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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2-000014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0〕57号
成文日期 2010-06-03 发布日期 2010-06-03
生效日期 2010-06-04 失效日期 2023-12-31
统一编号 LYCR-2016-002051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

现将《临沂市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临沂市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规范优质农产品基地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沂蒙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高效品牌农业的意见》(临发〔2009〕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包括农、林、牧、渔基地。市级优质农产品基地分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两种。

第三条 鼓励、支持各级政府、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和对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择优进行奖励。

第二章 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标准

第四条 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围绕“三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要求,达到“十二有”标准,即有规模、有产业支撑、有龙头、有良种统供、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技术规程、有速测仪器、有档案、有准入和准出制度、有标志牌、有认证、有品牌。具体标准为:

1. 基地集中连片,有一定规模。

农业基地:设施栽培面积100亩以上,露地栽培面积300亩以上。

林业基地:经济林、丰产林栽培面积200亩以上,林下经济、种苗花卉栽培面积50亩以上。

畜牧基地:养殖小区(场)占地1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80头以上;奶牛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2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只以上,家兔存栏5000只以上,狐、貂、貉等特种动物存栏2000只以上。

渔业基地: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水库增养殖面积500亩以上;网箱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 基地有产业支撑,是当地优势产业或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型产业。

3. 基地有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按订单组织生产。

4. 基地的种养品种是名、特、优、稀、新良种,有种苗统供措施。

5. 基地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6. 基地主要产品有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

7. 基地投入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采用先进的病虫害或疫病防控技术,推广统防统治、配方施肥或配方饲料,基本实现了标准化生产,有必要的投入品和生产记录档案。

8. 基地建立了监控体系,有农残(药残)速测设备并开展定期抽测。

9. 基地建立了追溯体系,有准入和准出制度。

10. 基地美观,生产条件好,有专门的标志牌。

11. 基地主要产品已受理申报或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

12. 基地与批发市场、超市、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产品品牌,产品带标识销售。

第五条 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围绕“三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要求,达到“十二有”和“六个100%”标准。“十二有”即达到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十二有”标准;“六个100%”即100%订单生产、100%种苗统供、100%统防统治,100%配方施肥或100%配方饲料,100%标准化生产、100%品牌化营销。具体标准为:

1. 示范基地集中连片,有较大规模。

农业基地:设施栽培示范基地200亩以上(其中核心示范区面积100亩以上)、露地栽培示范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核心示范面积300亩以上)。

林业基地:经济林、丰产林示范基地300亩以上(其中核心示范区面积100亩以上)、林下经济、种苗花卉基地的栽培面积100亩以上(其中核心示范区20亩以上)。

畜牧基地:养殖示范基地占地2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120头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肉牛现存栏1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80万只以上;兔存栏1万只以上;狐、貂、貉等特种动物现存栏5000只以上。

渔业基地:池塘养殖面积200亩以上;水库增养殖面积1000亩以上;网箱养殖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2. 基地有产业支撑,是当地有鲜明特色的优势产业或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型产业,能带动当地的产业升级。

3. 核心基地有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组织领办,是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具备销售能力的紧密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100%实行了订单生产。

4. 基地的种养品种是名、特、优、稀、新良种,有种苗统供措施,达到100%种苗统供。

5. 基地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 基地所有产品有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

7. 基地投入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全面采用先进的病虫害或疫病防控技术,推广统防统治、配方施肥或配方饲料,实行标准化生产,有完善的投入品和生产记录等档案,做到100%统防统治,100%配方施肥或100%配方饲料,100%标准化生产。

8. 基地建立了监控体系,有农残(药残)速测设备并开展定期抽测。

9. 基地建立了追溯体系,有准入和准出制度。

10. 基地形象好,建设标准高,有规范的大型标志牌。

11. 基地主要产品有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由于国家未开展水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难度较大,因此,水产品、畜产品可放宽到无公害产品认证)。

12. 基地产品有品牌,由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统一按标准采收、商品化处理、包装、销售,做到100%品牌化营销。

第三章 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计划制定、实施与验收

第六条 各县区制定年度计划,把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办事处、到村、到地块,确保完成市下达的任务。

第七条 市里每年发布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指南,各县区按照申报指南和分配的申报数额要求,组织申报立项。

第八条 各县区加强对基地建设的领导,加强协调与指导,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市直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基地建设的指导督查。

第九条 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项目竣工后,项目县区要向市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里组织农业、林业、畜牧、渔业、供销、财政等部门有关领导和专家,按照项目计划指标和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条 市里每年年底对新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组织验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由市农业、林业、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及市供销社分别对本行业的基地进行验收,排出名次。

第四章 优质农产品基地的扶持政策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通过验收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示范基地,分别由市政府授予“市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市级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匾牌。

第十二条 对列入市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项目扶持资金。对经过验收、排名靠前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加强对优质农产品基地的管理。对已建优质农产品基地设立统一格式的标志牌,标志牌式样由市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计,并对已建优质农产品基地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优质农产品基地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凡抽检不合格的或标准降低的基地,取消市级优质农产品基地称号,收回牌证,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4日起实行。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133号),此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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