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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19-0000072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18/10/2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长效机制,保证准备工作充分,应急反应灵敏、有序、高效,有效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

(5)《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政发〔2015〕11号)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充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在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3)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建立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模式,市级负责处置重大以上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区级负责处置较大和一般城区排水突发事件,街道(社区)负责排水防涝事件先期处置、基层动员等基础工作。

(4)公众参与,快速反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力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动员、各方参与、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临沂城区范围内市政雨污水管渠、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以及污泥处置等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涉及本市范围内因暴雨、洪涝等灾害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临沂市防洪应急预案》、《临沂城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2排水状况

2.1排水设施基本情况

城区排水系统是城区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临沂城区已投入运行的排水设施主要有雨污水管渠、中水回用管网、闸坝、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厂等。

2.2排水风险分析

结合城区排水建设、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分类详见下表:

城区排水风险分析汇总表

分类

潜在风险

影响后果及危害程度

市政排水管网

排水管网内产生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

造成人员伤亡、破坏排水设施。

非法偷排泥浆或其它原因造成雨、污水干管堵塞、破裂。

污水溢流进入河道,污染河道水体;排水不畅造成城区大范围内涝。

排水干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

造成地面坍塌,影响交通,严重时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雨污水输送干管(渠)遭受破坏或非正常运行。

造成大范围污水冒溢或大范围内涝。

道路雨水口堵塞。

路面积水,影响交通。

雨、污水管(渠)检查井井盖损坏或被盗。

影响居民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严重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运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违规下井作业等。

造成工作人员伤亡。

雨、污水泵站

突然停(断)电。

雨、污水泵站非正常运行,造成大范围污水冒溢,或城区大范围内涝。

水泵等主要设备故障或受破坏。

污水处理厂

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

造成人员伤亡、破坏排水设施。

污水厂非正常运行或持续停运。

污水超标排放污染水体。

污泥处置厂

因运行出现故障,引起臭气扩散或浆体污泥外泄。

污染周边环境,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污水回用再生水厂及输水管道

回用水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或持续停用。

停水或居民接触后引起皮肤不适。

回用水输水干管受破坏或非正常运行。

造成回用水泄漏、停水或误用。

排水设施建设

排水设施建设过程中质量或安全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

城区内涝

因暴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或因洪致涝超过排水标准,现状排水设施能力不足引起城区积水和水浸。

造成大范围城区积水,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遭受损害。

3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城区排水运行管理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以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

3.1Ⅳ级(一般)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Ⅳ级(一般)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因市政道路雨污水管(渠)检查井井盖受破坏以及建设、运营单位违规作业等引起一般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中毒(重伤)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需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足,出现城区1平方公里以上2平方公里以下长时间的水浸,受灾人口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非正常运行,造成污水冒溢或部分区域内涝,受灾人口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4)造成设计规模在0.1万立方米/日以上2万立方米/日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线(管径DN600以下)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排水干管(渠)发生沉降,引起市政道路塌陷,导致城区内主要市政道路通行受阻;

(6)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400以上DN600以下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

(7)因污泥处置厂运行出现故障,引起臭气扩散或污泥外溢,污染周边环境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8)因污水回用处理设施和回用水输水管道损坏,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

(9)与排水有关的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2Ⅲ级(较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Ⅲ级(较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建设、运营单位违规作业等引起较大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重伤)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足,出现城区2平方公里以上6平方公里以下长时间的水浸,受灾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非正常运行,造成污水冒溢或局部内涝,受灾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设计规模在2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线(管径DN600以上DN1000以下)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排水干管(渠)发生沉降,引起市政道路塌陷,导致城区内主要市政干道交通中断通行;

(6)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600以上DN1000以下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

(7)与排水有关的其他较大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3Ⅱ级(重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Ⅱ级(重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建设、运营单位违规作业等引起重大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足,出现城区6平方公里以上12平方公里以下长时间的水浸,受灾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较大范围污水冒溢或较大面积内涝,受灾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设计规模在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管(渠)(管径DN1000以上)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1000以上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

