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2-000007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发〔2017〕10号 |
成文日期 | 2017-04-14 | 发布日期 | 2017-04-17 |
生效日期 | 2017-05-15 | 失效日期 | 2022-05-15 |
统一编号 | LYCR-2017-002002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临政办发〔201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市猪肉和蔬菜(以下简称肉菜)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溯源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是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肉菜流通各环节的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节点是指为肉菜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并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五区范围内肉菜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肉菜专卖店)、肉菜配送企业、团体消费单位(包括200人以上集中就餐的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在市区市场销售肉类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等应建设追溯体系,并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政府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定期考核通报成员单位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履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追溯体系各流通节点运行情况。 市商务部门负责追溯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运行管理、信息发布,制定有关追溯标准、规章制度和相关配套规定;协调各部门、指导各区(开发区)及肉菜流通企业共同做好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市农业、畜牧、财政、食药监、工商、质监、教育、公安交警、交通、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本辖区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规范。 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本辖区内流通节点追溯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肉菜生产经营企业和团体消费单位依法诚信经营,遵守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规定。 各流通节点和肉菜经营业户是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节点、本业户追溯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及时、有效采集、上传追溯数据。 第二章追溯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开发追溯体系软件,并供流通节点共享使用;建设包括肉菜经营主体、检测、交易、进销台帐等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相关软件、硬件设备的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第七条 流通节点应配置与追溯体系相匹配的硬件、信息化设施和运行耗材;配备具备计算机基本常识,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子系统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自行建设电子溯源系统的肉菜经营者,应建立追溯信息电子档案,配备管理人员,做好与市追溯体系对接。 第九条 追溯体系建设分期分批进行,暂未建设追溯体系的肉菜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肉菜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货台账登记等溯源基础工作。 第十条 严格控制新建肉菜批发市场,支持现有肉菜批发市场整合、改造、提升。新建、改建、扩建肉菜经营场所,应同时配套建设追溯体系,并做好与市追溯体系对接工作。 第十一条 对纳入追溯体系建设的项目,其建设、运维资金或奖补政策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市财政或区财政承担。 第三章追溯体系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准入,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准出。 建立追溯体系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含五区外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供应市区市场的白条猪肉,应先进入建有追溯体系的猪肉批发市场,经统一查验并换发可追溯交易凭证后,再进入市区市场流通。生猪定点屠宰点生产的猪肉,严格按有关规定销售。 (二)登记进场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并写入追溯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 (三)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生猪进场登记、屠宰批次管理、宰前检疫登记、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肉品交易(出场)管理等流程。 (四)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生猪进场信息、屠宰加工信息、检疫检验信息、肉品交易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三条 肉菜批发市场、配送企业应分别查验进场经营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蔬菜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材料,或者可追溯交易凭证。无蔬菜合格证明材料的,应接受肉菜批发市场、配送企业的检测或抽检。 建立追溯体系的肉菜批发市场、配送企业(含配送中心)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批发市场应建设安全、稳定的电子交易结算系统,支付方式满足市场交易需求和追溯管理功能; (二)登记进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并写入追溯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 (三)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肉菜进场登记、批次管理、检测信息登记、交易(出场)管理等流程; (四)对进入肉菜批发市场的肉菜进行抽检,禁止抽检不合格肉菜进入批发市场; (五)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检测信息、交易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应查验进场经营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蔬菜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材料,或者可追溯交易凭证。 建立追溯体系的农贸市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引导鼓励进场经营者从建有追溯体系的流通节点采购肉菜; (二)督促进场经营者在上游节点(建有追溯体系的生猪屠宰、肉菜批发市场、配送企业,下同)登记,建立零售商信息档案,办理追溯服务卡; (三)查验进场经营者追溯服务卡,确保进货信息对接零售凭证信息;直供农贸市场的蔬菜,凭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材料进行人工登记; (四)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肉菜进场管理、数据下传智能溯源秤、摊位间调拨管理、销售凭证打印等流程; (五)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调拨信息、销售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销售信息可在当天营业结束后1小时内)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五条 经营肉菜的超市(肉菜专卖店)应分别查验供应商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蔬菜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材料,或者可追溯交易凭证。 建立追溯体系的超市(肉菜专卖店)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优先从建有追溯体系的流通节点采购可追溯肉菜; (二)督促供应商在上游节点登记,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办理追溯服务卡;自营的超市应以门店为单位在上游节点登记,办理追溯服务卡; (三)查验供应商追溯服务卡,确保进货信息对接包装标签信息;生产基地直供的蔬菜,凭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材料进行人工登记; (四)督促供应商完成肉菜进场管理、数据下传智能溯源秤、存储管理、包装(分割)管理、现卖管理、销售标签打印等流程; (五)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六条 团体消费单位应采购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蔬菜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材料,或者可追溯交易凭证的肉菜。 建立追溯体系的团体消费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从建有追溯体系的流通节点采购可追溯肉菜; (二)到上游节点登记,办理追溯服务卡,持卡采购; (三)核实、登记肉菜进场信息并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流通节点企业应建立设备库存、使用管理和运行监控登记;定期查看、检修追溯体系设施设备,确保完好无损;及时巡查溯源电子秤使用、销售凭证提供和销售信息传输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肉菜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的,肉菜经营者应当出具。 第十九条 对蓄意损毁、破坏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设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维修并恢复原状,或按设备招标价格原价赔偿。 第二十条 食药监等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规范市场准入、加大抽检频次、严格使用备案等多种措施,规范肉菜市场流通。 第二十一条 实行部门分头执法检查和统一执法检查相结合,严查肉菜经营者销售没有产地证明,或未经检验、检疫、检测的肉菜;严查各类流通节点企业和团体消费单位不履行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规定,不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货台账登记制度行为,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红黑榜,对建设追溯体系并按规定保持良好运行的流通节点,由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扶持奖励依据;对未按要求履行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规定的流通节点,给予媒体曝光、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运行原始数据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市管理平台相关设施设备及软件资产,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管理。各区(开发区)追溯管理相关设施设备,由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在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追溯体系相关软硬件和流通节点操作规范应符合商务部肉菜流通追溯体系技术准则和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鼓励豆制品、果品、禽类、牛羊肉、水产品、粮食等经营企业按照商务部技术标准建设追溯体系。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县按照商务部技术标准建设追溯体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14日。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