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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2-000013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发〔2011〕10号 |
成文日期 | 2011-02-26 | 发布日期 | 2011-02-26 |
生效日期 | 2011-02-26 | 失效日期 | 2023-12-31 |
统一编号 | LYCR-2016-002071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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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临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交通、林业、水利、环保、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明确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典园林和规定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和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26日起施行。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 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133号),此文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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