(6)与排水有关的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4Ⅰ级(特别重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Ⅰ级(特别重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建设、运营单位违规作业等引起特别重大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30人以上、中毒(重伤)人数100人以上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5万人以上;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严重不足,出现城区12平方公里以上长时间的水浸,受灾人口10万人以上;

(3)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非正常运行,造成大范围污水冒溢或大面积内涝,受灾人口10万人以上;

(4)与排水有关的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对未达到上述Ⅳ级划分标准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按照一般抢修方式处理。

4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4.1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根据《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政发〔2015〕11号)要求,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下设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1名协助分管城市管理工作和1名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执行指挥由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担任。

4.2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对重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事后评估和善后处理;负责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信息的调度、综合、上报等工作。

(2)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事件突发地水体污染事故原因;开展受污染水体的污染应急监测,按有关规定发布事件突发地水体污染信息。

(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伤病员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开展现场伤病员救护、转运和院内救治;统计伤病员救治信息并按指挥部要求上报;组织疾病控制应急队伍指导;参与污水溢出区域风险评估和消毒方案制定。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市级各项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6)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受损排水设施的紧急处置、抢修,防止灾害扩大等工作;协助组织疏散、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和财产;协助组织消毒杀虫队伍对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污水溢出区域进行消毒。

(7)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发布干旱、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为事故现场提供附近区域的雨情、风向、风速等气象监测资料,制作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1-3小时专题预报和气象因素对污染扩散的影响评估,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8)市公安局: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救援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担负危及区域内外的警戒和封锁;对危及区域内外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协助对危害排水设施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事件进行排查分析,必要时立案调查,追查嫌疑人、肇事车辆和肇事企业;做好危及区域内外人员的维稳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在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下保障应急人员的输送和应急物资的运输。

(10)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急建设、抢险救灾等相关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核和资金安排。

(1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所需我市生产的工业应急物资储备和供应。

(12)市委宣传部:收集、跟踪舆论情况;针对突发事件实际情况提出新闻处置工作意见;指导突发事件主管单位撰写新闻通稿和发布新闻;协调本市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13)市检察院:对公安局侦查的有关破坏排水设施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是否起诉。

(14)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有关破坏排水设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15)市园林局:负责处置绿化苗木清除、恢复工作;负责直接管理的城区内河河道水利工程的配合调度运行及紧急处置工作。

(16)市水利局:负责重要行洪河道运行管理及行洪防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排水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由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执行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编制和修订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负责应急队伍的组建、管理和定期演练;

(4)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预测预警;

(5)建设和完善排水应急管理平台,并纳入市应急管理平台体系;

(6)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统筹专业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7)及时确定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的等级,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8)指导各区开展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

(9)负责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经费的申请和使用;

(10)协助开展案件调查、跟踪和处理等工作;

(11)开展应急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4各区(开发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开发区)成立区(开发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作为区(开发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牵头单位为各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和管理本区范围内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

区(开发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总指挥由区(开发区)分管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的副区长(副主任)担任,执行指挥由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或城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各区(开发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各区(开发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1)执行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预防和应对本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

(2)制定、完善各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组建本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专业应急队伍以及储备和调用专业应急物资、装备;

(4)及时认定较大、一般级别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

(6)指导开展辖区内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7)承办本级政府及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4.5排水管理单位和运营企业职责

排水管理单位和运营企业包括排水管网、雨污水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及污泥处置厂的管理单位和运营企业。

排水管理单位和运营企业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决策和指令;

(2)负责制定本单位(企业)的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负责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储备必须的应急物资装备;

(4)负责开展本单位(企业)管理范围内排水风险隐患排查和预测预警,调查并上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5)负责管理范围内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6应急处置通讯网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开发区)排水管理单位、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作为全市应急处置通讯网络联系人,通讯信息包括单位、姓名、职务、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等。相关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开,各区(开发区)排水主管部门开通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报警电话。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5.1.1报告流程

