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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44089037/czj/2020-0000232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公开目录 绩效评价结果 发布日期 2020/06/25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概况

(一)立项背景。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8〕2号),市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指市级安排的用于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明显的县区的补偿资金,旨在通过实施生态补偿,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县区大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二)项目预算及资金使用情况。2018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下达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预算指标文件(临财建指〔2018〕8号、临财建指〔2018〕22号),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项目预算金额2399万元,上缴资金额128.5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本次评价共涉及14个县区,预算指标分别于2018年3月和4月下达各县区。截至2018年底,已拨付至项目单位资金1651.53万元,资金使用率69.21%;截至2019年8月底,已拨付资金1677.26万元,资金使用率70.29%。河东区、平邑县、高新区、经开区等4个区总计应上缴资金额为128.5万元,由市财政局从应下达的生态补偿资金中扣除。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根据市环保局及各县区提供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结合评价小组现场调研和数据采集,14个县区共计安排项目55个(其中2个用于生态补偿金上缴),其中50个项目已完工,4个项目实施中,1个项目未开工。已完工的50个项目中,有33个完成验收。

(四)项目绩效目标。2018年,全市PM2.5、PM10、二氧化氮分别控制在57、106、43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浓度持续改善,臭氧浓度逐年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全年优良天数216天以上。

二、评价结论及指标分析

该项目绩效评价得分为84分,评价等级为“良”。

(一)投入指标。满分20分,得15.5分。该项目立项规范,绩效目标设定合理且可细化为具体的绩效指标;生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已全部拨付至各县区环保局,因此资金到位率为100%。但截至2019年8月,实际到达项目单位的资金到位率为70.29%,算数平均资金到位率仅为85.15%。

(二)过程指标。满分20分,得13.5分。该项目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制度,但制度执行及项目质量控制方面有待提高,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的备案管理存在诸如市环境局备案资料不全,县区备案不及时等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信息公示到位性不足;市环保局对各县区项目情况的了解到位性有待提高;项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未发现资金用途不明确、资金存在截留、挪用、虚列支出的情况。但对于资金使用未达预期,未见根据相应的规定要求进行改正和处理的情况,且多项目的资金使用量与资金分配方案资金量不一致。

(三)产出指标。满分30分,得28.34分。本项目中14个县区共计安排项目55个,已完工50个项目中有33个进行了验收,其他多数未进行验收,但未进行验收的多数系因其为提标改造工作无需验收;个别县区存在为应对检查而后补环评批复和验收报告等情况,这造成项目单位为实际收到补贴资金而需额外支付形式化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但未发现超过生态补偿方案的资金额支付项目资金。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项目进展情况调度表》,截至2019年9月,55个项目中仍有5个项目未完成,综合完成率为91%,且有7个项目未及时完成。

(四)效果指标。满分30分,得27.2分。该项目的实施有效提升了各县区大气污染治理主动性,且目前临沂市已形成“市—县/区—企业”上下联动的资金补偿机制,有效地保障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可持续运行;但全年仅高新区、临港区、郯城县和沂水县的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全部达标,其余县区均部分达标。经计算,临沂市2018年空气质量综合达标率为71.67%;本次绩效评价共回收有效问卷72份,获得生态补偿资金的企业对该项目的整体满意度为98.06%。

三、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使用办法个别条款缺乏具体使用细则,且个别与国家要求不一致性。资金使用办法中明确约定县区环保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编制的使用方案需经过“专家论证”,但未有文件明确达到如何的资金规模等具体由何单位如何进行专家论证,这也是各县区均未对生态补偿金使用方案开展专家论证的原因之一。其次,资金使用办法明确约定了“按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但未有文件明确项目资金拨付的具体流程及项目单位具体应提交的材料,这导致了各县区对资金拨付的实施不同,个别县区为达到某更高要求甚至形式化要求项目单位后补了环评批复(国家规定提标改造无需经过环评),这也是部分县区未能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的原因之一。

(二)市县区未能完全按要求将项目管理执行到位。市环保局在对各县区提交的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的备案管理以及按照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落实的监督工作未能完全到位,导致个别县区未能完全按备案方案实施,且市里未能有全部的备案文件。各县区均未能按照通知的和资金使用办法的要求及时编制上报备案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且编制的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要素不齐全,即未能包含全部的项目信息。同时,未能按照要求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三)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未能完全到位。首先,市环保局未对本项目编制绩效目标;其次,市环保局未明确要求各县区进行项目的绩效自评,各县区也未完全按资金使用办法中的要求落实绩效自评工作,仅个别县区要求项目单位撰写了简单的自评报告。

四、建议

(一)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要求及操作流程,提高项目绩效。建议由市环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市级生态补偿金相对资金规模小且波动大的特点针对性制定包括资金使用方案编制管理、项目资金拨付流程/标准等方面的操作细则,避免各县区差异解读和实施所带来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乃至降低项目效益。

(二)加强管理制度解读指导以及过程监督力度,确保市县区制度执行有效性。建议相关部门及市环保局加强对业务人员以及各县区的制度解读和工作指导,同时加大过程监督力度,匹配必要的惩罚措施,确保各自按要求开展工作、进行信息公开等以提高市县区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三)明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绩效管理要求。首先,市环保局应按照要求编制合理、明确、适用的项目绩效目标以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和指标值;其次,市环保局应督导各县区按照资金使用办法中的评价要求开展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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