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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hbj/2022-0000125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抽查计划 发布日期 2022/01/3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2022年度临沂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2022年度临沂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鲁环字〔2021〕31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环字〔2021〕233号)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修订并印发山东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鲁双随机办〔2021〕3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深化“放管服”改革,将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检查、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抽查情况及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内容

抽查基础

建立健全“一单两库”(“一单”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两库指检查对象信息库、检查人员信息库),并加强管理维护。“一单两库”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基础,各抽查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分局加强对两库的日常维护,按照在编在岗人员变动情况、检查对象增减情况以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对两库进行调整完善。

 (二)抽查范围

生态、水、大气固化、辐射等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执法支队开展以下事项检查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三)抽查实施

1.抽查流程确定检查任务—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并公示—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移交或处罚)—形成工作报告。

2.具体分工:执法支队牵头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涉及计划性污染源检查事项抽查任务,机关各相关科室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报送至执法支队。抽查对象可由市局、各分局分别抽取、分级实施,也可由市局抽取,派发分局实施。

3.工作要求:(1各单位要确保抽查质量,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市局可从各分局当年度已抽查的被检查对象中,再次进行抽查检查;各分局在抽取被检查对象时,同一年度中已由市局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同级各单位拟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应组织内部联合抽查。部门联合监管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鲁双随机办〔2019〕3号)组织实施。2已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可调整更换。因专业性强等原因,在符合检查人数要求的前提下,可选配辅助人员参与检查。3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执法机构按照相关公开要求,将每季度随机抽查检查情况,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通过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及频次

按照2022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随机抽查采取定向和不定向两种方式。在特定时段,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开展检查时,可以按照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采取不定向方式,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各分局于每季度15日前抽取污染源名单,按照每季度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5%,一般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至少1次,矿井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开展抽查(检查对象数量以智慧监管系统为准,检查结果录入该系统);在满足抽查比例的前提下,各分局按照智慧监管系统中健康体检分数,对低风险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具备非现场监管条件的以非现场监管方式为主,中风险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一般应进行现场检查,高风险监管对象每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国务院和省、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大部署,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对检查中忠于职守、履职履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严格责任落实。检查人员执行抽查任务时不得少于 2 人,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鲁政发〔2019〕10号关于市场监管领域各级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可以免除行政责任和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纪律约束。

(三)做好帮扶指导。各有关单位在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时,应同步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帮助检查对象主动提升自身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切实克服简单化、“一刀切”的倾向。

  附件:2022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

附件

2022年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依据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事项分类

1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每季度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5%、每季度一般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市局、各分局

部门内部

2

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应用单位,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情况,辐射事件和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7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十一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六条。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市局、各分局

部门内部

3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等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等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

市、县(区)级相关部门

部门联合

4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市、县(区)级相关部门

部门联合

5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1.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违反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污水处理工艺及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建设规范化排污口、未按要求安装及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出水水质超标、污泥处置不规范、运行台账记录不规范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2.通过检查设施运行状况,查阅运行台账资料等形式,查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理、污泥管理、生产运行管理、台账管理、能耗及成本、水质与检验等工作环节是否规范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市、县(区)级相关部门

部门联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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