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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临沂市园林局《临沂市园林小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市级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小区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2-000015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1〕91号
成文日期 2011-11-16 发布日期 2011-11-16
生效日期 2011-11-16 失效日期 2023-12-31
统一编号 LYCR-2016-002081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临沂市园林局《临沂市园林小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市级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小区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园林小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和《临沂市市级花园式单位(小区)申报与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临沂市园林小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范围

“临沂市园林小城镇”实行申报制。全市市、县建成区范围以外的乡镇(街道)均可申报。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乡镇(街道)已制定创建“园林小城镇”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已编制完成小城镇总体规划并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复,总体规划中有城镇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二)对照“临沂市园林小城镇标准”组织自查,认为达到临沂市园林小城镇标准;

(三)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因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乡镇(街道),当年不得申报临沂市园林小城镇。

第四条 申报时间

“临沂市园林小城镇”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份。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向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临沂市园林小城镇申报表,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创建临沂市园林小城镇的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二)所在县(区)初评及推荐意见;

(三)申报创建工作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1、关于创建“园林小城镇”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内容包括:小城镇概况,绿化全貌;城镇基础设施情况,环境状况,资金投入、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

2、城镇总体规划文本及批复文件,总体规划中城镇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说明;

3、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制定的创建园林小城镇实施方案,以及创建活动近两年工作总结报告。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区)提出的初评意见,对申报乡镇(街道)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

(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乡镇(街道)创建临沂市园林小城镇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乡镇(街道)进行综合评审后,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通过综合评审的乡镇(街道)进行公示(10天);

(四)公示结束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报乡镇(街道)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考核与命名

经市政府批准的乡镇(街道),由市政府命名为“临沂市园林小城镇”,并表彰授牌。

对已命名的“临沂市园林小城镇”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临沂市园林小城镇”称号;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临沂市园林小城镇”称号。

第九条 临沂市园林小城镇评审标准,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6日起实行。

临沂市市级花园式单位(小区)

申报与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升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的园林绿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军部队和居住小区均可申报。

第三条 申报推荐

(一)申报程序:符合市级花园式单位(小区)申报标准的,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申报,市直单位可以直接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市级花园式单位(小区)申报表;

2、单位(小区)绿化现状总平面图;

3、充分反映单位(小区)绿化美化面貌的彩色7寸照片8张;

4、单位(小区)绿化建章立制情况简介;

5、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文本,园林绿化管理情况总结。

第四条 申报时间

市级花园式单位(小区)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份。

第五条 考核命名

各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市级花园式单位(小区)初审和上报工作,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进行考核,合格的由市政府命名并授牌。对符合省级花园式单位(小区)评选标准的,将择优推荐参加省级评选。

第六条 动态管理

市级花园式单位(小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保留其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市级花园式单位(小区)荣誉称号。

第七条 临沂市市级花园式单位(小区)评选标准,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6日起实行。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133号),《临沂市市级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小区申报与评审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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