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字〔202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山东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24 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网络货运平台经济发展,支持网络货运企业提高发展质效,大力发展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网络货运骨干企业,巩固扩大物流优势,加快向现代物流迈进,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网络货运企业发展环境
(一)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管理职责的机构收到注册所在地企业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县级初步审查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线上能力服务认定申请后,企业持省交通运输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到县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许可条件的,县区行政审批部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二)市税务部门要加强与省级税务部门衔接,全面支持网络货运经营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明确申报流程和条件,加强对获得许可的网络货运企业申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指导,助力企业尽快获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加强涉税辅导工作,规范开展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支持网络货运发展奖励政策
(一)申请条件
1.在临沂市注册成立,并在当地纳税的网络货运企业。
2.获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且具有6个月以上运营期限。
3.网络货运经营期限内无违法违规等经营行为。
4.企业季度网络货运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二)奖励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货运企业每个季度结束10日内向所在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在网络货运专业园区的企业可由园区汇总集中报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税务、财政部门对企业的发展质量、带动能力、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奖励名单及奖金数额(15万元-500万元)并兑现落实,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扩大经营。
三、支持网络货运企业高质量发展财政政策
(一)奖励办法。对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的企业,经年度考核合格,综合监测评估进入全国前50名的,市级年度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进入全省综合监测评估排名前5名的,年度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进入全市综合监测评估排名前3名的,按名次高低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政策申请。符合上述奖励标准的网络货运企业,年度终了2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奖励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将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名单提交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将奖励资金奖励给符合要求的网络货运企业。
四、其他事项
1. 网络货运企业及网络货运平台型园区增值税季度纳税总额(不含代缴)超过1600万;或依法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会员(小规模纳税人)缴纳运输业务增值税季度总额超过600万元;或符合《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等总部机构要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 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等上级政策调整,执行最新政策。
3. 网络货运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回已发奖励,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4.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自然年度结束。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