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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gtzy/2020-0000060 发布机构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目录 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0/07/1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临政办字〔202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8日

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工程准备

3.3 预案准备

3.4 物资队伍准备

3.5 转移安置准备

3.6 救灾救助准备

3.7 防汛抗旱检查

3.8 技术准备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4.3 市防指防汛预警

4.4 市防指抗旱预警

4.5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应急响应启动

5.3 防汛应急响应

5.4 抗旱应急响应

5.5 应急响应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物资保障

6.4 人员转移保障

6.5 供电保障

6.6 能源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保障

6.9 治安保障

6.10资金保障

7 后期工作

7.1 调查评估

7.2 善后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9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市防指下设两个分指挥部,分别是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利工程防指)和市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城市防指)。

2.1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市防指指挥,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军分区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武警临沂支队、市气象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市应急局负责同志任秘书长。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林业局、市水文局、市供销社、市地震台、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供电公司、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沂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中石化临沂石油分公司、中国人寿临沂分公司、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临沂车务段、临沂工务段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1 市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临沂军分区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组织指导市广播电视台、临沂日报等媒体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等生产组织,对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给予特别保护。指导工业企业安全度汛和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防汛安全,做好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城市建成区应急供水工程实施。督促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地下车库等易积水区防洪排涝工作;加强汛期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安全督查工作;指导汛期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组织指导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

市城管局负责市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做好城市防汛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抢险;督促城区建筑垃圾清理和市内路面垃圾杂物清除。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水利局负责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按职责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发布水情旱情及洪水预报;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水利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置和水毁修复,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县、乡镇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政和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港口管理,做好渔船和水产养殖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汛期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重要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防汛物资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调配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应急局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调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生态林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林区减灾工作。

武警临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市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参与较大及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沂沭河直管河道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沂河、沭河等直管工程的防洪预案;负责沂沭河等直管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调度运用;组织开展沂沭河直管河道、堤防的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沂沭河直管河道的防洪抢险工作;组织开展沂沭河直管防洪工程的应急处理、水毁工程修复。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及实测信息,按职责发布水情及洪水预报。

市供销社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提供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物资。

市地震台负责市内地震的监测、预测,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负责临沂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及时协调所需飞机,优先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和设备;做好人工增雨的航空协调工作。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临沂分公司负责所辖高速公路交通设施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客运车辆运输受灾群众及防汛抢险人员。

临沂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市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联通临沂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中石化临沂石油分公司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所需油料物资的调拨供应。

中国人寿临沂分公司负责投保群众因洪水灾害发生人身伤亡的理赔工作。

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负责投保财产因洪水灾害造成损失的理赔工作。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车务段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和设备。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工务段负责所辖铁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和损毁铁路设施抢修。督促相关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协助地方做好就近区域的防汛抢险工作。

2.1.3 市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1.4 市级分指挥部职责

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含沂沭河直管工程)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城市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城管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按照“三定”方案设置防指办事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专家组

各级防指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台风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言献策,参加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会商,参与重大工程险情分析研究、方案制定和处置,协助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知识培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当发生重大险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地方抗洪抢险。专家组汛期始终处于待命状态。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各级政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三定”规定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城市、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0〕2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县区、乡镇(街道办)、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县级以上政府要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准备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气象、沂沭河、水文等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市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地质灾害、洪水、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 工程信息

水利、沂沭河、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同级防指、政府,特别重要信息同时汇报上级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4.2.1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及实测信息,按职责发布水情及洪水预报。

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利及水文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发布预警,并报同级防指。应急部门按照同级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2 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以县级为主体,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县、乡政府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3 台风灾害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县区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组织危险区人员提前撤离避险。

4.2.4 干旱预警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按照职责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3 市防指防汛预警

4.3.1 预警等级:防汛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3.2 预警范围:全市行政区域或部分行政区域。

4.3.3 预警发布:市防指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市防指副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

4.3.4 防汛Ⅳ级预警(蓝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Ⅳ级预警(蓝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蓝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沂河临沂站流量达到4000~7000(不含7000)立方米每秒。

(3)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2000~3000(不含3000)立方米每秒;

(4)预计某条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5)预计某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蓝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Ⅳ级预警(蓝色)应采取的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有关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市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

(3)市广播电视台等市主要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县区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洪水调度,加强辖区内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查。预警范围内的乡镇防指根据水情、工情、险情安排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和防洪调度、群众转移避险工作。

