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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44089037/czj/2021-0000507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公开目录 政策及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2/1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印发《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

现将《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财政局

2020214




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政策效益,精准支持市委、市政府关注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鲁财基金〔2019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临政办字〔201911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基金是指由市、县(区)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并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重点投资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 项目基金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四条 申请设立项目基金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省、市确定的重大双招双引产业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等。

2.被投企业股权结构清晰,且有股权融资需求;或项目企业资产结构良好,有债权融资需求,且具备引导基金退出的相关措施。对于前期工作已全部落实,立项、土地、环评等各项审批手续齐备,能在近期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的新建项目,市级引导基金将优先给予支持。

3.被投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4.被投企业能够为基金投资提供安全规范的退出方式。

第五条 目基金既可由各县(区)推荐并拟订基金设立方案,也可由市基金公司自主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

第六条 项目基金设立流程:

(一)各县(区)推荐项目基金:

1.各县(区)财政局根据产业特点和重点项目情况,研究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基金公司。

2.市基金公司对各县(区)报送的项目基金设立方案,择优开展尽职调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二)市基金公司自主设立项目基金:

经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同意后,由市基金公司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市基金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三)市基金公司完成投资决策后,签订项目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七条 项目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市县(区)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政府领投、市场跟投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支持重点项目落地与投资。

第八条 项目基金采取认缴制,由市级引导基金联合县(区)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基金规模根据项目实际确定。

第九条 项目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和项目所在县(区)共同承担,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基金规模的50%,其中市级引导基金占比一般不超过项目基金规模的25%


第四章 基金投资


第十条  项目基金重点投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各类创新型企业和省、市级重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等,着力支持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商贸物流、建筑建材等十优产业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基金原则上应在基金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投资。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可灵活采取股权、债权、股债结合等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各出资人根据签订的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出资,市级引导基金应在其他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资。

第十三条 对社会出资方均为项目单位的项目基金,市基金公司可按照引导基金在项目基金中的出资比例,核定项目基金门槛收益率:

(一)引导基金出资占比低于10%的,门槛收益率为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

(二)引导基金出资占比大于或等于10%的,门槛收益率为LPR按引导基金出资同比例上浮,如引导基金出资占比为10%的,门槛收益率为LPR上浮10%,以此类推,直至上浮50%

第十四条 项目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完成的市内新建项目、改造提升项目,引导基金让渡该项目建设期间的全部收益,如项目基金社会出资方全部为项目单位的,市级引导基金让渡的全部收益归项目单位。注册满一年以后,市级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可参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让利政策进行让利。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退出


第十五条 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一般由具备资质的市场化投资机构担任,也可根据募资能力和风险防控需要,由市基金公司或县(区)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第十六条 市场化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第十七条 市基金公司应根据相关基金政策规定,建立项目基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托管银行、引导基金禁投、引导基金退出、信息披露等风险防控制度。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基金绩效管理。市基金公司要制定项目基金绩效评价办法,每年组织开展项目基金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费一般按项目基金实缴规模的0.5%/年计提,最高不超过1%,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出资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项目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基金应在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后,确保引导基金安全退出。未按约定方式退出的,市基金公司应会同县(区)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拟定引导基金退出方案,办理引导基金退出事宜。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31日。






























抄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临沂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2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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