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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1-000005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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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1.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制。2021年6月底前,进一步优化完善市、县区、街镇三级生态环境委员会工作机制。出台市直有关部门及上级驻临沂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明确各级财政环境治理支出责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力度。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在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权重,在部门绩效考核中体现对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的考核。将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3.推进“三线一单”成果落地。2021年6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成果审核,明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出台落实意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生态环境规划编制、环评批复、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直有关部门) 4.推进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改革实施。2021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回头看,实现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全覆盖,强化证后监管,建立排污许可与环评、执法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推进企业自律守法。推进排污企业实行自我申报、自我治理、自我管理、自我监测、自我公开、自我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办法,监督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6.发挥群团和社会组织作用。2021年6月底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制定措施,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发起低碳行动。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环境标准政策制定,推广先进、适用治污技术,强化行业自律。(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市生态环境局) 7.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培训内容,向社会发放生态环保宣传册。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环保监督方式和渠道。加强生态环境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开展评选命名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基地、科普基地、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活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市妇联、市教育局) 8.引导公民履行环保义务。推进沂水、沂南、费县、平邑等县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2022年年底前,中心城区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县区至少有一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2025年,中心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各县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细化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措施,科学管理、长效机制、习惯养成效果明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 9.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制。2021年6月底前,完善《临沂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协同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与公检法、应急管理等多部门并联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应急局) 10.完善环境信访举报机制。2021年6月底前,修订《临沂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建立有效的监控数据及信访、举报、舆情反映问题的处置后督查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11.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2021年6月底前,完善沂沭河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市际联防联控机制,实施联合执法监测、协同处置污染。2021年年底前,临沂市建成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库。(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年底前,依托化工园区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全市所有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化工监控点)全部建成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年底前,完善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基本建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利用、处置网上平台。防范化解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12.加快推进智慧环保建设。依托全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生态环境主题数据库,2021年6月底前,完善临沂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建设;2021年年底前,依托临沂市政务云和天河超算淮海分中心等大数据平台,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智能化、科学化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大数据局) 13.进一步推进环保审批“放管服”改革。2021年6月底前,除涉及生态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项以及跨县区的事项外,实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市县同权。更新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建立“放管服”长效执法监管和高效服务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1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干部队伍政治建设和专业培养,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做好干部交流工作,全面提升依法治理能力,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强化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 15.推进规划、政策环评制度实施。在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制定我市落实意见,明确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工作流程和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 2021年年底前,开展生态环境重大政策统筹评估试点和重要经济、技术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6.完善环境规范标准落实制度。2021年年底前,出台临沂市落实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意见,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完善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反馈和评估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17.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2021年年底前,完成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确权,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启动二氧化碳2027年达峰行动,推进发电行业碳排放交易相关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18.建立绿色金融体系。2021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临沂市绿色金融发展实施意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19.积极培育生态环保产业。2021年6月底前,出台支持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初步建立生态环保产业统计调查制度。2021年8月底前,出台《临沂市“十四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打造2-3处生态环保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20.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管家等环境治理模式,2021年年底前,完成全市5处以上工业园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在化工、冶金等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沂银保监分局) 21.加强环保政务诚信建设。建立环保政务失信记录,及时将记录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强化环保政务信用信息使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22.加强企业环境信用建设。2021年6月底前,修订《临沂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依法依规认定、共享、发布排污企业和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黑名单”,对“黑名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并提供退出和权益保护渠道。(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23.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以生态环保产业项目为抓手,强化绿色技术产学研协同攻关,加大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完善绿色技术创新引导机制,进一步优化法治、政策、融资环境,形成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产业发展贯通融合的绿色技术创新局面。(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24.推进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大原始创新项目、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项目和重大创新平台纳入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范围。积极争取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试点,鼓励争创上级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 25.加强生态环境智库建设。在各级民主协商、决策咨询等领域充实生态环境保护专家,2021年年底前建立临沂市生态环境智库,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建立面向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软科学课题研究制度,推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政策创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及本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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