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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04448101-02_zfgw/2015-111200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5〕2 号
成文日期 2015-01-10 发布日期 2015-01-11
生效日期 2015-01-15 失效日期 2015-11-30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实施〈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0日

临沂市实施《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601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0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具有临沂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细则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由当地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办理了残疾人证的残疾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员的住房优待政策。

第二章 优待办法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优待: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二)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采用评分排序的,将优抚对象身份作为加分因素;采用摇号分配的,单独排队、单独轮候,优先选房。

(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农村危房按照住建部门制定的标准核实确认。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

第六条 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翻建危房、维修旧房的,参照其家庭收入状况、住房破损程度、实际修缮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

第七条 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下列优待优惠: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购房贷款,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同期利率优惠。

(二)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减半收取房屋登记费;办理土地证件时,免收登记费。

(三)自建住房免收省及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 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提供捐助、帮工帮料和优待优惠。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优待的程序:

(一)申请。优抚对象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单位、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抚恤补助证件;

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单位、村(居)委会对上述材料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核实意见,连同申请人其他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审核。上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评估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临政办发〔2015〕2 号见并公布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属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其享受优待优惠;经审核不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住房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优待范围;做好已享受社会住房优待的优抚对象的住房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国土资源、金融、物价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主管部门所需情况,积极配合做好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在核对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优抚对象已由政府和社会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

第十九条 因优抚对象个人原因未能提供相关材料、影响办理住房优待手续的,认定为个人放弃优待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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