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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美国白蛾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2-000014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0〕122号
成文日期 2010-09-07 发布日期 2010-09-09
生效日期 2010-09-08 失效日期 2023-12-31
统一编号 LYCR-2016-002062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美国白蛾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

现将《临沂市美国白蛾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临沂市美国白蛾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美国白蛾防控工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全市林木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美国白蛾防控工作的责任追究。下列单位在美国白蛾的防控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农业、建设、园林、水利、公路、交通等相关防控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授权委托的其他防控和督查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美国白蛾防控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美国白蛾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重要责任人;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国白蛾防控的预测预报,制定防控方案并指导防控、督导检查等工作;

(三)农业、建设、园林、水利、公路、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担负的美国白蛾防控工作。

第四条 各林业、农业生产单位、园林绿化经营单位、旅游景点管理机构等单位,应严格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检查。

第五条 在全市美国白蛾防控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组织不严、工作不细、措施不力,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美国白蛾疫情漏查、漏报、瞒报、迟报、误报,贻误防治时机,导致疫情蔓延或爆发的;

(二)各级林业、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农林植物及其产品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或补检、复检不严格,造成疫情传入和扩散的;

(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控美国白蛾疫情,搞好监督检查,发现有漏查漏防的,应及时发出美国白蛾限期除治通知书,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除治,管理、督查和处罚不到位的;

(四)各级林业、农业、建设、园林、水利、公路、交通等部门对疫情监测、普查,管理和处罚不到位,造成疫情扩散或蔓延的;

(五)各疫情防控部门执行美国白蛾疫情报告制度,不按照发生期每周上报1次,防控关键期每日一调度,连续2次不上报的;

(六)美国白蛾防控责任书签订单位,未履行防控责任或未完成防控任务,或接到除治通知书后,未按通知书要求进行除治,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除治遗漏、疫情加重的;

(七)其他应予责任追究防控工作过错。

第六条 有第六条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规定进行问责:

(一)情节较轻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告诫或责令作出检查;

(二)情节较重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

(三)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不良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七条 需要启动问责的,市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构成违纪的,按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对副县级以上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向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8日起实施。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 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 号),此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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