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意见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日
临沂市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意见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31号),进一步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和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建设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信息化为手段、专业化服务为支撑、医养康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宜、覆盖城乡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大力推动养老服务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持续改善,满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养老的愿望和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力度
1.加强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每年将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老年人口增加和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投入比例。统筹使用各级投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相关资金更多用于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慈善捐款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格局。
2.深化简政放权。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县区内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实现一次注册、多点运营。新设立的服务网点由运营地县级民政部门参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办法实行备案制,不再另行注册登记。
3.强化绩效考核。加强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绩效考核,建立工作台账,量化任务指标,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定期总结检验试点经验成果。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安全使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科学规划建设利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1.强化规划约束。将市、县(区)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市、县编制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2020年底前,所有县区全部出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2.落实配建标准。实施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三年行动,严格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确保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小区(2014年6月及以后批准规划)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老旧小区(2014年6月前批准规划)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调剂解决。2020年底前,力争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70%;2022年底前,达到100%。
3.规范管理使用。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委托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使用。2020年底前,力争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综合利用率达到70%;2022年底前,达到100%。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中的职责分工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临沂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办法》等文件要求确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优化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1.加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整合各类社区服务资源,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加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力度,鼓励有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成嵌入式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补助条件的,按有关政策给予补助。鼓励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由政府实施的,应采取无偿或低偿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运营。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2020年底前,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40%、60%;2022年底前,分别达到100%、90%。
2.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优先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按照鲁政办字〔2016〕22号和临政办发〔2016〕33号规定给予经费奖补。将社会力量举办、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纳入家政服务业、扶持社会组织等政府政策扶持范围,积极落实国家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发展给予房租、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优惠。统筹利用中央和地方养老补助资金,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具体优惠政策另行制定。2019年后新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比例要达到40%以上。2021年底前,每个县区培育(引进)具有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连锁化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龙头企业(社会组织)不少于4家,全面建立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
3.培育打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龙头品牌。支持专业服务精准、地方特色鲜明、品牌信誉良好的大型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走专业化、标准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道路,承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品牌推广等职能。支持家政、物业等企业组织拓展服务领域,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2020年底前,每个县区至少培育和打造1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龙头品牌。将优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牌列入全市品牌培育计划,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品牌临沂”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 》(临政发〔2018〕5号)规定和相关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扶持。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1.完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发挥临沂凯旋医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医疗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带动作用,制定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规范,建立统一明确、操作性强的服务标准、服务监管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快养老服务标准的推广应用,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诚信经营、规范运作。鼓励推广使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服务合同管理,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2021年底前,基本形成包含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支撑保障的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
2.建立质量监管机制。开展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测分析、发展评价和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使用政府提供服务用房、落地后3个月内不开展服务、转让转包服务或经评估服务质量不达标、内部管理不规范、服务对象不满意的养老专业服务组织,及时予以调整清退。2020年,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与服务规范》(DB37/T2723-2015)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达到30%;2022年底前,达到100%。
3.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市、县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明确服务项目、供给对象、供给方式、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主体,公开辖区内养老服务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服务资源、标准规范、等级评定等基本信息。
4.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及时公开评估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养老服务设施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奖补标准为农村幸福院一星级5000元、二星级1万元、三星级2万元;日间照料中心一星级5000元、二星级1万元、三星级1.5万元、四星级2万元、五星级3万元;养老机构三星级3万元、四星级5万元、五星级8万元(不含省直管县)。2020年,所有县区全部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
5.发挥行业协会推动作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支持各级成立养老服务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咨询、行业自律、标准制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2020年,指导成立全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
6.建立养老服务综合协调监管机制。严格按照《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做好养老服务领域失信名单的认定、共享、公示、修复工作,相关部门依法对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协调发展
1.发挥养老机构“溢出效应”。鼓励养老机构参与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加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牌子,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2020年底前,力争40%的养老机构能够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周边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
2.提升养老服务设施居家辐射能力。支持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专业服务组织,将养老服务延伸到家庭,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规范化、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面向独居、高龄、经济困难等特殊居家老年人开展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2020年底前,全市基本建立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实现90%以上老年人能够享受在社会化服务帮助下的自助式居家养老。
3.开展助老食堂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发挥资源优势,探索开展城市社区助老食堂、农村老年餐桌试点,突出公益属性,兼顾微利,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助餐服务,重点保障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失智、留守等特殊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积极引导社区居委会、餐饮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多方参与,建立以社会化、品牌化、连锁化运营为主的多元化投入经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符合条件的助老食堂、老年餐桌给予相应补助。市级统筹利用上级补助资金对开展效果好、老年人满意度高、运营可持续的助老食堂、老年餐桌给予奖补。
4.巩固发挥家庭养老功能。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2020年起,全市每年培训1000人。结合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落实,探索开展养老机构家庭照护床位试点,让老年人在家享受与入住机构同等的养老服务,重点保障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失智、失独、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市级统筹利用上级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照护床位给予一定补助,并将其纳入养老机构责任险保障范围。2021年底前,全市设立家庭照护床位200张。
5.倡导开展互助养老。支持单位、团体、家庭、个人利用自有房产和其他资源设立养老互助点,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养老,为老年人提供互帮互助、休闲娱乐的平台。2021年底前,全市建设养老互助点1000处。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加大院校培养力度。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依托临沂大学、山东医学专科学校等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积极协助申报院校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100万元一次性省级财政补助。对养老服务专业学生给予优先办理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奖(助)学金倾斜等优惠照顾。
