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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xtmlwh/2018-0000059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发〔2018〕25 号 |
成文日期 | 2018-09-14 | 发布日期 | 2018-09-18 |
生效日期 | 2018-11-01 | 失效日期 | 2023-10-31 |
统一编号 | LYCR-2018-00200010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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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8〕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发〔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名,管理期限为5年。 第四条 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3位、三等奖首位人员;或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或两项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三)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被SCI、EI等收录,引用率较高); (四)在完成我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获得国家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人员,或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奖励或称号的人员; (六)长期从事医疗、疾病预防、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获得省以上奖励的医务人员; (七)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获得省(部)级丰收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 (九)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著名教练员; (十一)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第七条选拔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18号)精神,结合当年度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层级和所从事专业分布等情况,每年拿出5—10个名额作为基层专项选拔计划,专门面向县区以及县区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项选拔工作。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县区政府或市直部门(单位)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成立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初步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颁发《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应为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应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五条 对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1000元,按年发放,自批准的下一个年度开始发放。 (二)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六条 建立业绩考核与联系制度。 (一)建立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内的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临沂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发挥专长,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第十七条 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往市外的应事先告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被选拔为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二)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调往市外工作的; (四)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五)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的。 第十九条 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区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2013年6月6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3〕2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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