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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xtmlwh/2018-000004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发〔2018〕21号 |
成文日期 | 2018-08-17 | 发布日期 | 2018-08-24 |
生效日期 | 2018-10-01 | 失效日期 | 2028-09-30 |
统一编号 | LYCR-2023-0020015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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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 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中相应数量无障碍厕所或厕位配套建设,并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设立无障碍厕所或厕位分布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维护。 水利、园林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河道、公园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人行横道信号灯盲人过街提示音响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营线路无障碍车辆和盲文站牌设置,公交车辆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标识配备,客运出租无障碍车辆配备。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在公共图书馆设置盲人阅览室等;积极推动广播电视部门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宣传,播放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公益广告,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商务、教育、体育、医疗卫生、旅游、民政、邮政、科技、金融保险、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积极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移动通信等信息化服务企业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支持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制和开发。 110、 119、 120、 122等紧急呼叫系统责任单位应加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报警和急救设施功能建设。 第五条推进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无障碍,市、县(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残疾人组织网站要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电子产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开发应用。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美丽乡村、和谐社区、文明单位建设内容。 第七条城镇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建设项目审查范围;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无障碍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规定建设无障碍停车位。特大型公共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数不能少于总车位的1%,大型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数不能少于4个,中型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数不能少于2个,小型停车场设置的停车位数不能少于1个。 第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居住环境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当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职责,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整,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单位可聘请义务监督员,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防护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原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有权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临沂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临政发〔2006〕33号)同时废止。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133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8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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