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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31551610/sbj/2019-0000165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19/05/1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就业、失业登记备案


就业、失业登记备案




项目

项目内容

办事名称

就业登记备案

代码


057

适用范围

市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

办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就业指导科

办理地点

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侧3124号窗口

咨询电话

0539-8772230

提交申请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秋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春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对象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可以申报就业登记,主要包括:

1.被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2.个体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

3.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人群。

办理期限

就业登记 即时办理

就业创业证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发放证件或证明

《就业创业证》(按需自愿办理)

法律效力

非登记人员,不享受相应就业服务。

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办理进度情况及办理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条件的义务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条件

符合相关规定,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文书

《就业人员登记表》

《临沂市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表》

申请所需材料

进行就业登记时,应提供:

1.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1张1寸近期彩色照片;

3.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就业人员登记表》、《临沂市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表》 、

《临沂市录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用黑色中性笔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不同人群的就业登记,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2.个体就业的,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需提供乡镇(街道)或社区出具的从业证明;

4.外省户籍人员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

办理程序

1.由用人单位持单位资质证明、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并填写《就业人员登记表》(一份)、 《临沂市录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 (一式三份)纸质表格;用人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版 (需提供U盘)报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复核后办理;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录入计算机系统,并打印相关证件。

特别提醒:

就业转失业人员再就业,需要填写《临沂市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表》,由现用人单位审核签章后,连同《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同提交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办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无  第3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25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61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④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62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⑤《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无  第39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劳社〔2009〕18号  全文



 

项目

项目内容

办事名称

失业登记备案

代码


适用范围

与市属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办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就业指导科

办理地点

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侧3125号窗口

咨询电话

0539-8772230

提交申请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对象

市直企业失业的各类人员

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发放证件或证明

《就业创业证》

法律效力

1.登记失业人员享受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2.登记失业人员免费享受政府指定机构的创业培训,并获得创业指导、专家服务等;

3.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该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可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4.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失业登记的权利;

2.了解失业登记的所需条件、材料、程序和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人符合办理失业登记条件的义务;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男:16-60岁,女:16-55岁);

2.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

3.处于无业状态的市直企业失业人员。

申请文书

《临沂市失业人员登记表》

申请所需材料

一、进行失业登记时,一般应提供:

1.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三张2寸彩色照片;

3.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二、不同情形的市直企业失业人员,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

1.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还需提供:解除合同证明原件,档案管理证明;

2.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提供停业或转让证明;

3.失地、失林的提供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

4.军人退役且未纳入安置的提供退役证明;

5.刑满释放或者解教人员提供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

6.需就业困难认定的原市直企业失业人员(“4050”人员指:市直企业失业职工中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均未就业的人员;残疾人;低保失业一年以上等),提交基层人社所审核材料,申报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程序

一、 从未办理过失业证的办理《就业创业证》

1.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需查阅档案);

2.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代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一年以上,未办理失业登记的);

4.档案托管证明原件;

5.两张2寸近期免冠彩照;

6.填写《临沂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保所盖章)。

二、领取失业金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

1.解除合同证明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2张;

3.三张2寸近期免冠彩照;

4.签章的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5.填写《临沂市失业人员登记表》。

三、4050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失业人员登记表》《困难人员登记认定表》填写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盖章;

2.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3张2寸彩色照片;

3.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有信息的页面都要复印);

4.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本人页、索引页);

5.代理手册复印件(首页、缴费记录页);

6.申请(本人基本情况:什么时间进厂,什么时间什么原因离开原单位,现在经济情况如何;申请4050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右下角名字按手印)。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失业人员登记表》《困难人员登记认定表》填写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盖章;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3张2寸彩色照片;

3. 夫妻双方的失业证 (再就业优惠证) 原件、 复印件 (有信息的页面都要复印);

4.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本人页、索引页);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夫妻双方代理手册复印件(首页、缴费记录页);

7.申请(本人基本情况:现在经济情况如何,申请城镇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右下角名字按手印)。

附:就业创业证丢失补办

1.在本地报纸挂失一个月(带报纸来办理);

2.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

3.原失业单位的解除合同证明:证明失业时间及原因;

4.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

5.两张2寸近期免冠彩照;

6.填写《临沂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保所审核属实后盖章)。


办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无  第3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25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61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④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62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⑤《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无  第39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劳社〔2009〕18号  全文


附件1:临沂市录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xls

附件2:就业人员登记表

附件2:临沂市困难人员登记表

附件4:临沂市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表



 
附件【临沂市录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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