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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0-000021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5-09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2020年5月9日)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以下规定。

一、总则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行业领域内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二、党委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

(三)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

(四)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五)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

(六)推动纪委监委、组织、宣传、政法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七)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三、党委有关部门职责

(一)纪委监委职责

1.依规依纪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2.参与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工作的调查处理,负责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背后存在的腐败等问题进行查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组织部门职责

1.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和选拔、任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2.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课程。

(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职责

1.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根据上级有关要求调整完善相关体制。

(四)宣传部门职责

1.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舆论监督。

(五)统战部门职责

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优势,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工商联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

(六)政法部门职责

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理重要内容,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的权重。

(七)群团部门职责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组织深入开展“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活动。各级团委、妇联等,都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政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二)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三)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

(七)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八)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和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各县区(含高新区,下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巡查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3.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对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牵头督促县区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4.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6.负责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7.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8.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2.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3.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4.负责能源行业管理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5.在职权范围内,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煤矿工程质量监督和压煤建筑物搬迁管理工作。组织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整改。

6.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执法检查。

7.履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牵头负责电力行业(含国家统调电厂即国家能源局系统监管的入网电力企业、地方热电联产企业、企业自备电厂等)安全生产监管;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体系。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权限内电力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1.负责工业行业管理,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全市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负责化工行业管理工作。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向高端化、功能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推进化工园区优化升级,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

3.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销售和相应储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全市军品指令性计划的实施,掌握、分析军工生产动态。负责海洋工程装备、船舶、核电装备行业管理工作。

4.地方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提出意见。

5.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

(五)教育部门职责

1.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指导职业院校开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职业教育。

4.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5.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区相关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6.对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行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告知有关部门查处;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从事危险性劳动的行为。

7.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牵头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专项治理,加强日常监管。

(六)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七)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查处工作中发现的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移送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刑事犯罪行为。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6. 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依法发放校车标牌;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7.指导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8.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八)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1.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

2.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负责对市政府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4.依法受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九)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编制安排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

2.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配合做好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的工作。

2.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3.指导技工学校安全工作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要求实施情况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5.对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

1.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和超层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2.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3.对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牵头联合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

4.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和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

5.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1.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2.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对市政公用事业(含供水、供热)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单位内部作为燃料用途自用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6.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限额以下乡村住房安全工作。

7.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督促、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8.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9.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三)城市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城镇环境卫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负责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安全进行管理。

3.对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城市公共停车设施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4.对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城市排水及城市污水处理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城市园林绿化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有关城市公共空间和有关城市地下空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督促、指导市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做好职责范围内滨河景区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所辖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家海事部门管辖范围除外)。

3.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市铁路交通和民用航空发展服务中心,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4.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按职责做好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5.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对职责范围内的公路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6.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负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安全管理,负责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安全管理。

7.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8.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抗震救灾、防汛等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交通保障工作。

(十五)水利部门职责

1.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2.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

4.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5.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6.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六)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1.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渔港及渔港水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

5.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七)林业部门职责

1.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置工作。

2.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草原(地)、湿地、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和林场、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八)商务部门职责

1.指导、监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监督拍卖、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指导、监督会展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牵头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点。

6.负责职责范围内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九)文化和旅游部门职责

1.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2.对营业性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艺术品经营场所和旅行社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4.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5.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

6.负责全市文物行业监管工作。指导、检查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和消防、技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验收文物安全技防工程,申报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项目。

7.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卫生健康部门职责

1.负责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二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1.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3.组织或者参与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二十二)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1.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2.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化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二十三)体育部门职责

1.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2. 对举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进行安全管理。

3.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对参加训练、比赛用的体育运动船艇、枪支进行安全监管。

(二十四)统计部门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统计工作。

2.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

(二十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2.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4.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成品油行为。

5.依法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7.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8.组织制定和发布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六)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1.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和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2.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协调人防应急指挥系统与政府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指导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

3.组织协调审核人防工程的报废、拆除。

4.参与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七)粮食部门职责

1.负责粮食流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承担市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3.指导粮食加工业发展,着力加强安全生产。

(二十八)气象部门职责

1.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对权限内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权限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九)烟草专卖部门职责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十一)供销系统职责

1.负责供销系统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三十二)经开区、临港区管委会职责

1.将安全生产纳入园区总体规划。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2.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责任,将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到具体项目、企业中。

3.明确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日常服务和管理,配合做好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工作。

(三十三)铁路、民航、银行、保险等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中央驻鲁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鲁政办字〔2018〕76号)等要求,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十四)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五)在船舶和水域安全监管方面,乡镇辖区内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一般河道、水库的安全监管由所在地政府及水利部门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乡镇(街道)渡口渡船的属地安全管理职责。

在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各乡镇(街道)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履行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在农村县乡道路安全监管方面,各乡镇(街道)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承担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关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在消防安全方面,各级应急、消防救援、住建等部门、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其他方面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委编办牵头、市应急局等部门参与,提出明确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确定。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与本意见涉及的部门职责划分不对口的,据实界定。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部门列出监管清单,建立清单公示制度,加强调度、考核、督促、通报。

六、基础网格安全生产职责

基础网格要把本网格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主要职责是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及时报告、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专职管理员、网格长和协管员要细化分工,落实责任。

七、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问题及时决策。各级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领导干部下矿井、下车间督导检查制度,市级领导每2个月至少1次,县级领导每月至少1次。

(三)建立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制度。各县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市政府每年向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五)各级党委及其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纪律处分规定追责问责。

(六)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1.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2. 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3.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4.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5.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七)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各县区党委、政府一年内辖区发生2起及以上死亡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其单位及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一年内辖区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其单位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文明单位创建等各类评选中获得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的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其单位及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其单位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文明单位创建等各类评选中获得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的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乡镇(街道)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施“一票否决”。以上所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均含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不含道路交通事故。省、市对“一票否决”另有阶段性加严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的,事发地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作出检查。凡发生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原则上,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负有重大领导责任的县区分管负责人,责令停职检查,待事故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九)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3.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4.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5.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八、其他规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28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沂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办字〔2017〕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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