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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2-00001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6〕10号
成文日期 2016-03-28 发布日期 2016-03-31
生效日期 2016-04-01 失效日期 2018-04-01
统一编号 LYCR-2016-002002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临沂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者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委托专业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或监测监控。具体形式包括:

(一)将配套建设的治理设施委托第三方管理运行的;

(二)将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委托第三方实施的;

(三)将污染物委托给第三方治理的;

(四)将环境监测监控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的;

(五)除上述形式以外,其他符合第三方治理模式的。

第二条 排污企业、环境服务公司在本市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相关环境服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等关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遵循污染治理由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收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环保标准和政策,强化执法监督。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金融等部门负责行业扶持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公司实施污染治理,鼓励新建排污项目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限期实施第三方治理:

(一)被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

(二)其他被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评估,自身不具备污染治理能力、必须实施第三方治理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排污企业名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限期实施第三方治理的排污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解除限期实施状态:

(一)污染治理设施及治理效果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与相关总量控制要求;

(二)建立规范化的环境管理制度,具备预防和处置突发性污染事故能力。

第七条 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相关的评估工作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环境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以下适合开展污染治理的基础条件:

(一)具有独立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专业从事污染治理等环境服务;

(二)具备满足治理需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污染治理技术、方案设计和设施设备安装、调试与运行等相关资质,熟练掌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相关技能,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预防、处置污染事故的能力;

(三)能够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主要理化指标检测工作。

第九条 排污企业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以第三方治理公司对排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污染物进行治理或处置为前提,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等委托事项要求。突出排污者付费,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履约保障机制、相互监督机制、赔偿补偿机制等细则,鼓励投保重大项目履约保证商业保险。

第十条 纳入排污申报范围的排污企业,应在第三方治理相关合同签订、变更或延续后30日内,携带合同原件、复印件到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排污申报变更登记。

未纳入排污申报范围的排污企业,应在第三方治理相关合同签订、变更或延续后的30日内,携带合同原件、复印件向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现可能存在环境污染隐患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或降低环境风险的措施,并由第三方治理公司第一时间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治理项目清单、污染物排放情况、第三方治理运行和监管信息等。

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有关行业组织之间应加强相关信息共享。鼓励社会组织、企业等使用公开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信息,建立商业化信息交换、交流和信息发布平台。

第十四条 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公司诚信体系建设,将第三方治理公司不规范运营、偷排漏排以及运营设施未达到环保相关要求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金融等部门,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的第三方治理公司优先给予各项政策支持;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规范化运营技术要求,明确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标准与规范。

环境保护部门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行为纳入日常执法监管,第三方治理公司应当配合监管,并提供运营管理相关档案材料。

第十八条 鼓励依托现有或成立环境服务业协会组织,制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行业自律规范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等级管理办法,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开展第三方治理企业能力评估、交流、咨询、培训,公开发布第三方治理企业能力、业绩、业内评定或信用等级评定等信息。

第十九条 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众和项目投资者等各利益相关方,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督活动,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社会共治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排污企业依法承担污染治理和污染付费主体责任。对已签订并履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的,由第三方治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委托要求,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第三方治理公司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且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排污企业或第三方治理公司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除对责任企业依法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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