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合法资质且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成功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对向我省境内县以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对向我省境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 2.对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服务的,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 对经过上述创业服务后帮助创业者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创业服务补贴;对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初期(一年内)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且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可根据提供服务情况按每人每个服务项目不超过5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