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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2-000008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7〕22号
成文日期 2017-08-10 发布日期 2017-08-11
生效日期 2017-09-11 失效日期 2020-09-11
统一编号 ​ LYCR-2017-002005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助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等规定,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扶持全市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市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以及市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产业基金合作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合作基金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合同等,明确合作基金公司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设立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办、招商局、中小企业局、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等重大政策的制定,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出资设立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负责运作具体业务,管理已投资项目,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业基金公司应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八条 产业基金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决策。

第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助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一条 根据我市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产业基金公司可采取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等方式运作。

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公司”)等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市级产业基金配套支持的,市级产业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在投资前,可利用间隙时间选择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等安全性和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增加收益。

产业基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或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投资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上市企业股票等;

(二)对外担保、抵押等;

(三)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 子基金及直接股权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向产业基金公司申请设立参股子基金,也可申请对已成立子基金进行增资。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事先依法约定,子基金公司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临沂市注册,子基金管理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管理团队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五)最近五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公司要对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推进子基金尽快落地。

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子基金公司注册登记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在子基金公司设立前,子基金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应已确定,并签署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全部出资人(或合伙人)应已确认,并承诺资金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二)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不受20%的比例限制。

市内企业组建的并购子基金可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70%的子基金投资于市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

(二)子基金全部投资于市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

(三)子基金投资范围限定为市内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第一大股东;

(四)市级产业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40%。

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公司出现亏损且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参股子基金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应退出:

(一)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规定出资的;

(二)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未开展业务或6个月没有投资项目的;

(三)子基金公司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20%的;

(四)子基金公司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有证据证明有采取不法手段骗取产业基金资金的;

(七)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的托管金融机构选择在临沂市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由子基金、产业基金公司共同确定,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子基金合作期满后,产业基金公司可将其投资项目超额收益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产业基金享受固定收益的除外),以调动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积极性:

(一)在基金投资期内,第一年投资进度达到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20%;

(二)第一年投资进度超过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30%;

(三)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基金规模一半的,奖励40%;

(四)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全部基金规模的,奖励50%。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有优先回购权。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业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或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可事先通过投资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优先清偿权或同股同权等权利;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

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产业基金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可能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冲减风险补偿金。投资损失净额最终由受益财政负担,市财政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等措施,分年度收回。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市、县(区)产业基金联合投资。对于各县(区)政府积极为市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投资项目进行配套出资、跟进投资的,市产业基金将对该县(区)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对直接投资、子基金投资、合作项目落地等支持力度。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产业基金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产业基金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制定内部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三十三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在半年结束后30 日内向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市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向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约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约定实现产业基金退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0日。原《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5〕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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