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字〔202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沂沭河流域重要水源统一调度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临沂市沂沭河流域重要水源统一调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沂沭河流域重要水源统一调度,优化配置地表水资源,精细管理水量分配,体现节水优先,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沂沭河流域统一调度管理的重要水源,是指沂河、沭河、祊河、老沭河、东汶河、浔河等主要骨干河道上的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总库容2000万m3以上)、重要拦河闸坝(含回水范围内的取水口、水电站、提水泵站等)拦蓄的可供利用的水资源。
大型水库包括岸堤水库、跋山水库、沙沟水库、许家崖水库、唐村水库、陡山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包括昌里水库、石岚水库、高湖水库、上冶水库、马庄水库、相邸水库、石泉湖水库。重要拦河闸坝包括沂河的沂水橡胶坝、北社橡胶坝、斜午拦河闸、辛集橡胶坝、大庄橡胶坝、袁家口子水源工程、葛沟橡胶坝、河湾水源工程、茶山拦河闸、柳杭橡胶坝、桃园橡胶坝、小埠东橡胶坝、刘家道口枢纽,祊河的桥庄水库、石沟拦河闸、三和水源工程、姜庄湖橡胶坝、三南尹橡胶坝、葛庄橡胶坝、花园橡胶坝、角沂橡胶坝,沭河的朱家庄橡胶坝、石拉渊拦河闸、青云橡胶坝、华山橡胶坝、新村水源工程、大官庄枢纽工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沂沭河流域内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直管工程管理单位及纳入沂沭河流域重要水源统一调度管理的蓄引提调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单位)所辖区域的水量调度和管理。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沂水县、沂南县、平邑县、费县、蒙阴县、莒南县和临沭县人民政府;
市级直管单位包括:市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市岸堤水库管理服务中心、市水利工程保障中心及市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等。
第四条 调度范围内涉及的流域机构直管工程,汛期按照《沂沭泗河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服从流域防洪统一调度,非汛期按照《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沂河、沭河2020-2021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试行)的通知》、《沂沭泗局关于印发刘家道口、大官庄枢纽工程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调度权限执行,刘家道口枢纽、大官庄枢纽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调度,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实施调度。
第五条 沂沭河流域重要水源统一调度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水量统一调度,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及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 沂沭河流域重要水源统一调度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沂沭河流域重要水源统一调度管理,并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重要水源水量调度工作。市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负责沂沭河流域重要水源水量统一调度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水文局负责沂沭河流域重要水源统一调度管理的水量、水质检测,水情预报和成果分析工作,分析成果报临沂市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实施调度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所辖范围内水量调度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有关县区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重要水源统一调度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包括水量调度管理系统、监控预报系统等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所需经费列入单位相应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市政府对在沂沭河流域重点水源统一调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九条 沂沭河流域重要水源统一调度管理年度调度方案及应急用水调度预案,由市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月、季度水量调度方案及应急用水调度预案由市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沂沭河流域重要水源统一调度方案服从流域、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并以此制定年度、季度、月水量调度计划。
第十一条 制订沂沭河流域重要水源水量分配方案应当依据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制定的沂沭河水量调度计划和山东省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充分考虑沂沭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取用水现状、供需情况和发展趋势,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计划用水、节水优先;
(二)统筹兼顾生活、生态环境和生产用水;
(三)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关系;
(四)沂沭河流域重要水源工程的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年度调水方案分配的取水许可量;有关县区的年内分月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市级统一分配的年内分月用水指标。
第十二条 市沂沭河流域重要水源统一调度管理年度、季度、月水量调度方案及应急用水调度预案需要调整时,按照审批程序由市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市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申报年度、季度、月用水计划和应急用水计划及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
第十四条 沂沭河流域重要水源水量统一调度管理按照年度、季度、月水量调度方案和应急用水调度预案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断面水量控制和区域用水总量双控制,逐月滚动修正。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灌区取水依据取水许可批复的水量进行控制,并依据用水优先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市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上月水量调度情况;每年1月31日前通报上年度水量调度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年度水量调度方案及下游需水量要求,本着就近取水调度的原则,合理安排取水计划;必要时应采取沿线关闭取水口、限制取蓄水等措施。
第十七条 洪水期,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调度指令实施洪水调度;非洪水期,市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应根据水情、雨情、旱情、墒情及重要水源蓄引提工程蓄水和用水等情况,对已下达的月水量调度方案作出合理调整,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十八条 应急调度指在出现危及城乡生活供水安全、举行重大水上活动或出现重大水污染事件时,需进行的应急调水。应急调度应按照应急用水调度预案实施,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实施所辖范围内的应急用水调度,市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负责调度管理。应急用水调度,应优先保障城乡生活、重大水上活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用水,严格控制其他用水。实施应急用水调度期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每日向市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报送工程蓄水位、蓄水量、调度水量、调度流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实施应急水量调度需要动用水库死库容的,由市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提出意见,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水文局对重要水源进行的水量、水质监测及分析成果,作为监督考核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水量调度方案的依据。监督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沂沭河流域重要水源统一调度管理实行分级督查和联合督查相结合的督查制度。市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量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沿线实施关闭取水口和应急用水调度期间,应派出督查组,对取水口的启闭及取水情况、水库和水电站蓄泄水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纳入沂沭河流域重要水源统一调度管理的蓄引提调工程,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取水口的启闭及取水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实际取水量超过年度水量调度方案许可取水量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部门单位予以通报,并扣减下一年度取用水量指标,影响水量调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规定暂停审批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取水工程项目;实际取用水量超出月水量调度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对全年水量调度造成影响的,视情节扣减下一年度取用水量指标。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水量调度中,涉及防洪、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和水文等事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