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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44089037/czj/2024-0000095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公开目录 政策及解读 发布日期 2023/11/2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设立引导基金是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实施先进工业强市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保障。自基金设立以来,经过不断充实和完善各项管理办法,逐步形成了涵盖基金“募、投、管、退”全过程的制度体系。但在具体运作中,还存在基金市场化运作不充分、优惠政策力度不够大、引导作用发挥不够强等问题,从而导致对社会资本吸附力较弱,投资落地见效不理想。考虑到原基金管理办法已于今年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提升引导基金运作水平,通过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国家刚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文件精神,着重围绕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健全基金管理机制、加大基金让利力度、提高基金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49条,围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完善了“一个体系”、健全了“五项机制”。

(一)完善多层次基金体系。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发起设立种子类、天使类、创投类、产业类、并购类等参股基金,根据基金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差异化安排出资。对种子类参股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达到50%,基金规模达到1亿元。对天使类、创投类参股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占比最高40%、各级引导基金占比最高60%。对产业类、并购类等参股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占比最高25%、各级引导基金占比最高50%。将引导基金返投比例由1.5倍调低为1.1倍。对省、市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可设立单一项目基金给予支持。

(二)健全基金管理机制。在保持“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机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基金领导小组,作为审定基金管理政策、绩效评价、尽职免责等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强化基金的科学管理、高效运行和有力监督。

(三)健全运作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管理机构准入门槛,明确申请设立参股基金的管理机构累计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管理团队合作2年以上等要求,筛选专业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机构合作。规范引导基金参股流程,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自主决策,同时细化参股基金协议条款。

(四)健全激励让利机制。根据参股基金(不含项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以引导基金投资收益为限,对基金管理机构采取差异化让利政策。引导基金收益率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为LPR)的,让渡50%的超额收益;对种子类、天使类、创投类参股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同时,将基金让利与返投、招商直接挂钩,对市内投资额超过基金规模75%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将外地企业引入我市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1%的奖励,激励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引入更多资金和项目。

(五)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投资业务禁入机制,完善投资负面清单。健全基金托管机制,托管银行定期报送托管报告。健全基金退出机制,明确引导基金提前终止合作的情形。健全约谈提醒机制,提前预警、及时纠错。健全分类合作机制,根据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对管理机构实行分类合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按季度报送基金运行情况和年度报告,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六)健全预算管理机制。新增政府出资必须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还本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新增资金设立引导基金。预算执行中收回的沉淀资金,按照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盘活存量资金的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可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的基金注资。鼓励整合产业扶持类财政性涉企专项资金,用于新增政府出资。鼓励市县区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基金,形成政府出资合力。

三、其他事项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基金合伙协议及相关奖励政策,按原政策执行。原引导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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