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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市违法建设查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政办字〔202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及时快速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着力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违法建设查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按照“严格管控违法建设,力争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的总体目标,深入开展违法建设查控工作,坚决扭转新增违法建设频发的不良态势,巩固全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成果。

二、治理范围

临沂中心城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区,九县县城规划区,各乡镇(街道)驻地。

三、治理情形

全市各类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及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建设行为。具体包括: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存在改建、扩建、改变用途情形的;

(三)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机制

违法建设查控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社会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控工作责任制、协调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惩戒机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机制。

五、职责分工

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控工作。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违法建设查控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考核,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困难问题。

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违法建设查控相关工作。

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职责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依法组织实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落实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报告、管控和有关依法拆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巡查机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执法部门。

六、处置措施

为维护规划权威,体现执法刚性,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各类违法建设依法依规查控到位。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对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在依法处置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

(三)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执法机关作出没收决定后,应当同时函告或报告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收到执法机关文件后30日内指定接收单位并制定处置方案。违法建筑物处置完成后,处置单位应当将处置结果函告执法机关。具体程序如下:

1. 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期满后90日内向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没收建筑物移交手续;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的裁定、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90日内向接收单位办理没收建筑物移交手续。

2. 执法机关移交没收建筑物时,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财物移交书》等材料一并移交违法建筑物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接受移交,对移交、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3. 接收单位在接收移交的没收建筑物后,应当实际控制建筑物。违法当事人仍拒不腾退没收建筑物的,接收单位告知其限期腾退。

4. 移交工作完成后,接收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房屋质量安全和地质灾害检测、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同时做好处置全过程安全稳定等工作。

(四)对没收建筑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1. 不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应坚持从严处置原则,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成没收建筑物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拆除。

2. 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具体完善手续方式后,报行政审批部门审定,相关部门为没收建筑物提供审批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一)从严从快发现查处。市、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专门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增强一线巡查力量,增加日常巡查频次,畅通信箱、电话、手机APP、微信等投诉举报渠道,综合运用无人机、卫星遥感、高空铁塔监控等技术手段,快速发现违法建设。对新产生的违法建设,做到露头就打、萌芽就灭,发现一起拆除一起。

(二)坚持联合联动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依法综合运用惩戒措施,压缩违法建设使用空间,斩断违法建设利益链条,形成违法建设管控高压态势。

(三)实行专项督导考核。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集中专项督导考核,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违法建设查控工作实行全程督导。

(四)严肃追责问责。建立违法建设管控工作问责制度,落实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乡镇(街道)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严厉打击地方政府及公职人员纵容、包庇和支持违法建设的行为。对违法建设发现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查控不到位,拆除、处置不到位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移送纪委监委予以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和舆论作用,加大对违法建设管控工作的宣传力度,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良好的拆违治违氛围。要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形成强大震慑力,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增强治理行动的社会效果,形成压倒性的治理态势。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2021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