(5)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按有关规定对各类防洪工程巡查检查,按照预案要求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并采取相应防守措施。

4.3.5 防汛Ⅲ级预警(黄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Ⅲ级预警(黄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黄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沂河临沂站流量达到7000~12000(不含12000)立方米每秒;

(3)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3000~5750(不含5750)立方米每秒;

(4)预计2条以上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5)预计1座大型水库,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黄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Ⅲ级预警(黄色)应采取的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救灾工作;根据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做好市级防汛队伍、物资调度准备,督导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工作。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市广播电视台等市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县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防汛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赴一线组织指挥或指导工作,根据预案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避险准备,重点防汛部位抢险人员集结待命,防汛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和运输准备。强化基层现场报汛制度。预警范围内的乡镇防指按有关规定,落实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及险情抢护、群众避险工作。

(5)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提高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并采取相应防守措施。

4.3.6 防汛Ⅱ级预警(橙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Ⅱ级预警(橙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橙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沂河临沂站流量达到12000~16000(不含16000)立方米每秒;

(3)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5750~8150(不含8150)立方米每秒;

(4)预计2条以上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且预计有可能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或流量);

(5)预计2座以上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橙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Ⅱ级预警(橙色)应采取的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充分做好市级防汛队伍、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支队、军分区、武警支队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3)市广播电视台等市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

(4)相关县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抢险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有关防汛抢险队伍在一线待命,加强防守巡查力度,及时控制险情,随时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准备。重大险情区域及时组织群众避险转移。

(5)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预案加强工程实时调度,加密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配合当地防指全方位做好各项抢险准备,发现险情及时预警、及时处置。

4.3.7 防汛I级预警(红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I级预警(红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红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沂河临沂站流量达到或超过16000立方米每秒;

(3)预计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或超过8150立方米每秒;

(4)预计某条重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

(5)预计2座以上大型水库发生超允许最高水位洪水;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红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I级预警(红色)应采取的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部署。市防指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促检查重要防洪工程调度、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消防救援支队、军分区、武警支队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市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抗洪救灾。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全面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准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3)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汛情通报。

(4)相关县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抗洪抢险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全力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有关防汛抢险队伍严阵以待,加强防守巡查力度,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5)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配合当地防指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4.3.8 预警等级调整:根据防汛形势变化,市防指办公室提出防汛预警级别变更建议,按规定程序签发调整。

4.3.9 预警解除:(1)主动解除:当防汛实际情况低于原防汛预警启动条件时,市防指办公室及时提出市级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市防指副指挥签发解除。(2)自行解除:当启动与防汛预警级别相对应或更高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防汛预警自行解除。

4.4 市防指抗旱预警

市防指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抗旱预警启动后,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级防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市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5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按洪涝、台风、干旱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防汛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防汛(抗旱)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响应级别。

5.2 应急响应启动

市防指根据气象、水利、水文、应急、城管、沂沭河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水旱灾害发生后,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I、Ⅱ级响应:市防指指挥签发启动。Ⅲ级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Ⅳ级响应:市防指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3 防汛应急响应

5.3.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县区启动Ⅳ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重要河道支流发生重大险情。

(3)某座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沂河临沂站发生4000~7000(不含7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2000~3000(不含3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5)2个以上县区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6)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过境或影响我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3)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4)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

(5)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6)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7)相关县区防指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

5.3.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县区启动Ⅲ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某条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3)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2座以上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沂河临沂站发生7000~12000(不含12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3000~5750(不含575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5)2个以上县区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6)预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过境或影响我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通报。

(3)市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县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

(5)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沂沭河、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

(6)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武警、民兵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7)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8)视情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9)相关县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各有关防汛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5.3.3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县区启动Ⅱ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沂河(或沭河)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2座以上小(一)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沂河临沂站发生12000~16000(不含1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5750~8150(不含815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5)2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6)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过境或影响我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通报。

(3)市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县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

(5)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沂沭河、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

(6)市防指视情建议市委、市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7)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8)视情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9)相关县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县区的市领导和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5.3.4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县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沂河(或沭河)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

(3)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4)沂河临沂站发生160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815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

(5)2个以上县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6)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过境或影响我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市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市委、市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属地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分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需要分洪时,由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署命令实施分洪。

(4)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武警、民兵参加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通报。

