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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hbj/2021-0000064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抽查计划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第三次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暨复工复产帮扶行动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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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行动,推进环境执法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效能,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按照《临沂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行动内容 全市所辖县区。内容包括:1.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发证登记情况回头看;2.消耗臭氧层物质污染防控情况;3.土壤污染防治情况。 二、实施时间和人员分组 执法行动自2020年9月3日至9月14日,共12天,其中集中培训1天,现场执法10天,梳理汇总检查情况1天。本次执法行动共组织3个检查组,成员主要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和山东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组成,根据执法行动内容要求和开展情况,可临时抽调市局相关科室人员参加,部分检查组可由媒体记者视情跟踪报道。 三、检查方式和数量 采取机选摇号的方式从填报的“双随机、一公开”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重点检查对象和一般抽查对象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合理的抽查比例。检查数量每个检查组15家左右。 四、检查、帮扶要点 (一)检查要点 1.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发证登记情况回头看。一是排污单位是否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层级管理、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进行整改。二是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是否与实际一致,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排污口规范化情况等。三是核实辖区内禁止核发类企业生产状态。 2.消耗臭氧层物质污染防控情况。一是查看组合聚醚生产、销售及聚氨酯泡沫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要求申领使用配额许可证或进行备案,是否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二是核查组合聚醚生产、销售及聚氨酯泡沫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含CFC-11组合聚醚的行为,核查冰箱冷柜、冷藏集装箱、电热水器等聚氨酯泡沫生产企业是否落实《关于禁止生产以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冰箱冷柜产品、冷藏集装箱产品、电热水器产品的公告》要求;三是由监测人员负责对涉ODS物质取样监测。 3.土壤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一是是否与属地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是否向社会公开;二是是否制定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并实施,是否将自行监测结果报送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并公开,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现象等;三是是否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是否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四是涉及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是否制定了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所在县、区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五是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是否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六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关法律义务是否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二)帮扶要点 1.科学分类指导。因企施策,精准帮扶。严格掌握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采取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不同行业类别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坚决防止“一刀切”。 2、差异化执法。借助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实行差异化执法。对环保管理水平先进、环境信用评价良好、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和保障民生类项目、新旧动能转换重点工程等,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3、包容审慎监管。严格执行《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临环发〔2020〕21号),对列入的轻微违法免于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初次违法及违法情节轻微且立即整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采取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可免于或从轻处罚。 4、开展守法宣传服务。为企业守法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培育、提升企业自觉守法的意识和能力,助力企业更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5、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按照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中《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要求,因地制宜结合“四减四增”、新旧动能转换等工作,将环保管理水平先进、环境信用评价良好、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统筹考虑纳入正面清单,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 五、工作流程 (一)行动筹备阶段 1.信息收集。对监控中心、综合执法支队等科室(单位)填报的执法问题线索等相关内容,分门别类进行分析、汇总、审核,及时录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动态信息库环境综合执法子系统。 2.机选摇号。开展综合执法行动前3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进行分组后对名单进行封存,待开展现场检查时交各检查组进行开封。 (二)行动实施阶段 1.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根据不同的检查内容,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综合执法系统移动端APP,分别填写相对应的《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件1),并及时提交。监测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负责取样监测。检查结束后,建立帮扶检查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将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转交本县区排污许可管理科室进行数据比对复核。 检查中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检查组应及时固定证据,保存相关资料,规范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交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重大案件即报综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 2.问题交办。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每日向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交办(见附件2)。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自反馈之日起7日内向执法支队报送查处、整改结果。 (三)整改提升阶段 1.跟踪督办。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线索提供来源分别反馈相关职能科室(单位),相关职能科室(单位)和综合执法支队分别对整改成效和处罚结果进行跟踪调度督办,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2.通报曝光。对问题查处不到位或未按要求整改的,进行全市通报。 3.结果运用。对通报后仍未按要求查处办理或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未能按期完成整改、虚假整改、后期监管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严格量化并依据《山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进行严肃追责。 (四)行动结束阶段 1.相关职能科室(单位)和综合执法支队根据问题整改成效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形成单项工作报告,由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形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第三次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暨复工复产帮扶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2.信息公开。执法行动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执法行动成果,达到查处一起、警醒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 3.整理归档。各检查组、相关职能科室(单位)和综合执法支队在综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将现场检查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立案处罚文书、影像资料(一企一档)、督办单、县区整改情况、后督查情况等资料整理归档,统一移送执法支队综合科存档。 六、相关要求 (一)采用“四不两直”检查方式。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独立调查方式,可采用突击检查和夜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 (二)严格执行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各检查组指定1名信息员,每日检查结束后次日向综合执法支队报送检查情况(协同办公账户: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环境监察科),检查结束后每组至少报送1个典型案例。 (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纪律要求。 七、后勤保障 1.差旅经费、车辆由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统一保障。 2.出差人员应当遵守《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公务出差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出差人员应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租车司机食宿费用自理。 总信息员:朱勤亮,联系电话:7206186,18053976129 技术保障:王昭志,联系电话:7206186,15954079971 后勤保障:高建兰,联系电话:7206178,18053976126 材料汇总:肖中华,联系电话:7206186,18053976128 宣传报道:王浩锦,联系电话:7206125,15866929777 行政处罚:王浩锦,联系电话:7206125,15866929777 附件:1.现场检查记录表 2.综合执法行动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反馈表 3.抽取执法人员及任务分组
临沂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0年8月25日
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 (一般工业污染源)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
附件2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行动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反馈表
附件3: 抽取执法人员及任务分组
第一组 组长:宋春雨,联系电话:18053976122 成员:刘兆峰、杨贺、监测人员一名 区域:罗庄区、经开区、郯城县、兰陵县、临沭县
第二组 组长:肖中华,联系电话:18053976128 成员:朱勤亮、王昭志、李鹏、监测人员一名 区域:河东区、临港区、沂水县、沂南县、莒南县
第三组 组长:杨中海,联系电话:13853911026 成员:王宏刚、寇世伟、监测人员一名 区域:兰山区、高新区、平邑县、蒙阴县、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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