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字〔202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临沂市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临沂市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探索“一业一证”改革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发挥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一枚印章管审批”优势,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为核心,以制度创新、流程再造为重点,优化制度供给,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推动行政许可标准化、集约化、智能化,通过事项整合、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将一个行业所有审批事项信息集成到一张综合许可证,打造“一证准营,全省通用”新模式,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稳步推进、协同高效的原则,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市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
二、改革目标
在2020年“一业一证”改革20个行业的基础上,新增建筑行业、检验检测行业、特种设备生产行业等30个行业,扩大“一业一证”改革行业范围,建立各负其责、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许可及监管制度,各县区要实现50个行业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发证全覆盖,确保我市“一业一证”改革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改革任务
(一)实施清单管理,实现“一单覆盖”。对建筑行业、检验检测行业、特种设备生产行业等30个新增行业,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将全市行业综合许可范围扩展至50个行业。依照规定动态管理《临沂市“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对许可事项变动调整为1项的行业,不再实行“一业一证”改革。(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相对集中审批事权,实现“一门办理”。市县两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围绕行业综合许可,优化部门审批许可资源,实施系统重塑,统筹窗口综合服务,集成现场核查,统一审批结果送达,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构建纵向贯通、横向相联的一体化审批许可服务格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整合审批要件,实现“一次告知”。对一个行业涉企所有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形成一张全面、准确、清晰、易懂的告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简并申报材料,实现“一表申请”。按照共用信息共享应用、个性信息单独填报的原则整合申报材料,将多套申请材料归集为一套申请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产业政策外,需要提交的法定申请材料可由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并获取。(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优化受理流程,实现“一窗受理”。优化实体窗口布局,设置“一业一证”窗口,实现一窗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按行业做好指引,实行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推行在线申请、在线受理、证照免费寄递、不见面审批。(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合并核查程序,实现“一同核查”。对需要现场核查事项,统筹组织,跨级联动,部门联合,实现多个事项一次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再造审批模式,实现“一并审批”。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审批用时依照全流程审批事项中需要现场核查用时最短事项的时限确定,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创新准营方式,实现“一证准营”。统一使用全省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加载集成有效许可信息的二维码,实现行业经营许可信息一码覆盖。各级各部门对行业综合许可证予以认可,并加强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强审管协同,实现“一体联动”。健全审批监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完善审批监管联动平台,实现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执法信息双向推送、信息共享、协同联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在避免执法扰民的同时提升监管实效。强化信用监管,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强化基于信用评价的市场约束机制。(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实施步骤
(一)统一规范标准。使用山东省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统一版面内容和证书规格。根据省级部署统一行业综合许可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接口规范、数据采集、运行管理。5月10日前,改革行业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联合制定本行业“一业一证”改革执行方案。(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推进平台建设。落实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完善“一业一证”平台建设,参与全省“一业一证”平台开发试点,承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水泥生产、月子中心、货运4个行业的流程开发任务。5月15日前,完成4个试点行业综合许可流程开发。5月底前,相关业务全面推开。同步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审管联动平台功能,实现审批监管双向推送、双向认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稳步发放证件。各级有关部门对新增行业制发行业综合许可证。新增加行业许可流程纳入“一业一证”平台运行前,按照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实施行业综合许可。(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一业一证”改革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改革依法有序推进;各行业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联合成立由业务骨干、业务系统技术人员组成的行业改革攻坚小组,具体负责改革行业的标准制定、材料精简、数据共享、流程优化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参照市里做法,抓好改革工作的落实。
(二)推动数据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健全跨层级、跨县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要提升智慧化水平,通过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实现市场主体行业综合许可和法定许可信息推送,强化信息认领,为审批和监管提质增效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三)开展定期调度,加强督导考核。“一业一证”改革是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一业一证”改革工作专班要加强对改革推进情况的调度,对改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建立健全以办件量、覆盖率、创新做法等为要素的考核推进机制。各行业改革攻坚小组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效和创新做法、典型案例,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深化改革的具体建议,推进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市“一业一证”改革工作专班。
(四)广泛宣传推广,提升服务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一业一证”改革意义和举措,促进社会认知、市场认可、群众认同。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帮办代办人员的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
附件:临沂市“一业一证”改革新增行业目录
附件
临沂市“一业一证”改革新增行业目录
序号 |
