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索引号 | 1360274559/mzj/2022-0000019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申报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2/08/16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条件和申领范围(2022) |
|
根据《临沂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民〔2020〕21号)和《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公安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民函〔2021〕10号文文件的通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条件和申领范围如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验证材料为由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重病指参照临沂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规定,符合本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条件,并已享受报销。验证材料为医保部门出具的重特大疾病信息查询回函。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验证材料为刑事判决书、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验证材料为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儿童失联父母的回函。 5.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死亡验证材料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验证材料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失踪判决书。 7.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8.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