市级预算部门编制预算时,应按照市财政统一确定的绩效目标编报范围设定绩效目标,体现产出、结果、成本、效益等绩效信息,并合理匹配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进一步加强审核。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同步下达、同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市级预算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实现。财政部门应建立重大政策、项目及转移支付绩效跟踪机制,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三十条全面开展绩效评价。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对预算执行情况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市级预算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市级预算部门,作为加强和改进支出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独立实施,财政部门应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施绩效激励约束。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差的政策、项目督促改进,对不应安排的坚决取消,对交叉重复和碎片化的政策、项目予以调整,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依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三十三条 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建立预算绩效信息报告制度,重大政策、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向市政府报告,并作为预算编制和完善政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推动建立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随同政府预决算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度。不断加大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市级预算部门应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预算单位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并对项目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跟踪问效。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单位、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向财政部门、市级预算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开发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原《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