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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31551610/sbj/2023-0000025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政策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1/0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2〕15号)政策解读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2〕15号)政策解读

  2022年12月30日,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印发《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2〕15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为保障失业保险省级统筹顺利实施,2022年12月26日,省5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为确保省级统筹政策在临沂市范围内按时贯彻执行,2022年12月30日,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四部门对省政策通知进行了全文转发。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统一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一是明确在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二是明确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三是强调失业保险费足额缴纳、补缴欠费、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四是强调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五是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地原则上应与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保持一致。
  (二)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一是明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核定3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核定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核定24个月失业保险金。二是强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发放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三是明确在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四是明确失业保险金从审核通过当月起计发。五是明确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合并计算,按申领时的现行标准发放。六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七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由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地继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八是强调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停发失业保险金。
  (三)统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政策。一是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政策停止执行。二是明确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三是明确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原则上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可以办理补缴,不收取滞纳金,补缴期间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是强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四)取消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一是明确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二是明确合并计算有效缴费记录、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流程。三是明确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按照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人社厅发〔2021〕85号文件执行。
  (五)提出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调,强化对市县区的督导。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强化工作指导,加强业务培训。三是明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原文链接: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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