城区突发排水事件后,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通过拨打电话或其它方式告知附近街道办或排水主管部门。

当地街道办事处和排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各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件发生责任单位接到上报信息后,立即按照相关预案,先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本级政府、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1.2上报时限

对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旦发现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立即向事件发生地的责任单位报告,事件发生地责任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各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本级政府和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城区排水突发事件,下级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在确认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后,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口头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

5.1.3报告内容

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进程报告随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进行口头报告或书面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如有变化应随时报告。

事故处置完毕要作出结案报告。

5.2分级处置

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四级。

5.2.1一般(Ⅳ级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事发责任单位的区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报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2.2较大(Ⅲ级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由各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经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各区(开发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2.3重大(Ⅱ级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经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2.4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3基本处置程序

5.3.1先期处理机制

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和排水管理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同时报告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

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发30分钟内分别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事发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5.3.2一般(Ⅳ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相应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告。

(2)当初步判定属于一般(Ⅳ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专家赶赴应急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区(开发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报告后,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赶赴应急现场,指导各排水管理单位和各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在应急过程中,当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时,应在30分钟内向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发地有关单位、人员报送的事件应及时做出综合分析,并对确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时,应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5.3.3较大(Ⅲ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当初步判断属于较大(Ⅲ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区(开发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专家赶赴应急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发地有关单位、人员报送的突发事件初步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时,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上报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5.3.4重大(Ⅱ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当初步判断属于重大(Ⅱ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时,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3)在应急过程中,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判定属于特别重大的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时,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3.5特别重大(Ⅰ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2)当初步判定属于特别重大(Ⅰ级)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时,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3.6扩大应急

因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应急处置的,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其它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处置。

5.4应急处置预案

5.4.1硫化氢等气体中毒造成伤亡(失踪)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

(3)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通过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各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协调行业内各种行政和技术力量,查明毒气性质,控制和消除残留毒气,加大对可能产生毒气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力度;

(6)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5.4.2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失踪)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在警戒区域内禁止使用电器、通讯设施和吸烟等;

(3)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由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协调行业各种行政和技术力量,查明可燃气体的性质,控制和消除残留可燃气体,加强对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

(6)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5.4.3大型污水处理厂持续停运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4)采用紧急排放时,由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河道调水和水质监测工作,保障排水安全。

5.4.4污水输送干线、泵站、排水设施受破坏,造成输送干线污水中途放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抢修方案;

(4)需采用紧急排放时,由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排放水体水质监测工作,尽量减少污染环境。

5.4.5因暴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或因洪致涝超过排水标准,现状排水设施能力不足引起城区积水和水浸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救灾,护送受灾人员和群众财产安全转移;

(3)组织专家对城区积水和水浸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应急排水方案;

(4)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应急排水工作。

5.4.6泥浆车和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造成排水管(渠)堵塞,排水不畅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清淤、排除积水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排水不畅原因分析,提出污水引流和应急抢修方案;

(4)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住建、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权对非法偷排泥浆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查处,杜绝泥浆偷排行为再次发生。

5.4.7沿河截污箱涵或干管破裂、堵塞等原因,造成大量污水排入河道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维修和清通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采用原水稀释,污染物收集及处置等方式,最快和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影响;

(4)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排放水体水质监测工作,尽量减少污染环境。

5.4.8排水管道沉降引起道路塌陷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立即组织交通部门对事故现场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线,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3)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排水管渠抢修和路面结构恢复工作;

(4)协调相关管线单位到现场确认各自管线,并提出保护要求;

(5)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污水排放和交通疏解的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5.4.9污泥处置厂发生臭气或污泥外溢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加强现场管理,必要时组织疏散周边居民,设定安全警戒线;

(4)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分析,提出抢修方案并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