2.加大在职培训力度。引导养老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设立养老护理员和社工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全市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提升行动,面向养老管理服务人员、家庭照护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志愿者开展政府补贴性线上线下培训和技能指导。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修订版)》,加快建设养老护理员队伍,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要内容,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2020年底前,养老院长、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达到100%,建立常态化培训提升机制。自2020年起,每年培训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330人。
3.加大激励奖励力度。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选手推荐申报“临沂市技术能手”,并给予相应奖励。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实现工资待遇与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医护人员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立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特点的薪酬增长和补助激励机制,落实养老专业人才入职奖励和职业技能奖励。
4.支持志愿服务开展。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志愿者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加大养老服务志愿者培训力度。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特长和作用,实施社工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行动,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物质扶助、志愿服务。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2020年底前,建立“时间银行”、“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记学分”等互助志愿服务记录和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建立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兜底服务制度
1.健全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重点保障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失智、失独、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小额定向公益慈善项目等形式引导企业、团体、个人捐资,为特定老年群体购买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2020年底前,市县两级制定并发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2022年底前,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全部县区。
2.开展适老化改造工程。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养老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补贴。2020年底前,结合打赢脱贫攻坚战,各级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3.建立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情况筛查摸底,建立数据库,制定服务清单。以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失智、失独、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农村特殊老年人为重点,进一步核实底数,落实包帮责任人,采取上门探视、电话问询、居家照料、事务代办、志愿服务、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大关爱巡访频次,落实关爱服务措施。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发展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1.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采取政策补一点、社会捐一点、村里筹一点、个人交一点的方式举办农村幸福院,加强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县级可视当地农村幸福院运营状况,按服务老年人数量给予一定扶持。采取养老机构或社会力量托管运营、建设“老年房+农村幸福院”、购买农村公益岗、设立运营补贴等多种方式,提升农村幸福院综合利用率,推动建立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2020年底前,95%的农村幸福院实现规范运行管理,农村幸福院或日间照料服务功能覆盖全部农村社区。
2.提升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改造提升三年行动,全面改善设施环境,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农村其他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失智、留守等特殊老年人提供日托和上门养老服务。对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逐步关停撤并,改造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或农村互助养老设施。2020年底前,现有县级(区域)供养服务设施照护能力大幅提升,敬老院法人登记率达到100%。2021年底前,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2022年底前,所有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
3.创新农村集中居住养老新模式。开展农村老年人相对集中居住养老试点,统筹农村幸福院和养老周转房建设与管理,打造兼备集中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院,实现居住、就餐、娱乐、医疗服务等“一院多能”。新型幸福院由村级履行主体责任,乡镇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研究制定管理使用办法,充分利用财政补助、志愿服务、爱心捐赠等多种方式,加大扶持力度,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示范样板。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新型农村幸福院,民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予以支持。2020年底前,确保试点的1045套新型老年周转房全部完成验收并规范使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九)推广应用“互联网+社区居家养老”
1.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深化智慧养老创新发展,统筹全市12349养老服务热线,依托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信息化手段整合老年人需求信息和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建立统一管理、综合开放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财政部门根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综合利用和运营情况予以运营补助。2020年底前,养老信息平台服务覆盖所有县区。2021年底前,健全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信息平台为手段、满足老年人各种养老服务需求、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市县乡村四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2.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服务功能。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省养老“两台一网”等平台以及大数据、公安、卫健、人社、住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的数据对接,共享户籍、不动产、医疗健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资源。2020年底前,建设成具有养老服务行业监管、统计分析、服务提供、绩效评估、成果展示和宣传推介等功能,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功能完善的综合性养老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3.推广应用智慧养老服务产品和技术。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充分利用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经营发展智慧养老服务产品,重点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需求。通过智能手机和APP应用提供健康监测、智能家居、紧急救援、商品代购等服务项目,根据老年人需求,积极开展“点菜式”就近便捷居家养老服务,同时建立服务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深化医养融合发展
1.开展老年人健康摸排活动。对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专项基线调查,摸清老年人身心健康状况、疾病谱及健康危险因素水平,建立健全健康档案。2020年底前,全市老年人健康养老管理服务实现全面覆盖。
2.加快护理型床位建设。做好护理型床位发展和监测工作,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2020年,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护理型床位认定统计,年底前,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40%以上;2022年底前,占60%以上。
3.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参与。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托管或连锁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机构转变服务模式,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分层分类设计签约服务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集医疗、养老、护理于一体的居家健康养老服务。60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每人每年130元,各级财政要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标准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助标准,从新增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重点向家庭医生团队倾斜。到2020年底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所有常住老年人群。
4.整合社区居家医疗养老服务资源。充分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社区服务资源,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机构合作,完善提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管、慢性病疗养等功能,建立就诊绿色通道。发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桥梁作用,依托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综合、便利、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2020年底前,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周边医疗机构实现“嵌入式”发展或签约全覆盖;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就医绿色通道,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病科的比例达61%以上,二级以上公立中医类医院开设康复科、治未病科的比例达到100%。
5.完善居民养老医疗保障措施。完善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指南,扩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药目录,延长配药量,延伸处方,规范居家养老、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内容,方便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医养。制定健康管理、远程监测等新增服务的收费标准,提高家庭诊疗服务项目标准。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范围。全面落实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临沂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调整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领导,紧密围绕试点任务,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积极探索创新,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先进做法和典型案例,为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积累经验。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快《临沂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立法进度,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作为重要内容,力争2021年出台。制定出台贯彻鲁政办发〔2019〕31号的文件,明确发展思路、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将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作为重要内容。2021年,在规划布局、设施配建、资金扶持、标准规范等方面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健全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政策体系。
(三)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养老服务行业的政策措施和试点改革工作开展情况,促使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和试点改革工作,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总结推广各县区试点工作经验做法,通报奖励优秀养老服务品牌、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人员,大力弘扬敬老、爱老、养老、助老、孝老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20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