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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2-00001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发〔2016〕37号 |
成文日期 | 2016-11-05 | 发布日期 | 2016-11-09 |
生效日期 | 2016-12-01 | 失效日期 | 2021-12-01 |
统一编号 | LYCR-2016-002091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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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6〕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5日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中社会稳定风险的防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活动,应当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论证和评估,从源头上预防、降低、控制和应对房屋征收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第三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民主法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群众现实利益和发展长远利益并重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评估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维稳部门是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牵头指导部门。 市、县(区)房产、维稳、信访、财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及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化解工作。 第五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房屋征收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判断。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房屋征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和报批程序等; (二)合理性评估。房屋征收是否考虑地方财政保障能力和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意愿,是否符合我市现行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引发其他征收项目被征收人的攀比,是否具备了实施的时机和条件等; (三)可行性评估。房屋征收是否落实了补偿资金、调换房源,是否落实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措施,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 (四)可控性评估。对房屋征收不稳定因素产生的范围、时机,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的具体情况,应成立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征收房屋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村居负责人参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和被征收人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负责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 将拟出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办法在现场进行张贴公示,或通过媒体进行公示。 第九条 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被征收单位、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被征收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专家等参加的听证会或论证会,就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听证或论证。 第十一条 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办法; (三)征收补偿资金到位情况,安置房源落实情况,拟实施时间和主体; (四)被征收人的意见和意愿,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征收可能引发的矛盾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六)评估结论。根据评估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等三个等级评估结论,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不予实施的建议。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向同级维稳部门进行备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本级维稳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备案证明,分别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未按规定程序实施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对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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