5.4.10因污水回用处理设施及回用水输水管道损坏,造成大范围回用水冒溢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加强现场管理,组织疏散周边居民,设定安全警戒线;

(3)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

(4)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5)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分析,提出抢修方案。

5.4.11排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被掩埋、砸伤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

(3)指挥、协调各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5.4.12其它造成人员伤亡、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

(3)指挥、协调各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对破坏设施进行及时抢修,人民财产保护或转移;

(5)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5.5应急专家组指导

为建立和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根据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如下应急专家组(具体专家名单另行发布):

(1)化工专家组。为因有毒有害气件和固体,易燃易爆物体等引起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化工专家组成员有:化工专业专家3人、防爆专业3人、给排水专业3人、水利专业3人、电力专业3人、环保专业3人。

(2)污水处理专家组。为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水厂、污泥处置厂及排水泵站等构筑物因非正常运行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污水处理专家组成员有:给排水专业专家3人、水利专业3人、电力专业3人、自动化专业3人、机电设备专业3人、环保专业3人。

(3)排水管线(渠)专家组。为雨污水管网、回用水输水管道因非正常运行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排水管线(渠)专家组成员有:给排水专业专家3人、水利专业3人、地质专业3人、测量专业3人、环保专业3人、道桥专业3人、电力专业3人。

5.6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工作方可结束。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的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同时运营单位转入常态管理状态。

在当地政府部门的配合下,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地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6善后处理

6.1善后处置

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结束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或家属,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处置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政府部门应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并报上级部门。

排水管理单位、运营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排水安全。

6.2调查和总结

当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发生重大级以上事件,由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开展调查和总结工作,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必要时,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调查评估工作。

城区排水突发事件调查和总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并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6.3表彰和责任追究

对参与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及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集体和个人,由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应急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排水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承担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协助其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各排水管理单位、运营企业成立应急抢险工作队,确保应急人员供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7.2物资装备保障

各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制度;

各区(开发区)排水运营(单位)企业作好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的储备工作,并报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各类抢险器材的备品仓库,加强对储备器材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满足抢修物资的需要。各抢修队伍应配置抢险所需的各类工具和机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同时建立现场抢修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等,便于应急抢险时统一调用。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运营单位等参与抢险的人员及部门,均配备相应应急通讯工具,确保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加强城区排水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为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7.4排水调度保障

市、区两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信息共享,实现全市一张网调度,最大程度上保证排水安全。

加强各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和泵站备用设备的管理,并根据需要配备大流量移动泵车,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加强对管道、泵站调蓄设施的管理,使其能充分发挥储存调节作用。

7.5部门协作保障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单位要在排水管线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管线保护工作;

(2)电力单位要确保污水处理厂、泵站供电,排水管道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电缆、供水、燃气、通讯等管线的保护;

(3)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能参与对突发污染事故的应对和处置;

(4)交通、城管、住建等部门要在排水突发事故处置时,做好现场道路、交通设施等的保障工作;

(5)消防部门要组织做好污水处理厂、泵站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6)民政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保障救济物资的供应,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城管部门要保证突发事故发生地的垃圾得到及时清理。

7.6抢险经费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城区排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1)有关城区排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的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2)处置城区排水突发事件所需的财政负担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政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料捐赠和支持。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教育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管理单位、运营企业应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2培训

市、区两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管理单位、运营企业应加强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管理,每年至少举办1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并将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处置的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演练

市、区两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管理单位、运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演练,明确演习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等,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1)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城区排水行业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排水设施破坏和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2)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有效控制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事态和不良影响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预先制定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工作方案。

(3)文中“××以上”的表述指包含××本身,“××以下”的表述指不包含××本身。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临沂市预防和处置全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各区(开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在编制本单位(部门)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子预案时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出相关预案或操作程序。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审批、备案、公布、修订等事项。

9.3监督和检查

临沂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与本预案相关的市直部门排水应急预案、各区(开发区)排水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9.4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9.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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