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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19-0000071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18/10/15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临沂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规范金融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合法金融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市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金融突发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需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4 适用范围

(1)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全市性或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全市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市场退出引发的全市性或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4)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市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5)实体经济风险传导至金融领域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影响全市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6)其他原因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市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2)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准确判断评估事件态势,及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控制、减轻和消除金融突发事件的危害;

(3)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的应对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选择的,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

2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需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按Ⅰ级标准处理的金融突发事件。

2.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务院或国家有关机构要求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且对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发生的、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有关部门单位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按Ⅱ级标准处理的金融突发事件。

2.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在市内发生的、具有全市性影响或对市内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市内发生的、所涉及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县区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按Ⅲ级标准处理的金融突发事件。

2.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1)在县区(开发区)内发生的、其影响主要限于本县区(开发区)内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县区(开发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跨县区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按IV级标准处理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着时间推移或情况变化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3 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分级责任

3.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应对责任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或根据国务院部署由省政府应急处置。

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应对责任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由省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应对责任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由市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报请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处置。

3.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应对责任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由发生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处置。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能有效控制金融突发事件事态或不能消除其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及时报请市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市属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由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事件所涉及部门会同驻临金融管理部门等进行处置。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协助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4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4.1 临沂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4.1.1为有效应对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市政府建立临沂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组 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组长:协助分管联系金融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人

组成人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含外汇管理局临沂市中心支局)、临沂银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以及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根据事件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意,组成人员可作适当调整。必要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市中级法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参加。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等具体事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1.2市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有关部门单位、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根据规定组织开展债权登记、甄别、兑付和落实应承担的资金;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8)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配合做好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9)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1.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分析有关信息资料;

(2)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及风险处置进展情况,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和授权向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应急措施;

(4)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组织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会议,根据需要组织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协调政策,实施协作;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7)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8)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1.4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按照职责和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部门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中,各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

(1)市委宣传部负责依据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宣传口径,组织媒体及时发布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权威信息。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媒体舆情管控与引导;

(2)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网络舆情监控与引导,组织网络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3)市信访局负责协调做好涉及金融突发事件的信访疏导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4)市维稳办负责协调有关方面依法妥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5)市公安局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部门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维护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运行秩序,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相关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对确实需要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或代市政府出具专项借款承诺书,在权限范围内对风险机构给予税费优惠政策;

(7)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为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对市政府有关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8)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进行组织指挥,做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9)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负责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根据通报的信息对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流动性支持,并做好有关工作。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10)临沂银监分局负责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处理银监分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4.1.5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单位、本级政府(管委会)职责规定和市政府要求,配合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2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指挥体系和责任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制定本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照市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级政府(管委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并明确职责。

5 预防预警

5.1 预防预警机制

5.1.1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根据形势判断或有关部门单位建议,组织召开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单位参加的金融运行、金融风险分析会议,必要时请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5.1.2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应注重研究宏观政策和金融环境对全市金融稳定的影响,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市政府。

5.1.3临沂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建立健全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定性和定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跟踪、调查、分析,并根据上级授权或本系统应急预案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及时报市政府。

5.1.4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等部门应根据上级授权和有关规定,每季度或适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金融风险相关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全市金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需要将评估情况报告市政府或者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5.2 预防预警行动

5.2.1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将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在事发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预警报告。

5.2.2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部门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不断修改和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6.1.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应对,妥善保护相关资料、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组织涉及该事件的人员配合做好调查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6.1.2接到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6.2 一、二级响应(适用Ⅰ级、Ⅱ级事件)

6.2.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根据国务院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6.2.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报请省政府应急处置,或根据省政府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6.2.3响应应急措施

(1)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经确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由市政府按程序及时报请省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涉及单位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处置方案部署,积极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3 三级响应(适用Ⅲ级事件)

6.3.1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应急响应,开展本系统内应急处置工作;

(2)驻临金融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迅速核实情况,确认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请市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市政府根据风险情况,授权市领导小组进行处置,必要时报省政府请求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6.3.2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有关部门单位启动本单位预案应急响应后,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市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或经市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意见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需采取的措施等;

(3)市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顾问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市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各有关部门单位、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涉及单位应按照市政府要求、上级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3.3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或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由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再贷款发放手续,并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对需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风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相关监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应依法清算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需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市政府及驻临金融管理部门负责。

6.4 四级响应(适用Ⅳ级事件)

6.4.1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事件所涉及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启动预案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6.4.2市领导小组、驻临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关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

6.5 终止响应

县级以上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适时对负责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工作进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及时决定终止响应程序。

6.6 信息报送

6.6.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报告,同时报告当地政府(管委会)。

6.6.2当地政府(管委会)在汇总分析各部门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报市政府。

6.6.3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按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并抄报中央驻鲁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账目及其他重要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

(2)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3)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2 评估与总结

7.2.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7.2.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7.2.3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应针对事件发生与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完善风险监测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7.2.4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事件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建议。

7.3 奖励与处罚

7.3.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7.3.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市政府追究或建议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7.4 检查与审计

7.4.1政府审计机关应依照职责权限,依法对事件处置动用的地方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4.2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应依法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8.1.1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通信稳定畅通。

8.1.2各成员单位应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保持必要联系。

8.1.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有关部门单位、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及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8.1.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8.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确保文电运转迅速、准确、高效,不得延误和出现错漏。

8.3 技术保障

8.3.1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具有足够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专用计算机备份。

8.3.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8.3.3要害岗位应至少有2名备用工作人员,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正常运行。

8.3.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8.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重要资料的保密安全。

8.5 人力与组织保障

8.5.1各有关部门单位、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工作人员。

8.5.2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采取以案说法、以案喻理的形式培训有关人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高监管水平,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8.5.3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9 附 则

9.1 各有关部门单位、驻临金融管理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2 金融突发事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

9.3 本预案由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9.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临沂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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