(5)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6)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7)相关县区防指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县区的市领导和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5.4 抗旱应急响应

5.4.1 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轻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1~0.6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或0~40cm深度的土壤相对湿度50%~60%之间。

(2)人畜发生轻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0%~15%之间。

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会商,气象、水利、农业农村、水文、应急管理等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旱情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防指指挥和常务副指挥,并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2)相关县区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抗旱工作,并将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

相关地区各级政府要根据旱情发生的季节,充分利用已有水源,组织农民抗旱保墒、保苗。或根据苗情状况,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组织应急打井、挖泉等措施,增加抗旱水源。关注饮水困难群众吃水情况,落实供水措施。

(3)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形势分析和对干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预测预报;水文部门要加强土壤墒情和地下水位监测;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情监测;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蓄水监测统计和水量动态变化,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信息。

5.4.2 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中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6~1.2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或0~40cm深度的土壤相对湿度40%~50%之间。

(2)人畜发生中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5%~20%之间。

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水文、财政、应急、石油、电力等部门参加,分析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加强抗旱工作组织领导,视情况召开全市抗旱工作会议;派出抗旱督导组赴受旱县区,督查指导抗旱工作;将情况及时汇报市委市政府。

(2)相关县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贯彻上级抗旱工作部署,落实区域内抗旱各项具体工作,并将抗旱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3)相关县区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抗旱救灾工作。采取设置临时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在河、库、汪塘截水、挖潜水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组织开采地下水。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运水。

(4)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气象部门密切注视天气变化,条件适宜及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水利部门科学管理调配水源,加强地下水开采技术指导;农业农村部门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抗旱技术指导;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抗旱资金;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报灾核灾工作;电力和石油部门及时为抗旱提供应急供电和用油保障。

5.4.3 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严重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1.2~2.1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51~75天,夏季31~50天,冬季61~80天或0~40cm深度的土壤相对湿度30%~40%之间。

(2)人畜发生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0%~30%之间。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及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部署抗旱措施。实施全市地表水资源统一调度,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调配,用水上实行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2)市县防指紧急制定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水库、闸坝所蓄水量,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有关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3)各级政府实行限水措施。可在一定区域内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4)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财政部门及时为救灾提供应急资金;交通运输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卫健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要维护社会稳定;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4 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特大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2.1~4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75天以上,夏季50天以上,冬季80天以上或0~40cm深度的土壤相对湿度小于等于30%。

(2)人畜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30%以上。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市领导、市防指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将情况上报省防指、省政府。市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宣布本辖区内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市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派出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市防指及相关部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根据需要随时在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市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和执行上级抗旱指示,要不等不靠,调动社会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抗旱紧急期,地方政府可视抗旱工作需要,在辖区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3)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安排,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5.5 应急响应终止

5.5.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市气象部门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市无明显影响。

(2)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沂河、沭河控制站流量已回落至警戒流量以下。

(3)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5.2 市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5.5.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当地应急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3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4 人员转移保障

(1)人员转移工作由灾区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2)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5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6 能源保障

能源部门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8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救治工作。

6.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0 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7 后期工作

7.1 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7.2 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县区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指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各级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1.1 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 骨干河道:沂河、沭河。

重要河道:东汶河、祊河、蒙河、邳苍分洪道、分沂入沭、汤河、燕子河、吴坦河、西泇河、新沭河、温凉河、梓河、涑河、柳青河、李公河、南涑河。

10.1.3 大型水库:岸堤水库、跋山水库、沙沟水库、唐村水库、许家崖水库、陡山水库、会宝岭水库。

中型水库:刘庄水库、施庄水库、双河水库、长新桥水库、小马庄水库、考村水库、石泉湖水库、相邸水库、大山水库、黄土山水库、张庄水库、朱家坡水库、黄仁水库、寨子山水库、昌里水库、吴家庄水库、公家庄水库、杨庄水库、大夫宁水库、安靖水库、上冶水库、马庄水库、龙王口水库、古城水库、书房水库、石岚水库、寨子水库、高湖水库、凌山头水库、龙潭水库、刘大河水库。

10.1.4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5 区域农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法。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计算公式如下:Ia=

式中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10.1.6 市级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轻度干旱:0.1≤Ia<0.6;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中度干旱:0.6≤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严重干旱:1.2≤Ia<2.1;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10.1.7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10.1.8 城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临政发〔2018〕7号)同时废止。

(2020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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