行业综合 许可名称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行政审批事项 |
备注 |
1 |
建筑行业综合许可 |
E47、E48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总包、专包、劳务) |
|
2.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4.取水许可 |
2 |
检验检测行业综合许可 |
M745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等部门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3.计量授权 |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
5.其他专业领域检验检测资格类许可 |
3 |
特种设备生产行业综合许可 |
C34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
|
2.压力容器类生产许可 |
3.压力管道类生产许可 |
4.其他类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
4 |
重要工业产品行业综合许可 |
C26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 |
|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 |
3.其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4.取水许可 |
5 |
医疗器械经营行业综合许可 |
F525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4.食品经营许可 |
6 |
眼镜验配行业综合许可 |
F525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4.食品经营许可(经营眼保健食品时) |
7 |
美容美发行业综合许可 |
O804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仅涉及生活美容场所和美发场所) |
|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从事医疗美容时) |
3.食品经营许可 |
8 |
民办营利性医院行业综合许可 |
Q841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养健康 |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有候诊室时) |
3.放射诊疗许可 |
4.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时) |
5.食品经营许可 |
9 |
上网服务行业综合许可 |
R9013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 |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4.食品经营许可 |
10 |
游艺娱乐(游艺厅)行业综合许可 |
R90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1.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4.食品经营许可 |
11 |
洗浴行业综合许可 |
O8051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1.食品经营许可 |
|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4.取水许可 |
12 |
歌舞娱乐行业综合许可 |
R901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文化创意 |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3.食品经营许可 |
4.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13 |
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综合许可 |
P839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
2.食品经营许可 |
14 |
汽车加气行业综合许可 |
F5266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应急局 |
1.气瓶充装许可 |
新能源行业 |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部分市县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并入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的,不再发放) |
3.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4.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5.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6.食品经营许可 |
15 |
汽车加油行业综合许可 |
F5265 |
市商务局 |
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仅限从事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 |
2.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3.食品经营许可 |
16 |
酿酒行业综合许可 |
C151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食品生产许可 |
|
2.取水许可 |
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17 |
调味品生产行业综合许可 |
C146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食品生产许可 |
|
2.取水许可 |
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18 |
饮料生产行业综合许可 |
C152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食品生产许可 |
|
2.取水许可 |
19 |
食用油生产行业综合许可 |
C1331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食品生产许可 |
|
2.取水许可 |
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20 |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制造行业综合许可 |
C333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压力容器) |
|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 |
3.取水许可 |
21 |
驾校行业综合许可 |
P8399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
22 |
艺术品展览行业综合许可 |
R88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1.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文化创意 |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3.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4.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
5.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6.出版物零售许可 |
23 |
养殖业行业综合许可 |
A03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3.取水许可 |
24 |
肥料生产行业综合许可 |
C262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
2.取水许可 |
25 |
宠物店(医院)行业综合许可 |
O822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动物诊疗许可 |
已经取得动物诊疗许可的,无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 |
2.兽药经营许可 |
26 |
包装装潢印刷品行业综合许可 |
C2319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
2.取水许可 |
27 |
水泥生产行业综合许可 |
C3011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
2.取水许可 |
28 |
月子中心行业综合许可 |
O809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食品经营许可 |
|
2.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
29 |
货运行业综合许可 |
G60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
2.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30 |
饲料生产行业综合许可 |
C132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省级审批事权,待委托下放后纳入) |
3.取水许可 |
注: 1.企业从事以上行业,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其中至少两类事项办理行业综合许可。 2.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2021年4月30日印发)